HBGS-2013-34 惠民〔2013〕15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民政局 財政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局 審計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業經十一屆35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衛生局 惠州市審計局
2013年8月15日
惠州市民政局 財政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衛生局 審計局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公共服務均等化工作進程,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銜接,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人社廳、衛生廳和審計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粵民助﹝20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對象(以下簡稱醫療救助對象)為本市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門診醫療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孤兒。 (二)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對象: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孤兒; 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參加居民醫保資助對象: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城鎮“三無人員”; 3、城鄉孤兒; 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5、本市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政府供養人員; 6、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各類殘疾二級以上)的城鄉殘疾居民; 7、城鄉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8、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本條上款規定的城鎮“三無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對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在扣除各種醫療政策性補償、補助、減免及社會指定醫療捐贈后的個人自付部分,給予適當比例補助。 第四條 醫療救助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醫療救助與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商業保險制度相銜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和社會扶助相結合; (四)公平、公正、公開; (五)屬地管理。 第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來源: (一)各縣(區)財政每年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4%的比例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各縣(區)在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按照20%的比例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中央、省、市財政補助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社會各界捐贈的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來源合法的資金。 第六條 資助參加居民醫保: (一)資助參加居民醫保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八類人員; (二)資助對象應隨家庭成員一起參加居民醫保; (三)資助對象參加居民醫保時,應持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殘疾人聯合會發放的有效證件,以及其他相關的有效證件、證明; (四)資助對象按照居民醫保B檔的標準參保,其個人繳費部分,由各縣(區)財政全額資助; 資助對象參加居民醫保的具體辦法,按《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惠府令第74號)及《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試行)》(惠府﹝2010﹞129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門診救助。 (一)門診醫療救助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三類人員; (二)門診救助按季度結算。門診醫療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的符合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下簡稱“政策內”)的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三)門診醫療救助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按季度報縣(區)民政部門核準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救助金發放到醫療救助對象(情況特殊的可發放給醫療救助對象親屬); (四)申請門診醫療救助,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疾病證明書(診斷書)、醫療費用發票(確需使用復印件時需醫院或醫保報銷部門加蓋公章)和報銷結算表。 各縣(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人社、衛生、審計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門診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 第八條 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 (一)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四類人員; (二)符合一站式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其住院期間產生的政策內的,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采用一站式即時救助; (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城鎮“三無人員”和城鄉孤兒,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1年內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含起付標準)在10000元(含)以內的,按100%比例予以救助;1年內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含起付標準)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扣除大病商業保險補償95%比例后的部分,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 (四)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住院,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后,1年內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含起付標準)在10000元(含)以內的,按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具體救助比例由各縣、區自行確定,下同);1年內個人自付比例部分費用(含起付標準)在10000元(不含)以上的,扣除大病商業保險補償95%比例后的部分,再按不低于70%比例予以救助; (五)1個年度內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達到申請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后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資金不再予以救助; (六)醫療救助對象出院時,應由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各縣(區)民政部門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縣(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人社、衛生、審計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 第九條 臨時醫療救助。 (一)住院一站式醫療救助對象,其政策內的住院醫療費用,在按醫療保險規定報銷、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業保險補償后,個人實際自付費用(含起付標準)每人每年累計超過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二)臨時醫療救助1年一般只限申請1次,臨時醫療救助金每人每年一般不超過5000元; (三)對于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種的臨時醫療救助,可視情適當提高救助金額; (四)對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6目、第7目、第8目規定的三類人員,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人員,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的精神和實際情況實施臨時救助。 縣(區)民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人社、衛生、審計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臨時醫療救助的具體辦法。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自行到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自行購買藥品的費用(急診、搶救除外); (二)因自身違法行為導致的醫療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除外); (四)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應由他方承擔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超出惠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規定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范圍的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市、縣(區)、鄉鎮三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醫療救助工作實際,配備與工作量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安排與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金及其他來源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應及時轉入同級醫療救助金專賬(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醫保的資金由縣(區)財政直接撥入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醫療救助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當年資金結余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 市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區域開展醫療救助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人社、衛生、審計等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困難居民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和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從事醫療救助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不同意給予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挪用、扣壓、拖欠醫療救助金的。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縣(區)民政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并對騙取的醫療救助金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9年1月起施行。《惠州市城鄉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惠民〔2007〕34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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