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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府辦〔2007〕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應急處理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應急處理預案 第一條 為迅速、有序、有效、妥善處理在我市境內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對下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負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處理的責任。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死亡人數不足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大客車道路交通事故; (三)運載危險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果嚴重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造成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臺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造成地、廳級以上領導干部或知名人士死亡或重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國道、省道、高速公路發生一次10輛以上機動車相撞造成多人重傷,社會影響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其它性質嚴重,傷員較多,產生重大影響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應急處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應急處理預案。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職責。 (一)市安監局負責督促、協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應急處理。 (二)市衛生局負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治的組織指揮及協調工作。 (三)市公安局負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處置、調查取證、事故認定和善后調處工作。 (四)市交通局協助公安部門處理涉及營運客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工作。 (五)市教育局協助公安部門處理涉及大中小學校、幼兒園車輛或教職員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受傷人員搶救費用的支付或墊付及協助處理事故損害賠償工作。肇事車輛同時購買了商業險的,在事故責任明確的情況下,可按承保公司的相關規定申請預付,承保公司有義務盡快協助處理。 (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劃建設局、環保局協助公安部門處理涉及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八)市民政局協助公安部門處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 (九)其他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各自的工作職責任務。 第六條 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組織機構。 (一)指揮中心。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隸屬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職責:領導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處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視情況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撫恤等善后工作;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 1.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 2.副總指揮: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分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長。 3.成員:市交通局、質監局、衛生局、民政局、環保局、教育局、公安交警支隊、消防局、保險行業協會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市安委會有關成員。 (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職責:迅速趕赴現場,開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傷員救助和現場處置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處置工作。 現場總指揮: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總指揮:分管交警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長、市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 (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醫療救護組。組長:市衛生局分管副局長。市衛生局組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衛生醫療救護組,迅速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四)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組長:市安監局分管副局長。事故調查組由市公安、檢察、監察、工會、交通、安監等部門組成,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要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處理組。組長:分管交警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長。事故善后處理組由市民政局、勞動保障局、總工會、保險公司等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協調做好保險金支付、撫恤等善后工作。 第七條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程序和辦法。 (一)快速報告和快速救援辦法之一。 1.發現已經發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縣、區交警部門在報告當地政府、公安機關的同時,必須立即報告市交警支隊。市交警支隊接報后,必須立即報告市公安局、安監局和省公安廳交管局。 2.“119”接到報警后,市公安消防局必須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撲救,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公安局、安監局。 3.“110”接到報警后,市公安局必須組織隊伍趕赴現場維持秩序,疏散人員,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情況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市安監局和省公安廳交管局。 4.“120”接到事故傷亡報告后,市衛生局醫療救護隊伍必須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工作,并將情況迅速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5.市交通局、環保局、質監局等部門接到有關安全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二)快速報告和快速救援辦法之二。 1.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向指揮中心領導報告。 2.指揮中心領導接到報告后,經核實,立即報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和市委有關領導。 3.指揮中心根據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和市委領導指示,立即調度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 4.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有關專業隊伍接到調度中心指令后,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等工作。 (三)現場指揮。 1.現場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立即趕赴現場,召開現場分析會,采取相應措施,部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衛、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撫恤善后等工作。 2.如果事態嚴重,現場總指揮應采取果斷措施,請求增援,采取調集人力、物力等特殊增援措施,堅決遏制事態惡化勢頭。 3.指揮中心領導負責現場收集情況,及時報告,統一發布事故新聞公報。 第八條 承擔與本預案有關具體工作的市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必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報送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安監局。 第九條 獎懲。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參加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工作有功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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