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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印發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府辦〔2009〕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惠州海事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O九年一月二十日


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反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救助遇險人員,控制海上突發事件事態發展,保護海洋環境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最大程度地減少海上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編制依據。
  1.國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等。
  2.我國加入或締結的國際公約、協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民航公約》、《1979年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90年國際防油污設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等我國加入或締結的有關國際公約、協議。
  (三)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惠州市搜救責任區域內海上(包括內河水域)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發生在本搜救責任區以外的海上突發事件,可能威脅、影響到本轄區或由上級部門指定或應其它搜救機構請求,需要惠州市協助應急處置的工作。
  3.參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的單位、船舶、航空器、設施及人員。
  (四)工作原則。
  1.政府領導,統一指揮,依法規范。
  政府領導:市政府對海上搜救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高效的應急反應機制,及時、有效地調動社會力量,并形成應急處置合力。
  統一指揮: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對轄區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施統一指揮,協調所組織的各方面應急力量的行動,保證應急處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規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指揮。
  2.社會參與,團結協作,資源共享。
  社會參與:依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全社會共同參與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機制。
  團結協作:充分發揮參與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日常資源,廣泛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儲備資源的作用。
  3.平戰結合,以人為本,科學決策。
  平戰結合:加強應急日常管理工作,強化人員專業培訓,提高專業技能,做好預防和預警工作,降低引發突發事件的風險;一旦發生海上突發事件,能及時采取措施,對遇險人員實施救助,減少損失。
  以人為本:發揮政府公共服務職能,關愛生命,全力救助遇險人員。
  科學決策:發揮先進科技手段和專家咨詢的作用,對突發事件進行科學評估,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確保應急指揮的權威性。
  二、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指揮機構及其辦公機構、咨詢機構、現場指揮、應急救助力量等組成。
  (一)領導指揮機構組成。
  1.市海上應急搜救領導小組。
  市政府成立市海上應急搜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海上應急搜救反應工作,承擔海上應急搜救反應、搶險救災、支持保障、善后處理等應急的組織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由總指揮、常務副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中:市政府主管交通的副市長任總指揮,惠州海事局主要負責人任常務副總指揮、駐惠部隊首長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由駐惠部隊、市直相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和特定港航企業等單位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 
  2.各成員單位及職責。
  (1)駐惠部隊:應市以上人民政府請求,參與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指揮,積極配合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組織協調,調派所屬艦船、航空器和人員參與搜尋救助行動。
  (2)專業救助單位:應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要求,服從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負責專業的海上搜救。
  (3)惠州海事局:組織、協調本單位力量和現場水域附近船舶參加搜救行動;協助現場指揮搜救工作;發布航行通(警)告;組織事故水域的現場交通。
  (4)市委宣傳部:負責協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對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
  (5)市公安局:參與救援行動;負責現場海域和相關陸域的治安警戒;協助組織現場及相關區域人員和設施的疏散、撤離、隔離;負責陸上交通的疏導工作,保障應急救援交通暢通,必要時實施道路交通管制;組織消防力量對船舶火災等事故進行應急救援。
  (6)武警邊防:組織本單位船艇參加搜救行動;參加現場警戒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為處置海上突發事件提供資金保障。
  (8)市交通局:負責獲救人員、應急救援物資等的運輸保障工作。
  (9)市港務局:組織引航、相關碼頭公司協助做好有關救援工作;組織港口單位做好有關港口設施的保護工作。
  (10)市海洋與漁業局:組織本單位力量、漁船參加搜救行動;參加現場警戒工作;負責海域污染所引起的海水污染程度的監測;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和資源的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協助組織事故現場周圍海域及島嶼、陸域漁船和漁民的疏散、撤離;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水產養殖戶,做好預防措施,并協助開展污染清除和監測工作。
  (11)市衛生局:組織醫療搶救隊伍,對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理和醫療救護工作;組織醫院做好傷病員的接收和治療;緊急調用救護所需藥品、醫療器材;提供醫療咨詢、指導。
  (12)市民政局:慰問、安置獲救人員,并保障獲救人員的基本生活。
  (13)市經貿局:負責險情處置所需的應急物資的保障工作。
  (14)市信息產業局及中國電信惠州分公司、中國移動惠州分公司: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為海上遇險搜救提供先進技術支持。
  (15)市安監局:接收海上搜救險情通報,及時掌握海上搜救信息并按規定上報。
  (16)市外事僑務局(港澳辦)、臺務局:負責協調處理遇險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等有關銜接聯絡工作。
  (17)市氣象局:負責氣象預警工作,及時提供氣象信息;對重特大險情或事故地點附近區域提供特別氣象預報。
  (18)東江航道局:組織自有資源參加搜救行動;依法負責應急事件發生水域的航標調整和增設;發布航道通告。
  (19)惠州港海關:參加搜救行動;確保應急物資進出口暢順。
  (20)縣級人民政府:制定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指定轄區搜救單位和力量;組織參與行政區域內的海上搜救;組織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為救助行動提供相應的后勤保障工作。
  (21)港航企業:組織本單位力量參加搜救行動;負責安排應急處置所需的碼頭泊位,協助處理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2)清污公司:組織本單位清污隊伍和清污設施、裝備,對溢油、油污等污染物實施清理、清除和監視工作。
  (23)當事方所屬船公司、航空公司:按照公司應急預案迅速展開救援工作,協助實施海上搜救行動;迅速做好獲救人員的安置、治療、家屬接待和遇難人員的相關善后工作;協助做好有關沉船、沉物、飛機殘骸的打撈、保管工作,并及時接收。
  3.日常管理機構職責。
  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領導小組的辦公機構,掛靠惠州海事局管理,負責發生海上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指揮。主要職責如下:
  (1)代市政府起草海上搜救工作有關規章制度和有關預案;
  (2)負責日常值班和組織、指揮、協調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編制本市年度海上搜救財政預算;
  (4)指定轄區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網絡;
  (5)組織、協調本市海上油污泄漏和海上保安的應急處置;
  (6)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海上突發事件的善后處置工作;
  (7)負責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的召集和會務工作;
  (8)組織本市海上搜救應急演練、演習;
  (9)負責海上應急搜救的相關培訓;
  (10)完成市政府和上級海上搜救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應急指揮。
  應急指揮由應急總指揮、應急協調人和現場指揮組成。
  1.應急總指揮。
  應急總指揮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總體指揮,決定預案的啟動、實施和終止,下達應急指令。
  根據險情的級別,應急總指揮由以下人員擔任:
  (1)一般、較大和重大應急由領導小組的常務副總指揮負責;
  (2)特大應急由領導小組的總指揮負責;
  (3)總指揮不能在位指揮時,由常務副總指揮代替;常務副總指揮不能在位指揮時,由惠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長代替;
  (4)上級部門認為必要時,由上級部門指定人員擔任總指揮。
  2.應急協調人。
  應急協調人負責應急處理工作的總體協調,及時向應急總指揮報告相關情況,執行并傳達應急總指揮指令。
  一般、較大、重大應急事件的應急協調人由中心副主任擔任,特大應急事件的應急協調人由中心主任擔任。應急協調人一般由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互為替代。
  3.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負責現場應急行動的總體指揮,指定下一層次的指揮、負責人,及時向應急協調人和中心報告現場的相關信息和工作進展,確保通信暢通,執行指令,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
  現場指揮一般由中心指定,指定的現場指揮沒有到達現場前,由第一艘到達現場的船舶負責人擔任。
  (三)海上應急救援力量。
  海上應急救助救援力量包括:專業救助力量、部隊、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資源。
  1.海上應急救援力量職責:
  (1)服從領導小組及中心的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海上應急行動;
  (2)參加海上應急行動時,保持與中心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
  (3)海上應急行動結束后,根據中心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2.海上應急救援力量的組成及職責:
  (1)應急行動組。
由惠州海事局、市海洋漁業局、消防局、邊防支隊和惠州港海關等相關單位組成。在現場指揮的統一組織指揮下,負責實施現場應急救援行動。
  (2)警戒監測組。
由海事、海關、公安、邊防、漁政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在現場指揮的統一組織指揮下,實施現場警戒和監測,及時向現場指揮報告相關情況。
  (3)專家咨詢組。
  專家咨詢組包括海上搜救專家組和相關咨詢機構。
  搜救專家組由航運、海事、救撈、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由中心聘任,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咨詢。相關咨詢機構由航海學會、船級社、危險品咨詢中心等單位的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提供海上搜救技術咨詢。中心可就搜救事宜與咨詢機構達成相關協議。
  搜救專家組和咨詢機構由應急協調人負責召集。
  (4)信息處理組。
  由中心負責,相關單位人員參加。負責收集、整理相關信息、資料,掌握現場的進展情況和各方動態;及時向總指揮、中心及有關領導報告現場相關動態信息,并及時向各方傳遞中心的各項指令;及時向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等部門上報信息,并將上級部門或領導的指示精神和意見及時傳達給相關人員。
  (5)宣傳報道組。
  由市委宣傳部負責牽頭,相關單位協助,負責應急工作的宣傳報道和有關新聞媒體的協調工作。
上級領導指定由其他部門負責統一宣傳報道的,由上級指定部門負責。
  (6)醫療保障組。
  由市衛生局牽頭組建,負責遇險人員和參加救援人員的醫療保障。
  (7)應急保障組。
  由市財政局牽頭,會同民政、經貿、信息、交通等部門組成。負責提供應急后勤、物資、通信、交通等保障。
  (8)善后處理組。
  由市民政局牽頭,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外事僑務局(港澳辦)、臺務局等責任單位具體實施。負責協調保障獲救人員的基本生活、處理遇難者遺體等善后工作。
  (9)事故調查組。
  由惠州海事局牽頭負責(漁船事故由海洋與漁業部門牽頭負責),必要時邀請其他相關單位、行業的專家參加。調查組負責查明險情事故發生原因,明確事故責任,并為險情、事故的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
  三、險情信息處理
  (一)險情分級。
  根據海上突發事件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事態發展趨勢,結合國家有關規定,本預案將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行動分為特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
  1.特大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突發事件:
  (1)死亡或失蹤30人以上;
  (2)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載客50人以上的客(滾)船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或發生其他事故或險情后有傾覆、沉沒危險,嚴重危及船上人命安全的;
  (4)船舶及其它設施發生嚴重溢油(溢油量>50噸),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
  (5)危險品船舶(包括油輪、液化氣船、化學品船、大量裝載危險品的船舶等,下同)、核動力船舶發生事故或險情,有傾覆、沉沒危險,嚴重危及當事船、周圍船舶以及岸基的人命財產安全,危及海洋生態環境的;
  (6)載員3人及以上的民用航空器發生海上迫降、墜海事件;
  (7)熱帶氣旋將對本轄區造成特別嚴重影響,本市氣象部門已發布臺風紅色預警信號;
  (8)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后果,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特別嚴重威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或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2.重大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事件:
  (1)死亡或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載客50人以下的客(滾)船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或發生其他事故或險情后有傾覆、沉沒危險,嚴重危及船上人命安全的;
  (4)船舶及其它設施發生嚴重溢油(30噸<溢油量≤50噸),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
  (5)3000總噸及以上、100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6)載員3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發生海上迫降、墮海事件;
  (7)中國籍海船或有中國籍船員的外輪失蹤事故;
  (8)熱帶氣旋將嚴重影響本轄區,本市氣象部門已發布臺風橙色預警信號;
  (9)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對通航環境、港口生產有嚴重影響,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國際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3.較大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為較大突發事件:
  (1)死亡或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船舶及其它設施發生溢油(10噸<溢油量≤30噸),造成較大面積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
  (4)500總噸及以上、30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5)船舶發生較大數量有害化學品泄漏,危害較嚴重的事故;
  (6)熱帶氣旋對本轄區有較大影響,本市氣象部門已發布臺風黃色預警信號;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危害后果,對通航環境、港口生產有較大影響,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了較大威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4.一般突發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行之一的,為一般突發事件:
  (1)死亡或失蹤3人以下的海上突發事件;
  (2)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發事件;
  (3)船舶及其它設施發生溢油(溢油量≤10噸),造成小面積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
  (4)船舶發生有害化學品泄漏,危害較輕微的事故;
  (5)500總噸以下非客船、非危險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海上突發事件;
  (6)熱帶氣旋可能影響本轄區,本市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白色預警信號;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對通航環境、港口生產有一定影響,對海洋生態環境、岸基人命財產安全構成了一定威脅,造成一般社會影響的海上突發事件。
  (二)遇險信息的接收與核實。
  1.遇險信息接收。
  (1)信息接收單位。
  中心實行24小時值守,有效接收海上報警信息。
  (2)信息接收途徑:
  水上遇險求救專用報警電話:0752-12395;
  值班電話:0752-5566513/5566512;
  傳真電話:0752-5566221;
  甚高頻無線電話:16頻、15頻。
  (3)遇險信息來源:
  ①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或代理人;
  ②海岸電臺;
  ③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
  ④目擊者或知情者;
  ⑤其他接獲報警的部門(如110、各級政府值班室)。
  (4)海上遇險信息基本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位置;
  ②遇險性質、狀況;
  ③船舶、航空器或遇險者的名稱、種類、國籍、呼號、聯系方式。
  2.遇險信息核實。
  (1)遇險信息的核實渠道:
  ①直接與遇險船舶、航空器聯系;
  ②與遇險船舶、航空器所有人、經營人、承運人、代理人聯系;
  ③向遇險船舶、航空器始發港或目的港查詢、核實;
  ④向中國船舶報告中心查詢;
  ⑤通過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核實;
  ⑥通過現場附近的過往船舶、人員或知情者核實;
  ⑦派出船舶等應急力量到現場核實;
  ⑧其他途徑。
  (2)中心接到遇險信息后,應對所接收信息進行核實。核實內容包括:
  ①對遇險信息的基本內容進行確認;
  ②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經營人、承運人;
  ③遇險人員的數量及傷亡情況;
  ④載貨情況,特別是危險貨物,貨物的名稱、種類、數量;
  ⑤事發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⑥事發現場周圍通航水域和交通狀況;
  ⑦事發現場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三)應急等級確定。
  1.中心接到海上遇險信息后,值班員應組織險情評估,根據所掌握的信息對事故或險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進行初步評估。險情評估要素:
  (1)遇險人數和危險程度;
  (2)對通航環境、通航安全的影響程度;
  (3)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大氣污染的可能性及程度;
  (4)對救援船舶、人員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5)事故或險情進一步擴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6)對岸基人命財產安全和陸域環境的影響程度等。
  2.根據初步評估結果,按照險情分級標準確定應急等級。
  3.應急等級確定后,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導致應急等級變更的,應及時提升或降低應急等級。
  (四)先期處置。
  1.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在我市海上搜救責任區的,按規定啟動本級預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搜救應急行動。
  (1)根據需要向專業救助力量、海事、海洋與漁業、港口、公安、邊防等部門以及海、空軍告警,協調搜救力量前往救助。
  (2)通過船舶報告系統等調動現場附近船舶組織搜救行動。
  (3)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處置程序處理和通報。
  (4)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參照船舶油污應急預案處理和通報。
  2.海上突發事件的事發地不在本市責任區的,中心接警后應立即向責任區搜救中心通報,并同時向省搜救中心報告。
  3.海上突發事件發生地不在我國海上搜救責任區的,中心應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報告。有惠州籍船舶、船員遇險的,按照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通報信息,協助救助。
  (五)險情信息的報送。
  1.發生任何級別險情,應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海上搜救中心,并通報有關部門。
  2.發生重大及以上級別險情,還應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3.從中心接到遇險報警時起,險情報告在一個小時內報至省海上搜救中心、市政府。
  4.險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已造成后果、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擬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四、應急響應
  應急響應采用分級響應的原則。海上突發事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級別從低到高依次響應,任何海上突發事件,中心應首先進行響應,在不影響上級搜救中心搜救行動的基礎上,可先期采取有效救助行動。
  (一)Ⅲ級響應。
  Ⅲ級響應是指由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的海上應急反應行動。
  1.Ⅲ級響應包括一般和較大海上突發事件的海上應急反應。
  2.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組織、協調和指揮。
  3.中心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態發展時,請求省海上搜救中心開展應急響應。
  4.重大海上突發事件尚未對人命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嚴重威脅時,經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權后,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海上搜救行動。
  (二)Ⅱ級響應。
  Ⅱ級響應是指由省海上搜救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揮的海上應急反應行動。
  (三)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是指由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或國務院直接組織、協調和指揮的海上應急反應行動。
  重特大海上應急響應時,由省指揮中心指揮重大海上應急事件,中心負責組織落實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擔現場指揮職責。
  五、應急行動
  (一)領導小組和中心的行動。
  1.險情確認后,中心立即進入應急救援行動狀態:
  (1)啟動預案,通知有關人員進入指揮位置;
  (2)制定搜救方案,確定救助區域,明確實施救助工作任務與具體救助措施;
  (3)根據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調動應急力量執行救助任務;
  (4)建立應急通信機制;
  (5)指定現場指揮;
  (6)根據需要組織發布航行警(通)告,組織實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據救助情況,及時調整救助措施。
  2.中心對擬動用的救助力量,及時下達搜救指令,指令內容包括:
  (1)險情種類、遇險者情況及所需要的救助、所執行任務的目的;
  (2)險情發生的時間、位置;
  (3)搜救區域和該區域的海況;
  (4)已指定的現場指揮;
  (5)通信聯絡方式、要求;
  (6)實施救助過程中的工作與現場報告要求;
  (7)其他為及時準確救助所需的信息。
  3.根據救助行動情況及需要,中心應及時對下列事項進行布置:
  (1)遇險人員的醫療救護;
  (2)當險情可能對公眾造成危害時,通知有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或轉移;
  (3)做出維護治安的安排;
  (4)指令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海上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的支持保障。
  4.海上搜救力量的調用與指揮:
  (1)中心負責統一組織、協調海上搜救力量;
  (2)任何時候未經中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調用承擔救助值班任務的專業救助力量;
  (3)中心應與相關軍事指揮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渠道和工作程序,協調軍事力量參加海上搜救行動。參加搜救的軍隊艦船、飛機及人員,由軍隊指揮機關實施指揮。
  (二)搜救值班員的行動。
  1.保持各有關方面的聯系,進一步收集有關信息,及時掌握現場情況。
  2.負責信息上傳下達工作,并做好記錄。
  3.通過中心的搜救指揮系統指導現場救援。
  4.協助應急協調人做好各項工作。
  (三)現場指揮的行動。
  1.執行應急總指揮發布的或應急協調人下達的指令和要求,并及時報告執行情況。
  2.組織現場救助力量實施救援:
  (1)確定搜救目標的具體位置或可能位置,確定搜救區域;
  (2)全面了解和掌握現場情況,及時向中心報告;
  (3)根據現場情況,制定具體救助方案,為現場救助力量指定適當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務,組織搜救行動,同時應確保其安全;
  (4)協調現場搜救通信;
  (5)保持與應急協調人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信息;
  (6)做好現場搜救行動的詳細記錄,包括現場救助力量和設備情況、事故或險情情況、搜救情況等。如有可能,使用拍照、錄像等手段記錄。如有出現油污染情況,應做好取樣、取證工作,并取得當事人的確認;
  (7)根據現場情況及其變化,提出增加或減少救助力量的建議,對應急總指揮組織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提出參考意見或建議,以及對結束、中止或繼續搜救行動提出建議。
  (四)現場救助力量的行動。
  1.向中心報告動態,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稱、出動時間、位置、抵達現場時間等。
  2.抵達現場后,向現場指揮報告,并接受現場指揮的統一協調,執行搜救任務。
  3.保持與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反饋現場有關信息,對救助方案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搜救成員單位的行動。
  按照中心的指令派出救助力量,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展開應急行動。
  六、應急搜救方案評估與調整
  (一)方案評估目的。
  跟蹤搜救行動的進展,查明險情因素、造成事件擴展和惡化因素,控制危險源和污染源,對救助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分析、評價,調整搜救方案,減少險情造成的損失,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二)評估方式。
  中心在指揮應急行動中組織實施評估,方式包括:
  1.指導救援單位組織專人,使用專用設備、儀器進行現場檢測、分析;
  2.組織專家或專業咨詢機構對事件進行分析、研究;
  3.使用計算機輔助支持系統進行分析、評估。
  (三)評估內容。
  1.調查險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斷事件的發展趨勢;
  3.采取針對性措施對危險源進行控制、處置;
  4.對現場進行檢測,分析、評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5.針對海上突發事件衍生出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6.對搜救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
  七、應急行動中止、終止及重新啟動
  (一)應急行動中止或終止。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急總指揮應宣布中止或終止行動:
  1.險情解除,突發事件的危害已徹底消除或已控制;
  2.所有可能區域均已徹底搜尋或遇險人員生存的可能性完全不存在,進一步搜尋不再有效;
  3.受客觀因素影響如惡劣氣象等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搜救。
  (二)應急行動重新啟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急總指揮應宣布重新啟動應急程序:
  1.新的證據表明可能有幸存者;
  2.收到相關情況報告并經核實,表明重新開始行動可能有效;
  3.宣布“中止行動”后,事件發生意外變化,須對其重新采取應急行動。
  八、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1.傷員的處置。
  市醫療衛生部門負責獲救傷病人員的救治。
  2.獲救人員的安置。
  市民政部門或獲救人員所在單位負責獲救人員的安置;港澳臺或外籍人員,由市外事僑務局(港澳辦)或市臺務局負責安置;外國籍人員遣返由公安或外事部門負責。
  3.死亡人員的處置。
  市民政部門或遇難人員所在單位負責遇難人員的處置;港澳臺或外籍死亡人員,由市外事僑務局(港澳辦)或市臺務局負責處置。
  (二)效果評估、經驗總結。
  1.搜救效果評估。
  (1)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事件的搜救效果評估,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2)中心提出評估報告,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3)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經驗總結和改進建議。
  中心負責一般和較大搜救工作的總結。總結成功經驗,提出改進建議,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
  (三)信息發布。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信息發布,具體由宣傳報道組處理。未經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有關搜救信息。
  2.當事件產生的社會影響較大或上級部門認為必須由其他部門負責對外發布信息的,由相關部門負責對外發布信息,宣傳報道組給予協助。
  3.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
  4.信息發布可采取新聞發布會、媒體見面會、專訪等形式,通過電視、廣播、報刊、雜志等媒體發揮正確的輿論引導作用,必要時可邀請記者現場報道。
  九、應急保障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中心應配備能保證海上應急行動通信暢通的設備。各有關通信管理部門均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制訂有關海上應急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等使用管理和保養制度,落實責任制,確保海上應急通信暢通。
  (二)應急力量和應急保障。
  1.應急力量和裝備保障。
  (1)中心負責收集本責任區可參與海上應急行動人員的數量、專長、通信方式和分布情況信息,建立本責任區海上應急保障隊伍信息庫。
  (2)中心依據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搜救力量指定指南》(搜救字〔2003〕6號),收集本責任區應急設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分布信息,建立海上搜救力量信息庫。
  2.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建立海上應急運輸保障機制,為海上應急指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運送應急物資器材提供保障。
  (2)中心應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指揮人員、物資器材及時到位。
  (3)中心應與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行動提供保障。
  3.醫療保障。
  中心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醫療聯動機制,應急事件發生時,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海上醫療咨詢、醫療援助、醫療移送和收治傷員的任務。
  4.治安保障。
  (1)中心與公安部門建立海上應急現場治安秩序保障機制,保障海上應急行動的順利開展。
  (2)公安部門應為海上應急現場提供治安保障做出安排,包括安排警力維持秩序、參與海上警戒和負責陸上交通管制。
  5.資金保障。
  (1)應急資金保障由財政部門納入財政預算,合理承擔應由政府承擔的應急保障資金。具體參照《惠州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有關規定執行。
  (2)中心應按規定使用、管理搜救經費,定期向市政府匯報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6.社會動員保障。
  (1)力量不足時,由政府動員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民間組織和志愿人員等社會力量參與或支援海上應急救援行動。
  (2)參加救援行動的社會力量攜帶必要的器材、裝備趕赴指定地點,并根據參與應急行動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工作安排與布置。
  十、培訓和演習
  (一)培訓。
  從事海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均應接受相應的培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培訓內容應包括:國際搜救公約、搜救手冊、搜救知識、搜救技巧、搜救工作文件、應急預案等。中心負責制定中心搜救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各有關單位在中心的指導下制定本單位、部門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演習。
  中心應定期組織海上搜救演習,提高應對海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水平和應急指揮能力,加強各應急救助單位之間的配合與溝通,增強應急隊伍應急處置和安全保護技能。各有關單位接到演習任務后,應積極參與、全力配合,組織力量加緊演練,確保演習順利進行。
  中心每三年舉行一次綜合演習;每兩年舉行一次海上搜救項目的單項演習,并將海上醫療救援納入演習內容;每年舉行一次由成員單位參加的應急桌面演習。
  十一、獎勵與責任追究
  (一)對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由中心報市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二)參與重特大事故搜救的個人或單位,由中心根據國家財政部、交通部《海(水)上搜救獎勵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向國家海上搜救中心申請獎勵。
  (三)有關人員因參加海上應急行動導致傷亡的,按相關規定和政策給予撫恤優待。
  (四)對推諉、故意拖延、干擾、不服從中心協調指揮,未按照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的單位或責任人,由中心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或給予黨紀處分。
  (五)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搜救機構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預案管理
  (一)本預案涉及的技術指導性文件,由中心組織審定。
  (二)中心成員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包括本預案對其要求的職責內容,并征求中心的意見。
  (三)本預案相關通信聯絡內容由中心及時更新。有關單位與人員的通信聯絡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中心。中心每年度一月份將通信聯絡表發至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和更新。
  (四)中心負責市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的修訂(含修改、更新)工作,任何單位發現本預案存在運行問題或其他缺陷的,均應及時向中心反映。中心獲悉或發現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存在重大缺陷的,或預案中涉及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的,應及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實施。
  十三、附則
  (一)名詞術語和縮寫的定義。
  1.海上突發事件:是指船舶、設施在海上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擱淺、沉沒,油類物質或危險化學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件。
  2.海上應急處置:是指采取應急措施,對海上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消除、避免或減少海上突發事件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的行為。
  3.海上搜救責任區:是指由搜救機構所承擔的處置海上突發事件的責任區域。
  (二)預案的相關說明。
  1.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十四、附錄
  (一)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組織架構圖
  (二)惠州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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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本網 時間: 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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