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
A 12
DB4413
惠 州 市 地 方 標 準
DB 4413/T 2—2019
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管理規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system of cultural main branch
2019 - 10 - 14 發布 2019 - 11 - 14 實施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 布
DB4413/T 2—2019
前 言
本標準依據GB/T 1.1-2009給出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惠州市文化館、廣東省惠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標準與編碼所、惠州市惠陽區特種設備和標準化計量質量協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朱彬、鄧頻、林博偉、史根強、張偉良。
I
DB4413/T 2—2019
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管理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的術語和定義、組織建設、硬件建設要求、人員配備與管理、服務內容及要求、運行管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城鄉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的管理及運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50033 建筑采光設計標準(附條文說明)
GB 50763 無障礙設計規范(附條文說明)
《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
《廣東省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 main branch library service system
以市級文化館為中心館,以縣域為基本單元,以縣級文化館為總館,鎮級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級文化活動中心為服務點的“設施成網、資源共享、人員互通、服務聯動”的服務體系。
3.2
數字文化館 digital culture center
擁有完善的數字化服務設施設備,包括文化館線上數字服務平臺、文化館實體數字體驗空間等,形成線上線下互動結合的文化館數字文化服務新模式。
3.3
品牌活動或特色項目 brand activities or featured programs
指連續開展三年以上,覆蓋全轄區、產生較廣泛影響、群眾喜愛、參與面廣的活動或項目。
3.4
聯動服務 linkage service
指由中心館、總館、分館聯合服務點組織開展的送文化下基層活動,面向群眾開展的免費藝術培訓、普及性講座和展覽等。
4 組織建設
4.1 管理架構
市級文化館為中心館,縣級文化館為總館,鎮級綜合文化站為分館,村級文化活動中心/文化室為服務點。
4.2 功能職責
4.2.1 中心館
4.2.1.1 結合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合理規劃相應部室。
4.2.1.2 履行市級館職能,承擔整個服務體系中規劃協調、業務支持、人才培訓、創新研究和數字服務等職能。
4.2.1.3 負責編制相關發展規劃文件,制定全市范圍內各級文化館總分館的公共文化服務規范,編制全市文化館資源、產品、服務提供的指導目錄,統籌全市性群眾文化活動。開展對總館的績效評估。
4.2.1.4 負責統籌數字文化館的建設和運營,宜建立自媒體平臺,平臺接入數字文化館,發布中心館的場館預約、活動發布等信息。
4.2.1.5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提供基本文化服務、開展普及性免費文化藝術培訓、公益性展覽展示等。
4.2.2 總館
4.2.2.1 結合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合理規劃相應部室。
4.2.2.2 履行縣級館職能,建立縣域內的文化館總分館運行機制,承擔總館的統籌、配置、協調、管理和人員下派上掛等職能。
4.2.2.3 在中心館指導下,參與全市各類文化活動,接受全市資源調配,協調各分館的資源配送。
4.2.2.4 依據相關文件,結合本地區經濟、人口和社會發展狀況,編制本地區文化館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地區的演出、展覽、培訓等活動,開展數字文化服務等。
4.2.2.5 制定總館和分館服務標準、服務目錄。為分館提供資源、服務、技術、資金等支持,開展對分館的績效評估。
4.2.2.6 宜建立自媒體平臺,平臺接入數字文化館,發布總館的場館預約、活動發布等信息。
4.2.3 分館
4.2.3.1 結合當地經濟、文化發展情況,合理規劃相應部室。
4.2.3.2 在總館的指導下,履行文化藝術輔導、文化活動實施、文化項目承辦、特色文化建設等分館職能,協調所轄村級服務點之間的文化資源配送,吸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4.2.3.3 依據相關文件以及總館制定的服務標準和服務目錄,結合鎮級經濟、人口和社會發展狀況, 落實文化站的服務項目和內容,開展本地區群眾文化活動。
4.2.4 服務點
在分館的指導下,對村級公共文化設施實施管理,做好本村(社區)文化設施免費開放、培育群眾文藝團隊、開展文體活動等工作。
4.2 總分館服務體系工作管理
4.3.1 建立完善的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管理制度和協調機制,健全調查研究,工作例會、法人治理、績效評估、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在規劃編制、政策銜接、標準制定和實施等方面加強統籌、整體設計、協調推進。
4.3.2 總分館制建設宜實現統籌區域內公共文化經費、人員、資源,統一領導管理、統一服務目錄、統一資源配置、統一人員培訓、統一績效考核、統一標識。
4.3.3 建立并實施“中心館-總館”、“總館-分館”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兩級例會制度,研究文化館總分館運行中遇到的問題和情況,以及面向基層的文化產品供需對接,服務效能、服務標準、服務項目推進實施問題。
5 硬件建設要求
5.1 中心館
5.1.1 一般要求
5.1.1.1 應符合《文化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5.1.1.2 應單獨建設。確需與其他設施聯合建設的,應相對獨立,并設有專用出入口。
5.1.2 建筑面積
館舍建筑面積不少于6500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
5.1.3 總體布局
5.1.3.1 建筑的總平面布局應達到功能組織合理、動靜區分明確、空間構成緊湊、日照通風良好,結合自然環境,有效組織建筑的室內外空間,節約集約用地。平面布局除考慮動靜分區外還應根據內部各項活動功能差異采取必要的隔聲措施。
5.1.3.2 建筑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采光,采光設計可參照 GB 50033 執行。老年活動室和兒童活動室應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和日照、通風條件。
5.1.3.3 建筑的出入口應不少于 2 個;緊鄰城鎮交通干道的出入口應留有集散緩沖空間。大型排演廳、觀演廳、展覽廳、多功能廳等人流量大、集散集中的用房宜設在建筑首層,并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組織應急疏散通道。
5.1.4 設施設備
5.1.4.1 建設設施設備
5.1.4.1.1 五層及五層以上設有群眾活動用房的應設置電梯。文化館室內外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 GB
50763 的規定。
5.1.4.1.2 應設有給水、排水系統及消防給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1.4.1.3 應設有相應的室內溫度調節系統并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要求。
5.1.4.1.4 電氣系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消防系統、安防系統應設置備用電源,保證用電安全。
5.1.4.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1.4.1.6 宜建設與場館相適應的實體數字體驗空間,通過技術手段為群眾提供數字化實體互動體驗服務。
5.1.4.2 引導標識
應符合《廣東省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的要求。
5.1.4.3 服務設施設備
5.1.4.3.1 網絡和數字化服務設備
應配備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錄音錄像設備以及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設備等。
5.1.4.3.2 演出設備
應配備適合廣場和室內舞臺演出的燈光、音響等基本設備。
5.1.4.3.3 展覽設備
應有展覽室(廳)和宣傳欄,應配備滿足業務需求的設施等設備。
5.1.4.3.4 培訓設備
應配備多媒體投影演示、視聽播放、課桌椅、電教設備、器樂設備等能滿足培訓活動所需的設備。
5.1.4.3.5 其他設備
可根據當地文化特色和社會文化需求配備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民間工藝等開展藝術活動所需的相關設備。
5.2 總館
5.2.1 一般要求
按本標準中5.1.1的要求進行。
5.2.2 建筑面積
館舍建筑面積不少于4000平方米,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
5.2.3 總體布局
按本標準5.1.3的要求進行。
5.2.4 設施設備
按本標準5.1.4的要求進行。
5.3 分館
5.3.1 一般要求
5.3.1.1 鎮級文化館應建有單獨設置的分館。
5.3.1.2 分館應單獨建設。確需與其他設施聯合建設的,應相對獨立,并設有專用出入口。
5.3.2 建筑面積
5.3.2.1 建筑面積不少于 2000 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 1500 平方米。
5.3.2.3 結合鎮級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建設的分館,可適當減少室外活動場地面積或不再另設室外活動場地。
5.3.3 總體布局
5.3.3.1 平面布局應達到功能組織合理,做到動區、靜區分開,空間構成緊湊,結合自然環境,日照通風良好,有效組織建筑與場地的室內外空間,節約集約用地。
5.3.3.2 內部空間應保證通行便利、出入口通暢。老年、少兒、殘疾人活動區域應盡量放在首層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動廳、排練室、展覽室凈高不低于 3.6m。
5.3.4 設施設備
5.3.4.1 建筑設施設備
5.3.4.1.1 室內外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 GB 50763 的規定。
5.3.4.1.2 應設有給水、排水系統及消防給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3.4.1.3 應設有相應的室內溫度調節系統并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要求。
5.3.4.1.4 電氣系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消防系統、安防系統應設置備用電源,保證用電安全。
5.3.4.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3.4.2 引導標識
應符合《廣東省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的要求。
5.3.4.3 服務設施設備
5.3.4.3.1 服務設施應按照當地開展群眾文化活動的實際情況配置,并滿足實際需要。
5.3.4.3.2 應設置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展示廳、培訓教室等用房。
5.3.4.3.3 應配備有演出服裝、樂器、音響等文藝活動器材、體育器材以及培訓、展覽、廣播和信息網絡傳輸的設備。
5.3.4.3.4 根據地方文化特色配備與服務相關的其他設備。
5.4 服務點
5.4.1 建筑面積
應建設有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綜合文化活動室。
5.4.2 總體布局
建筑出入口宜不少于 2 個,緊鄰村交通干道的出入口宜留出集散緩沖空間,并符合當地城鄉規劃和建設的相關要求。與其他公共設施合建的服務點應相對獨立,宜設有專用出入口。
5.4.3 設施設備
5.4.3.1 建筑設施設備
5.4.3.1.1 室內外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 GB 50763 的規定。
5.4.3.1.2 應設有給水、排水系統及消防給水系統,以及相應的設施和設備。
5.4.3.1.3 應設有相應的室內溫度調節系統并達到國家有關節能標準要求。
5.4.3.1.4 電氣系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消防系統、安防系統應設置備用電源,保證用電安全。
5.4.3.1.5 建筑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
5.4.4.2 引導標識
應符合《廣東省公共文化設施公共信息導向系統設置規范》的要求。
5.4.4.3 服務設施設備
5.4.4.3.1 服務設施應按照當地群眾文化的實際情況配置,并滿足實際需要。
5.4.4.3.2 宜按照各服務點實際情況設置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多功能活動室、多功能展示廳、培訓教室等用房。
5.4.4.3.3 宜按照各服務點實際情況配備演出服裝、樂器、音響等文藝活動器材、體育器材以及培訓、展覽、廣播和信息網絡傳輸的設備。
5.4.4.3.4 根據地方文化特色配備與服務相關的其他設備。
6 人員配備與管理
6.1 人員配置
6.1.1 中心館應建設一支與中心館服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隊伍,業務人員占職工總數不低于 75%,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人數應不低于業務人員總數的 55%。
6.1.2 總館應合理配備專業人員隊伍,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人數應不低于業務人員總數的 40%, 專職工作人員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對分館配備業務指導員。
6.1.3
6.1.3 總館建立上掛下派制度,向每個分館下派 1 名業務干部任分館副館長,每年在分館工作時間不少于 50 天,開展業務指導、協調等工作。
6.1.4 分館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不少于 4 人,分館對服務點配備業務指導員。
6.1.5 服務點專/兼文體協管員不少于 1 人,或設有政府購買的公益文化崗位。
6.2 人員培訓
建立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中心館、總館業務人員崗位培訓、繼續教育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分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4次。服務點工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每年不少于3次。
7 服務內容及要求
7.1 免費開放
7.1.1 各級文化館公共空間設施場地免費開放,基本文化服務項目健全并免費提供,為保障基本職能實現的一些輔助性服務全部免費。各級文化館應有固定的開放時間,雙休日、法定節假日應對外開放, 應因地制宜,錯時開放時間不得低于 1/3。
7.1.2 中心館、總館每周開放時間應不少于 56 小時;分館每周開放時間應不少于 42 小時;服務點每周開放時間應不少于 35 小時。
7.2 公示告示
7.2.1 中心館、總館應在醒目位置設有公告牌、顯示屏等媒介,公示免費服務項目的內容、時間、地點等。分館、服務點應在醒目位置公示免費服務項目的內容、時間、地點等,及時預告活動內容。
7.2.2 因故須暫時閉館,并提前一周向群眾公告。如遇公共安全、網絡安全等突發事件須臨時閉館或關閉部分區域、暫停部分服務的,應及時向群眾公告。
7.2.3 中心館、總館、分館在開展活動前應提前在數字文化館平臺或自媒體平臺等相應平臺上進行公布或預約。
7.3 業務開展
7.3.1 中心館
7.3.1.1 每年應組織大型文化活動 7 次以上,大型展覽 6 次以上;每年定期對群眾舉辦公益性培訓、講座不少于 80 場次;打造品牌活動或特色項目 3 個以上。
7.3.1.2 宜配備一臺以上流動文化服務車,并制定相應文化活動,每年組織相應的流動演出。
7.3.1.3 建立數字文化館服務平臺,提供數字服務活動項目數不少于 6 個,推動服務方式、服務手段的數字化,指導各總館數字文化資源建設。
7.3.1.4 指導各地開展群眾文化、民間藝術保護與傳承和地方特色文化建設,組織全市群眾文藝創作、評比和交流,每年向國家、省、市選送群眾文藝精品、項目,每四年累計獲地市級以上獎勵數量 15 件次以上。
7.3.1.5 每年組織開展群眾文化創新課題研究,舉辦課題研究并取得成果項目數應不少于 2 項,編輯出版館辦刊物或群眾文藝輔導資料。
7.3.1.6 設置方便殘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兒童服務項目,經常性組織針對上述特殊人群的各類文體活動和專題文化培訓等。
7.3.2 總館
7.3.2.1 免費提供縣級范圍內的普及性的文化藝術輔導培訓、公益性群眾文化活動、展覽展示、文藝演出等。
7.3.2.2 統籌本地區年度群眾文化活動項目,每年組織大型文化活動不少于 6 次,組織大型展覽不少于 5 次;每年定期對群眾舉辦公益性培訓、講座不少于 40 場次;打造品牌活動或特色項目 3 個以上。
7.3.2.3 成立總館藝術團,擁有相對穩定并經常開展活動的館辦文藝團隊不少于 5 支,組織館辦文藝團隊每年下基層(社區、農村)演出不少于 70 場。
7.3.2.4 年組織聯動服務應不少于 30 次。
7.3.2.5 宜配備一臺流動文化服務車,并制定相應的文化活動,每年組織相應的流動演出。
7.3.2.6 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和渠道,原創信息更新量應保持每月 10 條以上,數字服務活動項目數不少于 4 項。
7.3.2.7 挖掘、整理、發展民間文化藝術、地方特色文化資源,積極編排反映當地風土人情的文藝節目,創作文藝精品,為優秀群眾文化藝術品牌提供交流和推介服務,每四年累計選送群眾文藝精品、項目獲縣市級以上獎勵數量 10 件次以上。
7.3.2.8 組織開展公共文化、群眾基本文化需求、民間藝術保護與傳承等研究,形成研究成果,并積極開展展示活動,辦好館辦刊物或群眾文藝輔導資料。
7.3.2.9 設置方便殘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兒童服務項目,經常性組織針對上述特殊人群的各類文體活動和專題文化培訓等。
7.3.3 分館
7.3.3.1 在總館指導下,組織、策劃實施本地區的演出、展覽、放映等服務,每年應不少于 30 次,其中送演出下基層活動 10 場以上;聯合舉辦公益性藝術培訓 10 次以上;整合社會資源,每年舉辦講座、展覽不少于 10 場。
7.3.3.2 建立 3 支及以上不同門類的業余文藝團隊,文藝團隊積極開展演出,每年不少于 4 次演出。
7.3.3.3 每年應組織送戲、送演出下村活動達到每個行政村(社區)2 場,每年開展送戲進城等文化交流活動不少于 1 場。
7.3.3.4 依托公共數字文化工程開展數字文化服務。
7.3.3.5 開展地方特色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創作反映當地風土人情的文藝作品,至少有 1 個代表當地特色的精品文藝節目。
7.3.4 服務點
參與承辦分館的活動,在分館指導下創作編排具有本地特色的文藝節目,每年組織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不少于8次。
7.4 培訓與指導服務
7.4.1 中心館應建立對基層人員定期培訓制度。中心館每年組織開展總館、分館文化骨干人員培訓應不少于 4 期。
7.4.2 總館應建立對基層人員定期培訓制度。總館每年組織開展分館、服務點從業人員及本地文化志愿者、文藝骨干和業余文藝團隊培訓應不少于 4 期。
7.4.3 分館應對所屬村級文體協管員、文化志愿者進行培訓輔導,每年應不少于 2 期。
7.5 志愿服務
7.5.1 志愿者隊伍
應建立文化志愿者隊伍,對文化志愿者進行必要的專項培訓。
7.5.2 服務內容
文化志愿服務主要包括展覽展示、培訓講座、文藝演出、文藝輔導,以及其他公益性群眾文化服務。
7.5.3 志愿者管理
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評價、激勵等辦法,對文化志愿者進行規范管理。
7.6 服務監督
7.6.1 監督途徑
各級文化館應在顯著位置設立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中心館、總館應開設網上投訴通道,建立館長接待日,召開公眾座談會,征集公眾意見。
7.6.2 意見處理
各級文化館應及時處理公眾投訴事項和內容,并反饋處理結果,改進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8 運行管理
8.1 安全管理
8.1.1 安全制度
各級文化館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8.1.2 消防設施
各級文化館應在公共文化活動區域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均應處于完好狀態。
8.1.3 安全通道
8.1.3.1 各級文化館應在公共文化活動區域建有安全通道,安全疏散標識明顯。
8.1.3.2 各級文化館的劇場、展覽廳等人流量大的場所,應設在建筑首層,并設置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或應急疏散通道。
8.1.4 應急預案
各級文化館在舉行大型群眾文化活動時,應事先做好安全預案。
8.1.5 活動報備
各級文化館在舉辦廣場演出、展覽等大型文化活動時,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備。
8.1.6 其他
鼓勵購買文化場館及大型文化活動的公眾責任保險。
8.2 長效管理
8.2.1 中心館、總館應建立理事會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分館建立理事會制度。
8.2.2 制定完善農村文化陣地的長效管理和利用制度。
8.2.3 建立公共文化機構年度報告制度與群眾評價反饋機制,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應按本標準有關要求每年對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文化服務質量進行分析評估。
8.2.4 鼓勵有條件的分館、服務點探索社會化管理模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分館、服務點建設、運營和管理。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