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農業農村、財政部門: 現將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廣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粵農農規〔2024〕1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財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4〕13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財政省直管縣(市、區)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切實做好2024-2026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根據《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4〕3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廣東省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盡快轉發所轄各縣級農業農村(農機)局、財政局貫徹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4年9月30日 廣東省2024-2026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深入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圍繞實施“百千萬工程”,錨定建設農業強省目標,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引領農機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等部門對農機產品質量認證結果、第三方機構檢測結果管理要求,對通報的納入失信主體名單的認證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認證結果或檢測結果不予采信。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在資金總量控制、滿足補貼資金兌付需求前提下,適當提高我省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對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申請先行先試。深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積極爭取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積極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爭取實施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加快先進適用短板創新機具研發制造、熟化定型和推廣應用。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我省農機指揮調度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省、市、縣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廣東省農業機械學會等省內農機行業協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兌付。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探索建立我省加快補貼資金兌付的新機制。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 我省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農業生產需要以及資金供需實際,從全國補貼范圍中選取確定我省補貼機具品目,優先保障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機收減損、丘陵山區農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農業其他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的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對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不符合當地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建立清單,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我省補貼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變動調整或農業生產需求進行動態調整。 繼續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具體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與民用航空部門協商后確定,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實施。 常規機具必須是廣東省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如有調整,以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另行發文通知有關要求實施。 進一步擴大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范圍,新增品目按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具體通知執行。探索開展補貼機具資質直接采信有資質第三方機構(含農機制造等企業所屬專業機構)檢驗檢測結果試點,具體工作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另行部署有關要求實施。 (二)農機創新產品 1.專項鑒定產品。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和農機裝備補短板需要,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有關要求,通過征集建議、專家評議、審定公示、發布實施等程序,將符合條件的產品列入補貼范圍。 2.農機新產品。組織實施中央財政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上一輪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中《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關于試點產品選定的要求,將農機裝備補短板范圍內等符合條件的創新產品,以及暫不能開展農機試驗鑒定的新型農機產品和不適宜鑒定的成套設施裝備列入補貼范圍。支持實施農機裝備補短板行動,對短板機具目錄范圍內取得研發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創新產品,給予3年以下的特定補貼支持,補貼額測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場的轉為常規補貼,補貼額測算比例調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補貼范圍。 農機創新產品補貼品目實行總量控制,我省年度總數量不超過10個,按年度進行調整。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共同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品目指標。 除上述機具外,我省特色農業發展所需和我省適用性強的機具,可研究列入我省省級財政安排資金的補貼范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35%,不占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具體補貼機具品目和補貼標準另行通知。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二)補貼標準 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組織制定全國補貼范圍內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我省按照不超過同類同檔產品上年市場銷售均價的30%測算確定補貼范圍內農業機械的補貼額,其中通用類機械不得超過最高補貼額。適當提高我省部分農業生產急需適用、重點短板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補貼額測算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5%。補貼額測算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政策要求及我省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情況組織測算工作。在資金總量控制、滿足補貼資金兌付需求前提下,適當提高我省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得超過40%。對我省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實行降低補貼標準、退坡處理直至退出補貼范圍。具體操作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的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除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玉米去雄機、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甘蔗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40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具體產品或具體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圍內浮動符合政策規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并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應當及時相應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如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對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的機具品目或檔次降低補貼標準,并逐步退出補貼范圍。 五、資金分配和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主要用于支持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我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定支出責任,配套省級財政資金支持補貼兌付。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有關規定測算分配資金,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及時跟蹤掌握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并根據相關情況按要求處理。 (一)資金分配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礎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績效因素、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因素等)測算分配資金,不突破縣級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縣(市、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縣(市、區)際余缺調劑,即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縣(市、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縣(市、區),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農機報廢更新補貼按國家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和《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商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農業機械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農農規〔2024〕2號)等執行。 (二)農機創新產品資金分配與使用。農機創新產品年度使用資金量按不超過我省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總規模的15%安排。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確認的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的農機創新產品不占用我省年度使用資金規模指標。具體年度工作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實施。 (三)組織開展創新試點 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對具備作業信息化監測條件的大型、智能、復式、高端、綠色農機以及重點推廣的機具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補貼按照7:3的比例分兩次定額兌付,即在購機核驗合格后按程序兌付70%的補貼資金,第二年在所購機具達到規定的年度作業量后,再兌付30%的補貼資金。對第三年、第四年連續兩年完成年度作業量的農機,分別按照定額補貼資金的10%、10%予以激勵補貼。我省依據實際情況確定補貼范圍,制定實施方案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組織實施。 爭取組織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按照生產急需、前沿引領、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區域、分產業、分品種、分環節梳理研發制造、熟化定型、推廣應用優勢資源,形成農機短板目錄,排出優先序,編制項目化方案,動員和遴選企業及科研力量開展農機研發制造推廣應用一體化試點。 (四)支出責任與兌付。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必須足額保障,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履行法定支出責任,共同保障補貼資金需求;中央、省級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工作經費。 各級財政要及時做好中央及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未履行到位的地區或補貼資金不能滿足兌付需求的地區,不得實施累加補貼。在中央及省級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兌付履行到位的前提下,市縣因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穩定安全供給重大戰略需要、農業生產急需適用等情況,需實施累加補貼的,須由市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報請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同意,并由省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聯合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予以備案后再行實施。 六、操作實施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縣級結算、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購機發票和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實施規定。省農業農村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我省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其中,要按年度明確剔除出補貼范圍和實行降標的機具品目或檔次,并留出過渡期。 各市、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額一覽表、補貼機具信息表、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組織機具投檔。省農業農村廳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與核驗等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9〕7號)中《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投檔工作規范(試行)》等要求,組織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產品自主投檔平臺,常年受理企業投檔,分批組織開展審核,公示公布投檔結果,并導入辦理服務系統。嚴格投檔資料審核,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投檔信息,對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產品、新推廣產品、首次申請列入補貼范圍產品、價格明顯背離同類同檔產品、結構過于簡單產品、非常規產品等機具(以下簡稱“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采取交叉互審等方式嚴格審核。從嚴整治不實投檔行為,對超范圍投送產品、低檔高投等造成品目和檔次錯誤的,按規定嚴肅查處;對多次或重復發生提供不實投檔資料違規行為的農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從重或加重處理。 (三)現場演示評價。重點對高風險機具規范組織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發現有問題的,要對該產品及時采取封閉措施,并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及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的,可視情暫停采信相關機構的證書(報告),將調查情況及時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決定是否恢復采信,對于在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工作中多次發生問題的,將相關機構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鑒定(認證)證書(報告)。 (四)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自行與農機產銷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行為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五)受理補貼申請。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各地可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設置購機者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的上限及其申請條件等。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縣級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有關情況。 (六)機具核驗。鼓勵基層農業農村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制定縣級核驗制度并在網上公開。各地可結合實際,將農機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各地可結合實際,確定抽查核驗比例。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七)審驗公示信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業農村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內(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示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八)兌付補貼資金。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增加申請結算批次,要每季度至少要提交一次結算資料。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級財政部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通過“一卡通”平臺向符合要求的購機者兌付資金,個人發放賬號原則上采用社保卡。嚴禁擠占挪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縣級財政部門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應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各地當年補貼資金兌付工作開展情況與下年資金安排掛鉤。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 (九)組織抽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辦理服務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下的聯合實施和監管機制,切實加強組織協調,密切溝通配合,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制度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風險防控能力意識。要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深入落實市級及以下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施、審核監管責任和財政部門資金兌付、資金監管責任。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創新鑒定,強化支撐。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鑒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農機企業申請鑒定的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證前核查證后監督,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有關要求,組織開展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大型高端智能綠色重點機具的鑒定任務。我省鑒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鑒定,并組織相關鑒定機構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及農機推廣機構開展全流程監管。聯合有關部門加快提升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能力,加強鑒定(認證)證書及其采信的檢驗檢測報告等投檔資料規范性抽查,對多次或重復出現問題以及違規風險較大的鑒定(認證)機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對在我省銷售使用的補貼機具進行抽查核驗,發現問題的要及時調查處理,同時采取封閉措施,暫停受理相關產品的補貼申請,并將相關情況發送有關鑒定(認證)機構。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基層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要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要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認真執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農辦機〔2019〕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2024-2026年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有關備案工作等按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實施意見的要求開展。 八、有效期與總結報送 方案有效期三年,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每年12月5日前,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要將本區域各縣(市、區)全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含試點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報告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附件:廣東省2024-2026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附件 廣東省2024-2026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5大類 53個小類 153個品目) 1.耕整地機械 1.1 耕地機械 1.1.1 犁 1.1.2 旋耕機 1.1.3 微型耕耘機 1.1.4 耕整機 1.1.5 深松機 1.1.6 開溝機 1.1.7 挖坑(成穴)機 1.1.8 機耕(滾)船 1.2 整地機械 1.2.1 耙(限圓盤耙、驅動耙) 1.2.2 埋茬起漿機 1.2.3 起壟機 1.2.4 筑埂機 1.2.5 滅茬機(不含平茬機、宿根整理機) 1.2.6 鋪膜機 1.3 耕整地聯合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聯合整地機 1.3.2 深松整地聯合作業機 2.種植施肥機械 2.1 種子播前處理和育苗機械設備 2.1.1 種子催芽機 2.1.2 苗床用土粉碎機 2.1.3 育秧(苗)播種設備 2.1.4 營養缽壓制機 2.2 播種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條播機 2.2.2 穴播機 2.2.3 單粒(精密)播種機 2.2.4 根(塊)莖種子播種機 2.3 耕整地播種作業機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種機 2.3.2 鋪膜(帶)播種機 2.3.3 秸稈還田整地播種機 2.4 栽植機械 2.4.1 插秧機 2.4.2 拋秧機 2.4.3 移栽機 2.5 施肥機械 2.5.1 施肥機 2.5.2 撒(拋)肥機 2.5.3 側深施肥裝置 3.田間管理機械 3.1 中耕機械 3.1.1 中耕機 3.1.2 田園管理機 3.1.3割草機(含果園無人割草機) 3.2 植保機械 3.2.1 噴霧機 3.2.2 農用(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護管理機械 3.3.1 修剪機 3.3.2 枝條切碎機 3.3.3 去雄機 3.3.4 埋藤機 3.3.5 農用升降作業平臺 4.灌溉機械 4.1 噴灌機械 4.1.1 噴灌機 4.2 微灌設備 4.2.1 微噴灌設備 4.2.2 灌溉首部 5.收獲機械 5.1 糧食作物收獲機械 5.1.1 割曬機 5.1.2 玉米剝皮機 5.1.3 脫粒機 5.1.4 谷物聯合收割機 5.1.5 玉米收獲機 5.1.6 薯類收獲機 5.3 油料作物收獲機械 5.3.1 大豆收獲機 5.3.2 花生收獲機 5.3.3 油菜籽收獲機 5.3.4 葵花籽收獲機 5.4 糖料作物收獲機械 5.4.1 甘蔗割鋪(集條、集堆)機 5.4.2 甘蔗收集搬運機 5.4.3 甘蔗聯合收獲機 5.4.4 甜菜收獲機 5.5 果菜茶煙草藥收獲機械 5.5.1 葉類采收機 5.5.2 果類收獲機 5.5.3 瓜類采收機 5.5.4 根(莖)類收獲機 5.6 秸稈收集處理機械 5.6.1 秸稈粉碎還田機 5.7 收獲割臺 5.7.1 大豆收獲專用割臺 5.7.2 玉米收獲專用割臺 6.設施種植機械 6.1 食用菌生產設備 6.1.1 菌料滅菌設備 6.1.2 菌料裝瓶(袋)機 7.田間監測及作業監控設備 7.1 田間作業監控設備 7.1.1 輔助駕駛(系統)設備(含漁船用) 8.種植業廢棄物處理設備 8.1 農田廢棄物收集設備 8.1.1 殘膜回收機 8.2 農作物廢棄物處理設備 8.2.1 生物質氣化設備 8.2.2 秸稈壓塊(粒、棒)機 9.飼料(草)收獲加工運輸設備 9.1 飼料(草)收獲機械 9.1.1 割草(壓扁)機 9.1.2 摟草機 9.1.3 打(壓)捆機 9.1.4 草捆包膜機 9.1.5 青(黃)飼料收獲機 9.1.6 打捆包膜機 9.2 飼料(草)加工機械 9.2.1 鍘草機 9.2.2 青貯切碎機 9.2.3 飼料(草)粉碎機 9.2.4 顆粒飼料壓制機 9.2.5 飼料混合機 9.2.6 飼料膨化機 9.2.7 全混合日糧制備機 9.3 飼料(草)搬運機械 9.3.1 飼草捆收集機 10.畜禽養殖機械 10.1 畜禽養殖成套設備 10.1.1 蜜蜂養殖設備 10.2 畜禽養殖消殺防疫機械 10.2.1 藥浴機 10.3 畜禽繁育設備 10.3.1 孵化機 10.4 飼養設備 10.4.1 喂(送)料機 11.畜禽產品采集儲運設備 11.1 畜禽產品采集設備 11.1.1 剪毛機 11.1.2 擠奶機 11.1.3 生鮮乳速冷設備 11.1.4 散裝乳冷藏罐 11.2 畜禽產品儲運設備 11.2.1 儲奶罐 12.畜禽養殖廢棄物及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2.1 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設備 12.1.1 清糞機 12.1.2 畜禽糞污固液分離機 12.1.3 畜禽糞便發酵處理設備 12.1.4 畜禽糞便干燥設備 12.1.5 畜禽糞便翻堆設備 12.1.6 沼液沼渣抽排設備 12.2 病死畜禽儲運及處理設備 12.2.1 病死畜禽處理設備 13.水產養殖機械 13.1 水產養殖成套設備 13.1.1 網箱養殖裝置 13.2 投飼機械 13.2.1 投(飼)餌機 13.3 水質調控設備 13.3.1 增氧機 13.3.2 水質調控監控設備 14.捕撈機械設備 14.1 絞綱機械 14.1.1 絞綱機 14.2 其他捕撈機械設備 14.2.1 船用油污水分離裝置 15.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 種子初加工機械 15.1.1 種子清選機 15.1.2 種子包衣機 16.糧油糖初加工機械 16.1 糧食初加工機械 16.1.1 糧食清選機 16.1.2 谷物(糧食)干燥機(烘干機) 16.1.3 碾米機 16.1.4 糧食色選機 16.1.5 磨粉機 16.1.6 磨漿機 16.2 油料初加工機械 16.2.1 油菜籽干燥機 16.2.2 油料果(籽)脫(剝)殼機 17.棉麻蠶初加工機械 17.2 麻類初加工機械 17.2.1 剝(刮)麻機 18.果菜茶初加工機械 18.1 果蔬初加工機械 18.1.1 果蔬分級機 18.1.2 果蔬清洗機 18.1.3 水果打蠟機 18.1.4 果蔬干燥機 18.1.5 脫蓬(脯)機 18.1.6 青果(豆)脫殼機 18.1.7 干堅果脫殼機 18.1.8 果蔬去籽(核)機 18.1.9 果蔬冷藏保鮮設備 18.2 茶葉初加工機械 18.2.1 茶葉做青機 18.2.2 茶葉殺青機 18.2.3 茶葉揉捻機 18.2.4 茶葉壓扁機 18.2.5 茶葉理條機 18.2.6 茶葉炒(烘)干機 18.2.7 茶葉清選機 18.2.8 茶葉色選機 18.2.9 茶葉輸送機 19.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9.1 天然橡膠初加工機械 19.1.1 生膠成型設備 19.1.2 生膠打包機 20.農用動力機械 20.1 拖拉機 20.1.1 輪式拖拉機 20.1.2 手扶拖拉機 20.1.3 履帶式拖拉機 21.農用搬運機械 21.1 農用運輸機械 21.1.1 田間搬運機 21.1.2 軌道運輸機 22.農用水泵 22.1 農用水泵 22.1.1 潛水電泵 22.1.2 地面泵(機組) 23.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 設施環境控制設備 23.1.1 拉幕(卷簾)設備 23.1.2 加溫設備 23.1.3 濕簾降溫設備 24.農田基本建設機械 24.1 平地機械(限與拖拉機配套) 24.1.1 平地機 24.2 清理機械 24.2.1 撿(清)石機 25.其他農業機械 25.1 其他農業機械 25.1.1 水井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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