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5-6 惠農〔2025〕15號 惠東縣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惠州市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惠州市農業農村局 惠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公安局 惠州市財政局 惠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惠州市交通運輸局 惠州市應急管理局 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惠州海事局 惠州海警局 惠州市海洋綜合執法支隊 2025年3月5日
惠州市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指導意見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涉漁鄉鎮船舶管理,維護海洋漁業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廣東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的通知》(粵府辦〔2014〕28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惠東縣稔山鎮、吉隆鎮、黃埠鎮、鐵涌鎮、平海鎮、港口濱海旅游度假區、巽寮濱海旅游度假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澳頭街道、霞涌街道。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涉漁鄉鎮船舶是指為解決本地區傳統漁民生計問題,已納入鄉鎮(街道)安全監管范圍且在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并接入廣東省漁業大數據監控平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的“三無”海洋機動船舶。 第四條 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總量控制遵循“存量過渡、只減不增”原則。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轄區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組織、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安全監管責任; (二)制定、實施本轄區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具體措施,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健全完善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制,統籌協調轄區管理機構、人員、經費等保障工作; (三)開展宣傳教育,組織協調相關行業部門開展檢查,做好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監管工作; (四)推動落實涉漁鄉鎮船舶減船淘汰目標,支持、引導漁民轉產轉業; (五)組織涉漁鄉鎮船舶一般水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業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涉漁鄉鎮船舶漁業生產管理有關制度;支持各級人民政府開展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業務技能培訓,提高涉漁鄉鎮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臺賬規范等管理能力;指導開展涉漁鄉鎮船舶防御臺風工作;協調涉漁鄉鎮船舶及船員保險工作。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涉漁船舶制造業企業摸查統計,督促涉漁鄉鎮船舶制造業企業按照相關部門印發的標準規范生產。 (三)公安部門負責牽頭相關部門做好涉漁鄉鎮船舶及其從業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涉漁鄉鎮船舶違法犯罪活動,對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涉漁鄉鎮船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四)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籌措,按照事權劃分落實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必要的工作經費。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牽頭組織漁民職業技能培訓和再就業培訓,協調相關企業提供就業崗位。 (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參與指導涉漁鄉鎮船舶非法載客的整治工作。 (七)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參與涉漁鄉鎮船舶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船舶修造廠(點);牽頭查處非法漁獲物岸上交易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船用產品市場及船舶交易活動的監管。 (九)海事部門負責所轄通航水域影響通航秩序等妨礙海上交通安全行為的監管工作,配合打擊涉漁鄉鎮船舶海上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履行惠州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有關職責,組織協調開展海上搜救工作。 (十)海警部門負責依法實施海上治安管理,依法打擊涉漁鄉鎮船舶海上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查處海上妨害公務、阻礙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海洋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轄區海域違法違規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涉漁鄉鎮船舶;加強漁港港務監督,在市海上應急搜救中心的指揮下,積極協助開展涉漁鄉鎮船舶海上救援。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本行政區域內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明確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人,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技能培訓;做好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第八條 村(居)委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生產措施,明確相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涉漁鄉鎮船舶所有人為本船船長,應當落實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各項規定,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海上應急救援及事故調查處理;堅持船舶自用原則,確保船員數量不得超過規定人數,且航行及作業期間穿著救生衣。 第十條 涉漁鄉鎮船舶建立“一船一檔”船舶檔案,詳細記錄船舶所有人、船舶參數、安全檢查等情況。 第十一條 涉漁鄉鎮船舶定位設備應當處于在線狀態,禁止擅自拆除、關閉、損壞。 第十二條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涉漁鄉鎮船舶集中停泊區域,規范日常停泊管理,定期組織核查。 第十三條 鼓勵涉漁鄉鎮船舶主動減船淘汰,并視情適當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 發生臺風等危險天氣時,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做好預警預報,組織涉漁鄉鎮船舶及時回港。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應當統籌利用現有監管平臺,整合光電視頻監控、北斗定位終端等數據資源,對涉漁鄉鎮船舶開展全時段動態監管。 第十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為涉漁鄉鎮船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加強水上安全執法聯動,規范涉漁鄉鎮船舶作業行為。 第十八條 涉漁鄉鎮船舶發生事故時應當逐級上報,按事故調查層級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存在違反涉漁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相關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移出涉漁鄉鎮船舶管理。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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