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土地成片開發項目建設需要,提高區域土地利用效益,博羅縣人民政府擬征收園洲鎮新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新村村牛頭潭股份經濟合作社、陣村村下朱、任屋、朱屋股份經濟合作社位于園洲鎮和安大道西側地段的集體土地3.9370公頃。具體征地范圍以征地紅線圖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博羅縣自然資源局編制了《惠州市博羅縣2024年度第九十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將有關內容和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4]1號)有關規定確定:博羅縣園洲鎮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為65000元/畝,即975000元/公頃;全市統一設定林地調節系數0.55執行,征收林地區片綜合地價為35750元/畝,即536250元/公頃。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面積及補償安置費用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總面積 (公頃) | 其中: 農用地 (水田、園地、農村道路、設施農用地) (公頃) | 其中: 林地 (公頃) | 其中: 養殖水面 (公頃) | 征地總費用(萬元) | 新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 | 0.4898 | 0.4898 | -- | -- | 47.7555 | 新村村牛頭潭股份經濟合作社 | 3.4333 | 1.7842 | 0.0303 | 1.6188 | 333.4173 | 陣村村下朱股份經濟合作社 | 0.0029 | 0.0015 | -- | 0.0014 | 0.2828 | 陣村村任屋股份經濟合作社 | 0.0042 | 0.0021 | -- | 0.0021 | 0.4095 | 陣村村朱屋股份經濟合作社 | 0.0068 | 0.0035 | -- | 0.0033 | 0.6630 | 合 計 | 3.9370 | 2.2811 | 0.0303 | 1.6256 | 382.5281 |
三、安置途徑 以貨幣、社會保險,留用地等途徑進行安置。 四、留用地安置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和《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辦法》(惠府辦[2023]8號)的規定:經園洲鎮人民政府與被征地村組協商,并經園洲鎮新村村牛頭潭股份經濟合作社、新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陣村村下朱、陣村村任屋、陣村村朱屋股份經濟合作社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新村村牛頭潭股份經濟合作社、新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同意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比例返還3923平方米給村集體作為留用地(其中新村村牛頭潭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留用地面積為3433平方米、新村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的留用地面積為490平方米)安排在博羅縣園洲鎮九和路南側地段,上述留用地與惠州市博羅縣2024年度第九十八批次城鎮建設用地一并報批,并依法辦理轉為國有建設用地手續。陣村村下朱、陣村村任屋、陣村村朱屋股份經濟合作社同意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5%比例返還21平方米用于留用地折算貨幣。根據《博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博羅縣征地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的通知》(博府辦【2023】11號)確定:園洲鎮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100元,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23100元(其中陣村村下朱股份經濟合作社留用地面積為5平方米,折算貨幣5500元;陣村村任屋股份經濟合作社留用地面積為6平方米,折算貨幣6600元;陣村村朱屋股份經濟合作社留用地面積為10平方米,折算貨幣11000元)。 五、社保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面積3.9370公頃,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的規定執行。 六、反映意見和申請聽證期限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集意見期限為公告張貼之日起30日。擬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的,請于公告張貼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博羅縣人民政府提出,博羅縣人民政府將根據有關意見及聽證申請組織召開聽證會。 七、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本公告張貼之日起3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到當地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地點:園洲鎮人民政府(聯系人:尹志榮,聯系電話:6822111)。 特此公告。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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