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實施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提高區域土地利用效益,惠城區人民政府擬征收汝湖鎮蝦村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經濟合作社,新光村嶺貝湖、崗頭圩經濟合作社的集體土地,面積6.0686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現擬定了《惠州市惠城區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將有關內容和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4〕1號),所屬征地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如下: 土地權屬人 | 地類 | 面積 (公頃) | 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 (萬元) | 汝湖鎮蝦村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經濟合作社,新光村嶺貝湖、崗頭圩經濟合作社 | 農用地 (不含林地) | 5.9124 | 127.2000 | 752.0573 | 林地 | 0.1562 | 69.9600 | 10.9278 | 合計 | 6.0686 |
| 762.9851 |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上述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標準執行。 三、留用地安置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及《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等文件規定實施。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政策執行,具體保障人數和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五、反映意見和申請聽證期限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集意見期限為公告張貼之日起30日。擬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權人或實際使用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請以村委會或村民小組的名義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天內,將書面意見送達汝湖鎮人民政府,聯系電話:0752-2796788。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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