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府土審(10)〔2023〕100號 惠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審核惠州市中心城區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請示》(惠市自然資(管制)請〔2023〕113號)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市將惠城區橋東街道辦事處文頭嶺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1.0760公頃(其中耕地0.0128公頃)、未利用地0.0067公頃轉為建設用地并辦理征地手續;上述土地(合計1.0827公頃)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供應,用于城鎮建設。 二、請你市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及時足額支付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落實安置措施,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證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用地。 三、請你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補充耕地。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照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四、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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