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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市場管理,科學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市場,維護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2012〕第11號)等規章、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租賃市場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限定建設標準,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限定建設標準,面向本市城鎮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困難家庭、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等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規定所稱公租房租賃市場管理,是指各級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公租房租賃市場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公租房租賃市場的管理,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公租房租賃市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公正、規范、有序的公租房租賃市場; (二)對公租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輪候、租賃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三)依法查處公租房租賃違法行為,維護公租房租賃市場秩序; (四)接受公眾咨詢。 第五條 財政、物價、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安、房管、監察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公租房租賃市場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居委會、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居民申請公租房的受理、入戶調查、初審、已承租保障房家庭收入等情況變化的調查等工作。 第六條 社會力量建設的公租房的產權人可以委托運營單位對公租房進行管理。產權人應當將所委托的運營單位報當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按照市政府辦公室《惠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惠府辦〔2012〕35號)的規定,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隨時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所在產業園區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將公租房《房地產權證》的房屋性質注明為公共租賃住房。公租房建設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產權人可以依法將公租房整體轉讓,但公租房性質不得改變。 第九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和本部門網站上公布公租房的位置、戶型、朝向、面積、房號、入住等情況,并進行動態更新。 第十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公租房所在地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公租房租金每3年調整1次,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公租房產權人應當與承租人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并使用統一的租賃合同文本。公租房租賃合同文本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和本部門網站上提供。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應當統一為3年。 第十二條 公租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合同簽訂后,公租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公租房的維修養護由公租房產權人負責。 第十四條 公租房產權人負責提供物業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加強對公租房的動態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租房租賃市場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七條 公租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的; (二)為不具備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違反有關規定,以行政權力或私人影響力干預公租房租賃市場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履行職責的。 第十八條 公租房產權人、運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出租公租房的; (二)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 (三)改變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記入公租房管理檔案和個人信用檔案,并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已享受租金補助的家庭退還租金補助: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公租房的; (二)改變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租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退回公租房后不得再申請公租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可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規定,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公租房租賃市場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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