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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陽府辦〔2025〕1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已經六屆11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惠州市惠陽區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實施細則 為完善補償安置方式,滿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惠府〔2025〕6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及落實惠州市關于房屋征收實施房票安置工作要求,結合惠陽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體原則 房票安置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鼓勵采取房票安置,具體以區政府批準的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為準。 二、房票定義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將征收補償權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內用于購買房屋(包括住宅、商業、車位等)的結算憑證。 三、適用范圍 本行政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房票安置,適用本實施細則。 四、房票價值 房票價值包括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金額。權益金額為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權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補償、一次性簽約補助。房票獎勵金額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給予的獎勵金額。 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及限時搬遷獎勵不計入房票價值。 五、房票登記 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房票發放工作。 房票票面應注明房票編號、征收項目名稱、補償安置協議編號、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票面金額(包括權益金額和房票獎勵金額)、開具日期、房票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規則等內容。 房票實行實名制,核發對象為被征收人,除本實施細則有明確規定之外,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贈予、套現。 六、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為12個月,自出票之日起算。房票變更、補發不改變原始有效期。 七、房票獎勵 (一)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使用房票購買房屋并完成網簽備案的,可給予適當獎勵,包括選擇房票安置獎勵、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1.選擇房票安置獎勵。 集體土地征收項目涉及住宅房屋按經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已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每套住宅房屋(每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對應的房屋為一套,一套房屋對應多本共有產權證書的按一套計算)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按經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戶最高獎勵不得超43.2萬元。 2.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 按臨時安置補助費計算標準,即按經認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同區位、同類住宅房屋平均市場租金單價計算,一次性獎勵15個月。 (二)房票獎勵規則。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兌付款項超過初始房票價值80%(含)的,房票獎勵金額按如下規則計算: 1.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100%獎勵。 2.出票之日起9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85%獎勵。 3.出票之日起12個月內網簽備案的,可按房票獎勵金額給予70%獎勵。 (三)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已使用房票價值未超過初始房票價值80%的,不給予房票獎勵,按剩余權益金額予以兌付貨幣。 八、可選房源 房票房源類型分為政府統籌房和市場商品房。 (一)政府統籌房。 區政府和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購的現售房源。 (二)市場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首次登記或已取得預售許可證,且同意以房票結算的商品房房源。 九、房源采集 區住建局牽頭負責通過公開方式采集房票安置房源。 區住建局采集房票安置房源信息后負責將備選樓盤相關信息(包括樓盤名稱、坐落和棟號、備選戶型、備案價格等)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適時公布。同時,加大對房源提供單位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力度,督促房源提供單位將房票安置的備選房源信息(包括樓棟房號、戶型、辦理流程等)在售樓大廳進行公示。 可選房源采集條件、采集程序、采集管理、房源信息的公開與更新等由區住建局牽頭另行制定。 按照“應進盡進”原則,鼓勵新建商品房項目納入房票房源采集范圍,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承諾時間內市場最高優惠額度。 十、房票使用規則 (一)購房備案。 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購房合同并完成網簽備案后,房源提供單位應將購房情況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備案。 (二)房票拆票。 1.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買房屋,房票價值的權益金額在抵付購房款后仍有結余的,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提供單位達成意向并簽訂意向協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根據房票使用人申請,按照購房款總額進行拆票。 2.拆票后房票價值包括剩余權益金額和原房票獎勵金額,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變。 (三)房票變更。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將房票使用人變更為近親屬的,近親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變更次數僅限一次,變更后的房票價值、使用期限、獎勵、兌付、期滿處置等與原房票一致,繼續按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房票變更應當經雙方當事人現場共同確認,并提交原房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補償安置協議、近親屬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核銷原房票,重新出具新房票。已拆票房票不得變更。 (四)房票繼承。 房票繼承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合法繼承人憑相關證明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合法繼承人辦理房票更名手續完畢再行計算房票剩余的使用期限。若在房票使用期內合法繼承人向法院申請確認死亡,法院宣告程序時間不計入房票使用期限。 十一、房票使用流程 (一)房票印制。 房票原版由區自然資源局印制。 房票設有三聯(存根聯、票主聯、購房聯),區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被征收人各持一聯。 (二)房票申領。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單個項目房票安置計劃向區自然資源局申領房票。 (三)房票核發。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人身份信息(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等)、項目名稱、補償金額等資料登記造冊,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向被征收人核發房票。 核發房票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及時將房票存根聯交由區自然資源局保管。區自然資源局應統一造冊記錄房票核發信息。 (四)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將持有的房票購房聯交與房源提供單位持有,雙方在購房聯背面寫明購房金額及剩余未使用金額,房源提供單位加蓋公章,房票使用人簽名并捺印。多個房票使用人可共同抵付購買同一房屋,不動產權證應登記所有房票使用人為共有權人。 (五)房票兌付及結算。 1.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商品房網簽合同后,雙方憑房票、商品房網簽合同、身份證明等,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資金兌付,房票資金應在申請后60日內撥付到房源提供單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整理報送資金兌付資料至區征地儲備中心核實,區征地儲備中心向區財政局申請將應付資金撥付到區征地儲備中心設立的房票監管賬戶,再撥付至房源提供單位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后,由房源提供單位和房票使用人共同向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或不動產轉移登記。 3.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購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條件的,經協商與房源提供單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單位將原購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資金原路返還。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房票使用人與房源提供單位自行承擔。房票資金返還后,在房票有效期內,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按原房票票面金額、期限、房票使用人等記載內容重新核發房票,超過房票有效期的,扣除房票獎勵金額,并將房票剩余權益金額退回房票使用人,且房票使用人應將獲得的額外政策性獎勵金原路返還。 4.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已使用房票價值未超過初始房票價值80%的,不給予房票獎勵,按剩余權益金額予以兌付貨幣。已使用房票價值超過初始房票價值80%的,剩余部分可結算兌付貨幣,房票獎勵兌付按本實施細則第七點第(二)點“房票獎勵規則”執行。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90日內兌付剩余貨幣。 5.房票使用期限屆滿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90日內進行房票結算,對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內購房的,按實際購房款(房票權益金額額度內)的3%給予額外的政策性獎勵。額外的政策性獎勵以貨幣方式發放給房票使用人(補償安置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二、房票掛失、補辦 房票遺失或嚴重損毀無法使用,房票使用人(未滿十八周歲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簽)可持身份證明原件、補償安置協議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填寫《房票補辦申請表》;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聲明房票作廢的介紹信,房票使用人憑介紹信到惠州市范圍內登記公開發行的報刊登報,自登報期滿10個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廢聲明的整版報紙、身份證明原件及補償安置協議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請補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原申請房票程序辦理。補發房票后,原房票作廢。 因房票遺失引起財產損失等后果的,相關責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擔。 十三、優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購房款后對不足部分申請商業銀行貸款的,鼓勵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給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并符合本市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條件的,可申請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親屬系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可按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公積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 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購買住宅房屋,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后,可憑購房合同向屬地教育部門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由屬地教育部門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其對應的被征收房屋結合戶籍等有關條件均符合入學當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請在原被征收項目所在學區入學,由屬地教育部門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 (三)稅收優惠政策。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購買的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按照《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廣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6號)有關規定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規定計征契稅。 十四、工作機制保障 (一)任務分工。 區政府是房票制定、核發、結算責任主體,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財政局、區稅務局、區審計局、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各鎮人民政府(含街道辦事處,下同)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積極、主動做好房票安置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1.區自然資源局。 (1)負責制定統一房票樣式。 (2)負責房票的印制、存檔、監督管理和政策解釋等工作。 (3)負責監督指導項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票申請、發放、變更、補辦、兌付和結算等相關工作。 (4)負責對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響房源銷售的情形進行核查,并將相關信息同步共享區住建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2.區住建局。 (1)負責區房票安置房源采集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相關信息。 (2)負責公開發布房源采集信息,將備選樓盤相關信息(包括樓盤名稱、坐落和棟號、備選戶型、備案價格等)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適時公布。 (3)負責將房票購房網簽備案及相關信息同步共享區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3.區財政局。 (1)負責將房屋征收項目資金和房票獎勵納入年度財政資金預算。 (2)負責房票資金的統籌和監管工作,確保房票安置工作的資金來源和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4.區稅務局。 根據房票使用人的申請,稅務機關依法辦理契稅征收或減免手續。 5.區審計局。 (1)負責對房票安置資金進行動態監管,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透明度。 (2)會同區自然資源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票安置工作業務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6.區司法局。 (1)參與研究、論證房票安置工作過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問題。 (2)指導涉及房票安置工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 (3)負責對承擔和參與房票安置工作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指導。 7.區公安分局。 負責對涉及偽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騙取房票獎勵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對涉嫌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8.區教育局。 (1)負責受理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購買房屋后子女入學申請,按照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 (2)按相關招生政策審核辦理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內其子女在原被征收項目所在學區入學手續。 9.區國資事務中心。 督促、指導區屬國有企業配合相關部門對提供的房源進行統籌和管理,確保房源的供應和質量符合安置需求。 10.各鎮人民政府。 (1)項目所在的各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 (2)負責房票的申領、核發、登記、拆分、變更、補辦、繼承、回收等工作。 (3)負責房票資金的申請和繳存、房票的開具、兌付及結算等工作。 (4)根據網簽備案信息及房票兌付進度,負責核實、統計、匯總房票使用情況并及時通報。 (二)輿論宣傳引導。 加強房票政策和房源采集宣傳引導,不斷提高政策的知曉率和實效性。加強對自媒體管理,依法打擊造謠傳謠、惡意炒作等不當言論行為,營造積極穩步推進房票實施的良好氛圍。 十五、附則 本實施細則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發布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項目可按照原方案執行,經區政府同意后也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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