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18-13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18〕15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6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林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17日
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促進生態環境建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和古樹后備資源的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本辦法所稱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較大的保護價值,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予以保護的樹木。
第四條 縣級以上綠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古樹名木的保護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堅持專業保護與公眾保護相結合、定期養護與日常養護相結合。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保護和管理水平;鼓勵和促進古樹名木保護的科學研究,推廣古樹名木保護科研成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樹名木的義務,不得損害和自行處置古樹名木,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有批評、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組織一次對轄區內古樹名木資源普查,并及時將古樹名木名錄等普查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古樹實行分級保護:
(一)樹齡在500年及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
(二)樹齡在300年及以上499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
(三)樹齡在100年及以上299年以下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
名木均實行一級保護。
第十條 古樹名木鑒定:一、二、三級古樹和名木均由所在縣級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一級古樹和名木報省級綠化委員會審定,二級古樹報地市級綠化委員會審定,三級古樹由縣級綠化委員會自行審定。
古樹名木鑒定結果的認定與發布:一級古樹和名木的審定結果,由省級綠化委員會報省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二級古樹的審定結果,由市級綠化委員會報市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報省級綠化委員會備案。三級古樹的審定結果,由縣級綠化委員會報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后公布,報市級綠化委員會備案。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現古樹名木資源,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新發現的古樹名木資源進行調查、核實,更新古樹名木資源檔案。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古樹名木資源情況,每5年確定一批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樹木作為古樹后備資源,參照三級古樹的保護措施實行保護。
第十一條 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林業局發布的《古樹名木鑒定規范》(LY/T2737-2016)和《古樹名木普查技術規范》(LY/T2738-2016)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統一調查登記、鑒定分級、建立檔案、制定養護措施、確定管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
第十二條 縣、區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古樹名木設立保護牌,保護牌應當標明樹名、學名、科屬、樹齡、名貴特點和管護責任單位或者管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三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古樹名木生長和管護情況進行檢查。對長勢瀕危的古樹名木制訂搶救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管護責任人,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生長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文物保護單位共用地范圍內的,所在單位為管護責任單位。
(二)生長在公園、廣場、公共綠地、城市道路上的,由所在地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護。
(三)生長在鐵路、公路、水庫、河道用地范圍的,由鐵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管護。
(四)生長在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其他林業用地上的,由該園區的管理機構管護。
(五)生長在居住小區內的,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管護。
(六)生長在城鎮居民院內或村民住宅院內的,由該業主管護。
(七)生長在農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上的,由該承包人管護。
(八)其他生長在農村不便明確由個人管護的,由該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管護。
古樹名木管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發生變更的,應及時辦理管護責任轉移手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專款用于古樹名木調查建檔、病蟲害防治、復壯、搶救等保護管理工作,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單位和個人資助古樹名木的養護。
第十六條 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按照古樹名木管護技術規范,精心管理,確保古樹名木正常生長。
古樹名木發生病蟲害、遭受人為損害或者雷擊等自然損傷或者出現長勢衰弱、瀕危癥狀的,管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并按照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協助進行治理、復壯。
第十七條 古樹名木死亡的,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縣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未經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經確認死亡的,予以注銷,并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刻劃、訂釘或纏繞繩線,攀樹折枝、剝樹皮、動土傷根。
(二)借用樹干作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三)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采摘果實和種子,果樹除外。
(四)在樹冠邊緣以外3米范圍內,挖坑取土、淹漬或封死地面、動用明火、排放煙氣、傾倒有害樹木的污水、污物,鋪管架線、修筑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
(五)隨意砍伐或移植。
(六)非法買賣等流轉行為。
(七)其他損害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移植古樹名木,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除外。
因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對影響和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生產、生活設施,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個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和危害。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在古樹群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古樹群的生長環境和風貌。
第二十二條 城鄉建設規劃或工程建設,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城鄉規劃部門或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同級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需采取避讓保護措施的,應會同古樹名木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涉及其他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訂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 古樹名木被批準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地方重點野生植物的,其保護管理應同時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古樹名木行政主管等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古樹名木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