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惠州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國家森林城市、國家園林城市和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遍布城鄉的古樹名木,是惠州歷史文化的見證,是活著的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從2006年以來,我市組織開展了四次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據統計,目前全市有古樹名木(按單株生長統計)10844株,古樹群有144個群內古樹名木有5840株,合計古樹名木有16684株(已建檔管理)。隨著我市城鎮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古樹名木的生存環境、生長狀況及保護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越來越受到廣大群眾和各級領導的重視。2013年5月8日市政府頒布的《惠州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8年5月8日期滿,因此,必須盡快重新頒發《辦法》,規范古樹名木的管理、保護及違法處置行為,保障古樹名木健康生長和安全。
二、主要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起草過程
自2018年3月份開始修改,經過反復調研和修改,于2018年4月初完成《辦法》修訂稿,并與法制局人員多次討論修改,進行了合法性審查,2018年9月14日通過市法制局審核。
四、主要內容和解讀
本《辦法》共27條,明確了保護責任,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措施、責任界定、違法處置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適用范圍
結合當前實際,本《辦法》的適用范圍為我市行政區域。
(二)古樹名木概念的界定
《辦法》第九條界定了古樹名木的概念。古樹,是指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樹木。其中,樹齡在500年以上的為一級古樹,300年至499年為二級古樹,100年至299年為三級古樹。
《辦法》第三條界定了名木的概念。名木,是指稀有、珍貴或者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
《辦法》第三條界定了古樹后備資源的概念。古樹后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較大的保護價值,并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核確認予以保護的樹木。
(三)管理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辦法》第四條對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進行了劃分。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四)古樹名木的鑒定和認定與發布
《辦法》第十條規定了一級古樹(含名木)、二級古樹、三級古樹由所在縣級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分別由省、市、縣綠化委員會審定,審定后分別報省、市、縣人民政府認定與發布。
(五)明確古樹名木管護主體及管護主體的義務和責任
《辦法》第十四條根據古樹名木生長在八類環境,規定了古樹名木管護的主體及義務和責任。《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管護主體應按照技術規范進行養護管理。
(六)對損害或危害古樹名木生長問題的規定
辦法第十八規定了嚴禁損害古樹名木的七種行為。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違反本《辦法》,危害古樹名木生長行為的處理辦法。
(七)有效期限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