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2-1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歷史建筑
維護修繕補助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22〕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15日
惠州市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歷史建筑保護和利用工作,明確歷史建筑的維護修繕補助資金管理,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惠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歷史建筑是指我市范圍內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歷史建筑。
第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補助資金預算申報、補助資金向縣、區轉移支付申請、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計劃編制和指導等工作。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轄區內歷史建筑維護修繕計劃編制、核實,落實補助資金的管理、發放、監督等工作。
市財政、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歷史建筑維護修繕類別分為輕微修繕和非輕微修繕。
(一)輕微修繕指在不擾動現有結構、不涉及價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現狀的前提下,進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維護。包括臨時加固、清潔、規整少量歪閃錯亂的構件,修補少量殘損,清除無價值的添加物及防滲防潮、臨時修補工程、維護防災設施等內容。
(二)非輕微修繕指在歷史建筑發生變形、傾斜、沉降且影響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構件殘損的情況下,需要采取徹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五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修繕歷史建筑前可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維護修繕補助,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縣、區維護修繕補助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擬列入輕微修繕補助的歷史建筑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實確定;對擬列入非輕微修繕的歷史建筑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現狀進行現場評估、論證確定。
全市年度維護修繕補助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由市財政部門將所需維護修繕補助資金從文化繁榮發展專項資金(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轉移支付至縣、區。
第六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按照保護規劃、圖則、修繕內容和技術等要求完成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后,由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保護責任人發放補助資金。
第七條 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申請補助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歷史建筑權屬憑證或確定為歷史建筑保護責任人的材料;
(三)輕微修繕類別須提供修繕內容和計劃,非輕微修繕類別須提供修繕設計方案和圖則;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歷史建筑補助資金標準。
(一)國有歷史建筑修繕由市級財政按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且不超出修繕總費用的50%。
(二)非國有歷史建筑修繕補助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1.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按每處1萬元/年予以補助。
2.非輕微修繕由市級財政按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予以補助,一次性補助金額不超過30萬元。同一歷史建筑申報非輕微修繕補助,如已領取輕微修繕補助應相應扣除已領取的補助金額。
同一歷史建筑非輕微修繕補助原則上十年內不得超過一次,輕微修繕每年可申請補助資金一次,因不可抗力導致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各縣、區參照本辦法,安排本級財政資金對歷史建筑維護修繕同步予以配套補助,補助金額不得少于市級補助。
第九條 歷史建筑修繕工程依法需要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補助資金的相關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