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2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
惠府〔2023〕2號
為推動我市綠色低碳發展,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錄》(國環規大氣〔2017〕2號)等有關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強化禁燃區環境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區范圍劃定
惠州市全市行政區域均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一)全域范圍內的單臺出力35蒸噸/小時及以上鍋爐、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鍋爐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Ⅱ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二)其他燃燒設施禁止燃用的燃料:
1. 惠城區、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III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2. 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
——惠東縣平山街道全域,博羅縣羅陽街道全域,龍門縣龍城街道全域,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III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惠東縣大嶺街道、白花鎮,博羅縣園洲鎮、石灣鎮、龍溪街道、泰美鎮,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Ⅱ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III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惠東縣、博羅縣、龍門縣除上述區域外的其他地區,2025年12月31日前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Ⅰ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2026年1月1日起,按照《高污染燃料目錄》第III類燃料組合類別執行。
二、禁燃區管理
(一)全市范圍內除納入能源規劃的環保綜合升級改造項目外,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燒設施。原則上全域禁止新建燃煤鍋爐。
(二)全市范圍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銷售點。現有高污染燃料銷售點,除本通告禁燃區管理第(三)條規定的當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單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圍內其他組織或個人銷售高污染燃料。
(三)全市范圍內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燒設施按以下規定逐步強化管理:
1. 單臺出力35蒸噸/小時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鍋爐(含火力發電企業機組鍋爐),2023年12月31日前應當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 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鋼鐵廠、水泥廠窯爐及其他燃燒設施,2025年12月31日前應當拆除,或改燃清潔能源,或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四)國家或廣東省發布相關行業、燃用設備、燃料等新的強制性排放標準的,從其新標準實施。
三、本通告有關專用詞匯說明
(一)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高效除塵設施,是指袋式除塵設施,或旋風加袋式除塵、電袋除塵等兩級、多級除塵高效治理設施;配套靜電除塵等其他類型除塵設施的,要確保鍋爐煙塵排放濃度穩定達到《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765-2019)對應排放標準。
(二)清潔能源暫按《廣東省鍋爐污染整治實施方案(2016-2018年)》(粵環〔2016〕12號)有關規定繼續執行,若在本通告有效期內有新規定出臺的,從其新規定。
(三)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對經竣工環保驗收合格的燃煤機組的污染治理設施進行環保升級改造,改造后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達到燃氣機組排放水平(即在基準含氧量6%條件下,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分別不高于10毫克/標準立方米、35毫克/標準立方米、50毫克/標準立方米)。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劃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惠府〔2018〕2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附件
本通告所指的高污染燃料
一、Ⅰ類
(一)單臺出力小于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蘭炭的組分含量大于國環規大氣〔2017〕2號文中規定的限值。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類
(一)除單臺出力大于等于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類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頁巖、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專用鍋爐或未配置高效除塵設施的專用鍋爐燃用的生物質成型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