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1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業經十三屆4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商務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惠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經營活動的,還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對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報廢機動車、醫療廢物和農藥包裝物等再生資源的回收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商務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和實施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及網點規劃;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指導行業自律組織的建立和發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產業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領域資源綜合利用政策措施,組織協調省一般工業固廢綜合利用示范項目的建設。
公安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治安管理,對強買強賣、黑惡勢力介入、收購和販賣贓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依法整治和查處;負責廢舊金屬回收經營者的備案工作;轄區派出所依法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消防安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申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將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法排污線索移交生態環境及城鄉管理主管部門查處。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貨物的違法違規運輸行為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行為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占用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從事違反水法律法規活動的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再生資源回收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做好對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非法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反城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責,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理。
稅務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稅收政策,依法查處再生資源行業稅收違法行為。
供銷部門負責督導系統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做好經營管理工作,推動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規范發展,提升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五條 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及網點規劃,承擔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屬地管理責任。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摸查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數量、分布、經營情況等,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登記造冊建立臺賬,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鼓勵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對廢電池、廢玻璃等影響環境和低價值的再生資源品類的回收,政府給予政策支持。
第八條鼓勵企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和手段,著力推動再生資源交易平臺發展;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飲料瓶等為突破口,在有條件的社區、商場等公共場所試點設立智能型自動回收機;鼓勵龍頭企業推行連鎖經營、特許經營(加盟)等方式,提高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規?;徒M織化水平。
探索逆向物流建設的新方式。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上游生產商、銷售商合作,通過“以舊換新”等方式,利用現有物流體系,試點開展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再生資源品種逆向物流體系建設。
第九條 鼓勵應用分揀加工新技術。鼓勵研發再生資源回收、分揀、加工設備,提供再生資源分揀加工整體解決方案,提高分揀加工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第十條 市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鄉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單位,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以及再生資源回收行業有關國家標準,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及回收網點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一條 各縣(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城鄉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單位,根據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及回收網點規劃,結合本轄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報縣(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19—2012)》《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SB/T 10720—2021)等,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布局結合設置,以利于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規劃報建時應當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要求,預留建設社區回收點所需場地或設施,盡量結合生活垃圾收運設施一并規劃。
已經建成的住宅區、主要商業區、寫字樓等區域,可以由所在縣(區)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設立固定回收點。
如無法提供回收點所需場地的,可以由所在縣(區)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業主委員會協商,設立流動回收點,由周邊回收點、中轉站派人定點定時回收生活源再生資源。
縣(區)內設置的工業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置規劃安排回收站點所需場地,用于開展再生資源回收活動。
第十三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不得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
(一)城市道路兩側100米范圍內,國道、省道、高速公路兩側200米范圍內;
(二)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西枝江流域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
(三)旅游景點、居民樓內;
(四)醫院、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鐵路、港口、軍事禁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及周邊距離200米區域;
(五)危險品儲存點周邊500米以內以及高壓走廊(包括22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15米內、500千伏電力高壓線的邊導線垂直投影向外20米內);
(六)黨政機關、學校和幼兒園附近。
已經在上述區域和地點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的,應當限期遷出。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禁止設立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的區域和地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市場主體注冊登記后,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將相關信息共享給各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公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經營管理制度、回收價格表、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定期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回收的再生資源種類、數量等信息。
第十七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八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和聯系電話;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部門。
公安部門對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屬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智能回收箱回收、以車代庫回收等形式。
第二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及其容器,以及其他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國家規定的歷史文物;
(五)公安部門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六)標有“秘密”“機密”“絕密”字樣的國家秘密載體和辦公自動化設備,如文件、資料、書刊、圖紙、光盤、U盤、磁盤、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經營者發現上述規定禁止回收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環境保護規定:
(一)固定回收站點內只能對再生資源進行簡單分類,不得從事再生資源拆解、清洗等可能產生環境污染的加工業務,不得對外排放污染物。
(二)再生資源的分選、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儲存等應當在按照規劃建設的再生資源綠色分揀中心內進行,并且按照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廢水、廢氣、噪音等污染。
(三)鼓勵回收站點與綠色分揀中心直接對接,支持經營者將回收物直接交售給分揀中心或由分揀中心當日清收,不在回收站點儲存。對于分揀出來的不可回收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規定進行分類投放,嚴禁將分揀出來的工業固體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及處置。
(四)設立對環境有影響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一)從事再生資源回收作業應當保持作業場地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回收物品不得堆放在作業場地外。作業場地位于居住區內的,不得回收帶有刺激性異味的物品。
(二)申請在市區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市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申請在縣域內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由縣城鄉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受理。未經城鄉管理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設置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部門應統籌協調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通報)制度,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協同監管。
市、縣(區)兩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統計、監測和相關統計分析,建立健全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長效管理機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再生資源產業發展及回收網點規劃,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再生資源回收網點開展規范整治。
第二十六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無須審批、備案類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向相關部門或惠州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經營者合法權益,或包庇、縱容其違法違規經營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國家或省有新的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