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8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廣場舞
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3〕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廣場舞活動管理,促進廣場舞健康開展,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場舞是指利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戶外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開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擊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為主要活動形式的健身娛樂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廣場舞活動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應當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遵守廣場舞活動場所規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監管與場地管理、常態巡查與技術監測、自我管理與教育引導有機融合的廣場舞活動多元治理模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生態環境、城管執法、公安、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成的廣場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廣場舞管理工作,加強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動態監管,協調解決廣場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廣場舞活動涉及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調整及公布,對廣場舞活動環境噪聲的監測進行技術指導,并組織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和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廣場舞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廣場舞活動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城市環衛設施等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廣場舞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治安處罰工作,并負責廣場舞活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廣場舞活動的品質提升、培訓輔導和普及推廣工作,并會同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廣場舞活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民政、住房城鄉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廣場舞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權責范圍內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管理工作。
公共場所管理者、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以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對本管理區域內廣場舞組織或廣場舞隊伍進行登記,并建立實名制登記臺賬。登記內容應包括活動地點、活動時間、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如廣場舞組織或廣場舞隊伍無明確責任人的,可以將音響器材提供者、領舞者、領操者、領唱者或活動組織者視為責任人。
第八條 在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開展廣場舞活動的,禁止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廣場舞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廣場舞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并在廣場舞活動場所設置溫馨提示牌對上述規定進行明確,同時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廣場舞活動管理。
第九條 居民(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場地使用范圍、活動時段、音量要求等廣場舞活動中應注意的事項,由業主共同遵守。
第十條 開展廣場舞活動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惠州市聲環境功能區相應的環境噪聲標準限值: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噪聲限值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晝間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噪聲限值晝間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按交通干線具體情況分類。上述時段中的“晝間”是指早晨六點至晚上十點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時段。
第十一條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學校、居民住宅、圖書館等特殊區域附近暫停開展廣場舞活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在廣場舞活動場地需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其他活動時,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于活動舉辦3日前通過發布通告、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開展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引導其在活動期間選擇其他適宜場地開展廣場舞活動。
第十三條 民政、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并指導成立廣場舞協會等文化體育社會組織,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功能和作用。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對廣場舞活動給予資金及設備支持,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廣場舞團隊負責人參與廣場舞活動的培訓輔導。
第十五條 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廣場舞活動噪聲擾民行為,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接到報告或者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廣場舞活動監督方式,受理、處置群眾的舉報或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城管執法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噪聲擾民行為的投訴處理工作。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廣場舞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第十七條 廣場舞活動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九條 在城市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露天演唱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