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發公布了《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為使公眾能更準確了解修訂背景、法律依據和政策的有關特點,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廣場舞是深受廣大群眾喜愛的文化體育活動,近年來在我市蓬勃開展,在豐富城鄉基層群眾精神文化生活、推動全民健身運動廣泛開展、展示群眾良好精神風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廣場舞活動場地和設施結構性欠缺、噪聲擾民、引導扶持和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也日益凸顯。為了規范我市廣場舞活動管理,促進廣場舞活動健康發展,營造和諧、文明、有序的城市環境,有必要出臺《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通過細化廣場舞活動管理在我市范圍內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引導群眾科學健身,促進廣場舞活動健康、規范有序發展,大力繁榮群眾文化體育事業,更好地滿足市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4.《廣東省全民健身條例》
5.《廣東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6.《惠州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7.《惠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8.《文化部、體育總局、民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
9.《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10.《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11.《惠州市直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
三、重點內容解讀
《惠州市廣場舞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共十九條,包括廣場舞定義、工作機制、部門分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辦法施行、有效期等具體規定。重點內容如下:
(一)廣場舞活動的定義
廣場舞活動是指利用城市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館戶外場地、街道兩側開闊地帶等戶外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開展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擊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為主要活動形式的健身娛樂活動。
(二)管理基本原則
開展廣場舞活動應當遵守公序良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聲污染防治等相關規定,遵守廣場舞活動場所規章制度;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三)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廣場舞活動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政府監管與場地管理、常態巡查與技術監測、自我管理與教育引導有機融合的廣場舞活動多元治理模式。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生態環境、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組成的廣場舞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廣場舞管理工作,加強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動態監管,協調解決廣場舞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部門分工
1.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廣場舞活動涉及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聲環境功能區的劃分調整及公布,對廣場舞活動環境噪聲的監測進行技術指導,并組織開展聲環境質量監測和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
2.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廣場舞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廣場舞活動破壞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城市環衛設施等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3.公安機關負責廣場舞活動產生噪聲污染的治安處罰工作,并負責廣場舞活動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影響交通安全以及擾亂社會治安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4.文化廣電旅游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管轄區域內廣場舞活動的品質提升、培訓輔導和普及推廣工作,并會同政府相關部門開展廣場舞活動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5.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廣場舞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6.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權責范圍內協同相關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管理工作。
7.公共場所管理者、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以及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管理工作。
(五)常態化管理制度
1.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對本管理區域區內廣場舞組織或廣場舞隊伍進行登記,并建立實名制登記臺賬。登記內容應包括活動地點、活動時間、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2.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廣場舞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并在廣場舞活動場所設置溫馨提示牌對上述規定進行明確,同時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廣場舞活動管理。
(六)場地管理、活動時段和噪聲限值
1.居民(村民)委員會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場地使用范圍、活動時段、音量要求等廣場舞活動中應注意的事項,由業主共同遵守。
2.開展廣場舞活動所產生的噪聲不得超過惠州市聲環境功能區相應的環境噪聲標準限值:1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噪聲限值晝間為55分貝,夜間為45分貝;2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噪聲限值晝間為60分貝,夜間為50分貝;3類聲環境功能區(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噪聲限值晝間為65分貝,夜間為55分貝;4類聲環境功能區(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按交通干線具體情況分類。上述時段中的“晝間”是指早晨六點至晚上十點之間的時段,“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時段。
3.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動期間,學校、居民住宅、圖書館等特殊區域附近暫停開展廣場舞活動,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對特殊活動期間的廣場舞活動開展時間和區域作出限制性規定。
(七)關于活動場地被臨時占用的提前通知
廣場舞活動場地需要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其他活動的,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于活動舉辦3日前通過發布通告、張貼告示等方式,告知開展廣場舞活動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引導其在活動期間選擇其他適宜場地開展廣場舞活動。
(八)關于廣場舞活動的自治管理
民政、文化、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并指導成立廣場舞協會等文化體育社會組織,發揮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功能和作用。
(九)關于廣場舞活動的培訓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對廣場舞活動給予資金及設備支持,吸納有實踐經驗的廣場舞團隊負責人參與廣場舞活動的培訓輔導。
(十)關于廣場舞活動的投訴舉報
1.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廣場舞活動噪聲擾民行為,居民(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或者投訴,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接到報告或者投訴后應當依法處理。
2.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廣場舞活動監督方式,受理、處置群眾的舉報或投訴。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做好廣場舞活動噪聲擾民行為的投訴處理工作。
(十一)關于廣場舞活動噪音污染的查處
對于違反本辦法第八條關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的,由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進行處理。
(十二)關于管理部門違規管理的規定
廣場舞活動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