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3-12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反走私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23〕1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市反走私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1日
惠州市反走私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走私及相關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走私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和《廣東省反走私舉報獎勵辦法》等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對象為:以當面舉報、信函、電話、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市、縣(區)兩級公安機關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走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自然人(以下統稱舉報人)。
第三條 對積極主動協助查處舉報線索的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酌情給予獎勵。
第四條 公安機關接到線索后,對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依法依規進行查證、辦理,對不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按照管轄權限將線索移交給海關、海警、市場監管、煙草專賣、能源和重點項目等其他執法部門,由其他執法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證、辦理。
第五條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線索,各執法部門查證屬實的涉稅走私案件、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稅無主進口商品案件,對舉報人的獎勵由辦案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對非涉稅走私案件,除國家有明確規定外,由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電子信箱、舉報處理程序及獎勵標準等。
第七條 同一舉報不得按不同舉報獎勵規定重復獎勵。
第八條 舉報獎勵金的經費來源為中央緝私補助經費,??顚S谩?/span>
第九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的違法犯罪行為,且舉報內容與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關聯性;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執法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執法部門調查,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適用本辦法:
(一)與履行打擊走私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并依法應當受到相應懲處的人員舉報該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依法處理的,在處理結束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舉報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同一案件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就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同一案件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就不同線索舉報的,獎勵金按照舉報人貢獻大小分配并分別發放;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獎勵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按人數平均發放。
第十三條 舉報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肉類產品,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次查獲1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1萬元;一次查獲10噸以上3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2萬元;一次查獲30噸以上6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3萬元;一次查獲60噸以上1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5萬元;一次查獲100噸以上3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8萬元;一次查獲300噸以上5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10萬元;一次查獲500噸以上,案情特別重大的,舉報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四條 舉報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列入限制進口類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具體獎勵標準為:一次查獲1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1萬元;一次查獲10噸以上3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2萬元;一次查獲30噸以上6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3萬元;一次查獲60噸以上1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5萬元;一次查獲100噸以上3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8萬元;一次查獲300噸以上500噸(含)以下的,舉報獎勵不超過10萬元;一次查獲500噸以上,案情特別重大的,舉報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五條 舉報運載走私物品的船舶(含“三無”船舶)線索,經執法部門查證屬實并予以查扣的,摩托艇按馬力大小給予獎勵,馬力在1000匹(含)以上的,每艇獎勵2萬元;馬力在400匹(含)至1000匹以下的,每艇獎勵1萬元;馬力在400匹(不含)以下的,每艇獎勵0.5萬元;其他船舶按噸位大小給予獎勵,50噸及以上的每艘獎勵3萬元,50噸以下的每艘獎勵1萬元。
第十六條 舉報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以外的其他非涉稅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根據舉報線索準確性、案值、舉報人配合情況等,分三檔予以獎勵。
(一)提供走私違法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大致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5萬元。
(二)提供走私違法事實,掌握部分線索和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10萬元。
(三)提供詳細走私違法事實,直接掌握現場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每起案件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七條 對有特殊貢獻的舉報人,經市公安局批準,獎勵金不受本辦法所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制。
第十八條 舉報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通知申請獎勵金。走私舉報線索經執法部門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該執法部門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向其提供線索的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決定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申請獎勵金。
(二)舉報人申請。舉報人應自接到申請獎勵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及能證明提供舉報線索的材料,到公安機關申請獎勵金,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執法部門認定、申請。公安機關收到舉報人申請后,對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獎勵資格進行甄別、認定,認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自接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自接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內部流程完成舉報獎勵書面申請工作,舉報獎勵書面申請應含舉報記錄、舉報人基本情況、舉報核查情況、獎勵等級、獎勵金額及計算依據、申請單位意見等。
對不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公安機關自收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流轉給其他執法部門。其他執法部門在收到申請后,對舉報人獎勵資格進行甄別、認定,認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自接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舉報人;認定符合獎勵條件的,自接到舉報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提供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舉報獎勵書面申請。
(四)公安機關審核、報批。對屬于公安機關自身管轄范圍的,公安機關自接到內部舉報獎勵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該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下撥獎勵金〔即:縣(區)公安機關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市公安機關向省公安機關申請〕。對不屬于自身管轄范圍的,公安機關自接到其他執法部門舉報獎勵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其他執法部門提供的資料,對該書面申請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下撥獎勵金。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撥付的獎勵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請撥。
(五)發放獎勵金。公安機關自收到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獎勵金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規范程序發放獎勵金給舉報人。公安機關按年度將獎勵金發放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九條 各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違者按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冒領、騙取獎勵金行為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已經冒領、騙取的獎勵金,由發放獎勵金的公安機關收回并逐級退回。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