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4-4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政府投資
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府〔2024〕3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6日
惠州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
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以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及其相關設施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等社會事業項目和農林水利、交通、能源、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三)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的項目。
第三條 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集中建設管理和自行組織建設。
對項目使用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原則上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情況特殊的項目,可以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
基于業務需要,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經批準,項目使用單位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取市場化代建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委托其承擔項目建設的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工程咨詢、檢驗檢測等參與項目建設并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市場化代建單位,是指按照約定代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場化、專業化機構。市場化代建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產生,對項目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條 市政府明確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建設單位。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第六條 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高效專業、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市政府有關規定,履行項目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市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項目屬地政府,按照市政府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項目管理監督職責。
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使用單位、市場化代建單位、參建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本辦法規定,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相應工作職責。
具體職責分工詳見本辦法附件。
第八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履行項目建設管理職責,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
第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由本單位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自行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2000萬元的;
(二)農林水利、生態環境保護、市政工程、內河航道建設、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維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三)醫療設備、實驗室裝備、實訓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等專業性較強的設備購置;
(四)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五)市政府明確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稱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是指項目使用單位內設有專門基建管理部門,配備3名或以上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十條 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建立項目分級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推進項目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壓實主體責任,主動協調解決項目推進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全程參與項目前期工作,組建項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協同推進項目全過程建設管理。對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或委托市場化代建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要切實履行項目主體責任,做好項目全過程建設管理。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對項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對項目建設單位難以協調解決的事項,應當牽頭召集相關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協調解決。項目行業主管部門難以協調解決的復雜事項,應當主動提請市政府協調。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統籌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完善項目審查機制,明確審查主體和程序,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的技術力量和優勢,加強技術審查,從嚴審核把關,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優化項目建設組織模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可鼓勵推行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裝配式建筑、綠色建筑等新技術、新工藝,爭創國家、省級優質工程。
第二章 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四條 項目應當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審批程序,按照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程序報批,相關文件應當達到規定的深度要求。
第十五條 擬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項目使用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或二級預算單位的,應當先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的后續階段編報工作,項目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報等工作,可根據需要依法依規選取社會化編制單位協助。
第十六條 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的房屋建筑類項目,項目使用單位在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應當主動與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銜接,及時提請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從下列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項目技術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項目涉及的規劃、土地、消防、人防、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等建設條件落實情況。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完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和審查要點等。此外,對于估算總投資超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過程中,還需征求財政、行業主管的部門意見,確保項目建設方案符合惠州發展實際,避免出現工程造價虛高等問題。
交通、水利、市政工程、能源等領域的項目前期論證審查,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三至十條有關規定,提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建議,納入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的論證內容。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由項目使用單位按以下規定程序申報:
(一)對于已列入當年度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估算總投資超2000萬元(含2000萬元),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后上報市政府,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出具批復;對于估算總投資低于2000萬元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后出具批復。
(二)對于未列入當年度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負責編制的建議書要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市政府,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出具批復。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要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政府投資決策程序,不能以規委會審議通過的方案或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三年滾動計劃等代替投資決策。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應當對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包括是否實行市場化代建等內容,同時抄送市紀委監委和市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十九條 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審核初步設計方案,堅持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原則,對項目建設面積和規模、功能使用緩急等進行嚴格把關,避免出現預期目標過高、功能過度超前、價格虛高的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 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初步設計概算,并報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把關,根據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意見進行調整后出具批復。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概算應全面、準確反映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一般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總投資估算。確需超過的,應當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二條 項目工程造價應當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項目開工前涉及的變更按照政府投資項目有關規定實施。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或市場化代建單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以項目建設單位的名義直接申辦不涉及產權的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事項。
項目開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實施,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出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四條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或項目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核準的項目招標模式,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在制定標的超5000萬元(含5000萬元)工程招標文件時,須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作為一方當事人所簽署的合同標的超5億元(含5億元)的,在征求上述部門意見的同時,還須報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按照上述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確保招標文件公平公正。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投資及工期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參建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要履行合同監管職責,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使用單位分別與參建單位、市場化代建單位簽訂相關合同,并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工作。
建設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和市場化代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與參建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對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完成時限、違約責任等事項予以約定;約定特別要明確項目質量要求和驗收標準以及工程進度和時限等控制目標。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參建單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對不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的,應及時向行業主管部門反饋。
第二十九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交付使用,并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十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自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完成資金清算之日起,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1個月內,按照市財政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在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有關檔案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三十一條 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在質保期內負責因建設原因造成的項目質量問題保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項目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1-2宗有代表性的當年度已建成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后評價,原則上一年組織一次(當年度沒有建成的項目除外),并將評價報告抄送市紀委監委及市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等。
第四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級政府投資三年滾動計劃負責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并安排預算。
項目使用單位單獨或會同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規定編報部門預算,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開等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于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施工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工程合同及時向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工程款撥付申請;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資計劃、已下達的建設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等,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送使用單位;使用單位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申請付款,按月將支付情況抄送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對于自行組織建設模式中實施市場化代建的項目,項目使用單位應當在投資估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付市場化代建單位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并計入項目建設總投資估算。
第五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工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工作人員與項目參建單位等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監督、約束和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特別是對估算總投資超1億元的建設項目,加強對參建各方在項目建設的重要環節、關鍵風險點履行質量安全責任等情況的抽查檢查,并將抽查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形成書面材料通報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業務主管等部門。
第四十二條 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市場化代建單位或項目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并按照有關規定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合理規范應用評價結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存在失信行為的,依法依規將項目相關方的失信信息納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縣、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參照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
附件
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職責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