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府辦〔2020〕6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業(yè)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22日
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收支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國辦發(fā)〔1995〕44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仲裁費由申請仲裁的一方當事人和提出反請求的一方當事人預交。案件終結時,由當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過錯責任大小裁決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仲裁費數(shù)額,并寫進調解書或裁決書。
第三條 仲裁費的收取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刷的收費票據(jù),并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按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guī)定編列部門預算安排,同時接受財政、審計和發(fā)展改革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規(guī)定的標準,由仲裁委員會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
案件受理費用于給付仲裁辦案人員(包括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仲裁員、仲裁秘書)的報酬,以及維持仲裁委員會正常運轉的必要開支。
案件受理費中屬于仲裁委員會提取的部分,在惠州仲裁委員會實行財政全額撥款期間,按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仲裁員報酬部分,首席仲裁員和獨任仲裁員的報酬每案最高不得超過68000元、仲裁員最高不得超過60000元,最低不少于1000元。仲裁員報酬按案件受理費的40%支付:
1、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的,獨任仲裁員獲得100%的仲裁員報酬(即案件受理費的40%)。
2、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員報酬支付占仲裁員報酬的50%,其他兩名仲裁員報酬支付各占仲裁員報酬的25%。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市轄區(qū)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其他地方設立的,要經(jīng)本市和設立地的市級政府同意。
第七條 仲裁員(含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的辦案報酬應在案件結案之日起1個月內辦理支付。
仲裁員所承辦的案件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經(jīng)仲裁委員會組織專家委員會研究、核實,確屬錯案并給仲裁委員會名譽造成損害的,可以不向其支付辦案報酬;已經(jīng)支付的,可以要求退回。
第八條 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從案件受理費中提取辦案報酬,應由秘書處財務人員填寫《提取仲裁辦案報酬呈批表》并簽署意見后,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后支付。
第九條 經(jīng)稅務機關批準,仲裁員的辦案報酬由仲裁委員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條 案件處理費主要用于辦理仲裁案件的人員出差、食宿費、交通費、證人誤工補貼和復制、送達案件材料、文書、翻譯、公告、鑒定、檢驗以及其它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合理費用等開支。
第十一條 仲裁費全國有統(tǒng)一管理辦法時,按全國統(tǒng)一的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惠州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惠府辦〔2006〕85號批準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