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經市政府同意,已印發?,F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指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適應仲裁業務發展的仲裁員報酬制度,合理確定仲裁員報酬標準,規范仲裁員報酬管理工作。推進仲裁秘書職業化和專業化建設。因此,建立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報酬激勵機制是中辦國辦《意見》提出的明確要求。科學提高仲裁員和仲裁秘書報酬是保證仲裁公正性和提升仲裁公信力的客觀需要。
惠州仲裁委的仲裁收費管理辦法13年不變,仲裁員報酬13年沒有調整,遠遠落后形勢和時代發展的需要。
二、修訂內容
?。ㄒ唬╆P于第一條修改
仲裁收費是全國性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遵守《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
?。ǘ╆P于第三條修改
惠州仲裁委員會及下設辦事處作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內設辦事機構收取的仲裁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正常運轉必要開支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三)關于第四條修改
惠州仲裁委員會為正式的獨立法人機構和事業單位組織登記名稱,財政戶號和銀行賬戶名稱為惠州仲裁委員會。案件受理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標準,由仲裁委員會統一收取和管理。
?。ㄋ模╆P于第五條修改
惠州仲裁委員會及下設辦事處作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內設辦事機構收取的仲裁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正常運轉必要開支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惠州仲裁委的仲裁員報酬13年沒有調整,遠遠落后形勢和時代發展的需要。2006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規定首席仲裁員、獨任仲裁員的報酬占仲裁收費的比例偏低,不適應仲裁發展和形勢發展需要,急需提高仲裁員報酬待遇。
?。ㄎ澹╆P于第六條修改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
惠州仲裁委員會及下設辦事處作為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內設辦事機構收取的仲裁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正常運轉必要開支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P于第七條修改
仲裁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支出按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編列部門預算安排。
?。ㄆ撸╆P于第十三條修改
無法律對此情形作出規定,缺乏操作性。刪除此條
(八)關于第十五條修改
2006年10月31日惠府辦〔2006〕85號批準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暫行辦法》需要廢止,實施重新修訂的《惠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管理辦法》。
三、解讀部門
惠州仲裁委員會。
(來源:惠州仲裁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