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21
各縣(區)黨委、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和駐惠各副處以上單位: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惠州市民政局
2020年6月23日
惠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配套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一線下移,規范我市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提升社區綜合治理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鄉治理的意見》(中發〔2017〕13號)、《關于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85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規范新建住宅物業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通知》(粵建房〔2015〕12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服務和活動的設施,包括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辦公室、公共服務站、文體活動中心、家庭服務中心、衛生服務站(公辦)、綜治信訪維穩工作站、老年人活動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警務室、社會工作室、志愿者服務站等社區組織、機構使用和管理的室內場所(以下統稱社區公共服務用房),以及社區居民使用的室外活動場所(包括小廣場、小公園、文體活動場地等)。
二、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應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原則上以3000至5000戶常住居民為標準設置一個社區居委會,配套相應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按照《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執行,1000戶(套)以下的社區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下同)、1000至2000戶(套)的社區按600-800平方米、2000至3000戶(套)的社區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戶(套)以上的社區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標準執行。社區室外活動場所面積按照每百戶(套)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
(一)新建社區(即新建住宅項目,包括“三舊”改造項目和保障房開發項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設計條件要求和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的建設標準承擔配套建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產權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由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辦理產權證,并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交付所在地社區居委會使用。
(二)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的社區。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不能滿足需要的社區,其公共服務設施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目前仍租借行政事業單位公房作為公共服務設施的社區,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后,繼續享受優惠,可免收租金。行政事業單位或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搬遷后閑置的土地及公有用房調劑給社區使用的,其產權關系不變。已正常使用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因各類建設需要拆建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一協調,按照“拆一還一”的原則,由拆建單位負責在原社區區域內整體還建或購置。
(三)單位型社區。單位型社區是指從我市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剝離出來的主要服務對象仍為原企事業職工和家屬的社區,其原有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由原國有企事業單位繼續交給社區居委會無償使用。如遇企業改制、分離社會職能、處置國有資產等情況時,應當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產權無償劃歸給社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最終交付社區居委會使用。
(四)小區內已建成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因出口設置不合理等原因導致社區居委會無法正常辦公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協調有關單位和開發商對原場地進行調整優化,或者由開發商收回原場地,置換不小于原面積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
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原則。
(一)“四同步”原則。新建社區的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若建設項目需分期完成,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原則上應按開發建設總量進行統一規劃,安排在首期交付使用。
(二)交通便利、空間寬敞原則。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項目構成、建設規模、選址與布局、建設標準除執行《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集中配置在地上建筑一層或二層,便于開展服務和活動的位置,宜面向市政道路,不得配置在地下層、半地下層、夾層或架空層;配置在二層的,應配套有寬度不小于3米、長度不大于25米的通道及獨立出入口。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應結構規整,層高不小于3米,采光通風合理,符合辦公建筑設計規范,配備水、電、衛生、通信、消防和無障礙等基本設施。
四、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程,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明確責任、各司其職,抓好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如下:
1.市、縣(區)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規劃建設部門,科學設置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協議書》。
2.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竣工后,縣(區)民政部門應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驗收接收工作,對轄區內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逐一登記造冊,明確權屬、地址、面積,并對使用需求進行合理分配,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同時監督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管理好社區用房,并負責接收居民群眾監督舉報。
3.縣(區)民政部門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使用和管理辦法,加強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有關資料的建檔工作。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
(三)自然資源部門職責。
1.在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時,優先保障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需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將配套建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規劃要求和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成后應無償移交給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列入土地出讓公告中。
2.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負責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受讓單位必須按規劃條件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無償移交當地縣(區)人民政府。
3.會同民政部門和街道辦,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中明確擬建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設計要求,并明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成后移交給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
4.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告知書》明確要求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項目,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建設單位需提供與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區)民政部門三方簽訂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協議書》中應有三方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的內容。
5.在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時,對不按規劃設計要求配建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6.依法依規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1.對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不允許開發建設單位對外銷售。
2.及時為自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辦理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的相關手續,加強對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五)機關事務管理機構負責根據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需求,積極調配市、縣(區)政府閑置的公有房產提供給社區居委會使用。
(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所屬企業將其閑置的企業國有房產、地產依規處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社區居委會使用。
(七)人防、消防、市政、自來水、供電、燃氣、通信等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按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含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對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用水、用電、用氣以及通信、網絡、數字電視使用費執行居民收費標準。
(八)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1.應發揮在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選址、協調、驗收和移交工作。
2.受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委托接收、管理開發建設部門移交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并將接收的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報縣(區)民政局進行備案,最終交付社區無償使用。
3.對轄區內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合理分配,監督社區黨組織、居委會加強對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
(九)社區黨組織、居委會負責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管理和維護工作。應根據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服務活動項目和內容,提高使用效益,提倡“一室多用”,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需求。
五、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只能用于辦公和公益性服務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將其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商業用途;凡將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挪作他用的,由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凡涉及政府財供人員的辦公用房,嚴格按照中央和省關于停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民政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