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8
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
《惠州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
惠水〔2021〕37號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水利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經研究,我局重新修訂了《惠州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實施辦法》《裁量標準》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通知》(惠市水務〔2018〕49號)同時廢止。
惠州市水利局
2021年6月30日
惠州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堅持公正公開執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水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惠州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裁量標準》)隨本辦法頒布實施。實施水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和《裁量標準》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自由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確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先適用法律效力高的規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時,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屬于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新的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關于法律適用的其他規定。
第六條 對于違法行為、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在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或相近。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從事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處罰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水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在緊急防汛期或者發生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履教不改的;
(五)在水行政處罰機關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偽造、篡改、隱匿、轉移、銷毀證據,隱瞞事實阻撓調查的;
(六)暴力抗拒執法或者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七) 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從事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必須收集和提供相應的證據和材料。
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核制度,重大水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本級水行政處罰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核。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承辦機構提出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后,由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建立行使自由裁量權說明理由制度,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及最終選擇的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說明應當充分,理由應當與行政處罰結果相關聯。
第十三條 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或者要求聽證的權利,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承辦人應當進行復核,取得復核材料;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 因行使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或者有其他嚴重過錯,構成執法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過錯責任: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行政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
(四)引起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在社會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
(一)情節復雜或者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對當事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的;
(三)其他實際情況確定的案件。
第十六條 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實行登記制度,案件的具體情節、研究過程和處理決定均應詳細記錄在案,收入執法案卷。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惠州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