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法律法規和機構改革的變化,我局組織對《惠州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惠州市水利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惠州市水利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和《標準》修訂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
一是制定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修訂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同時廢止。2019年12月省水利廳對《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河道采砂類)》進行了修改征求意見。二是惠州市水利局職能發生了變化。2018年12月29日,《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惠市委發〔2018〕13號)和2019年3月21日《中共惠州市委辦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惠市委辦發〔2019〕38號)文件明確了惠州市水利局職能配置,與原市水務局職能配置相比發生了變化。因此,有必要對《辦法》和《標準》進行修訂。
《惠州市水務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和《〈惠州市水務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以下簡稱《辦法》和《標準》)自2018年5月8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起了重要作用。但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全面依法治國、優化營商環境、機構改革等重大決策部署,對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新規定進行全面更新,修訂《辦法》和《標準》,確保水行政執法與政策、法律相一致。確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行使。
二、《辦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辦法》共19條,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適用原則、適用具體法律條文、從輕從重情形、適用新法律規定等。主要修訂內容:
原:第十一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
修改后: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核制度,重大水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本級水行政處罰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核。
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應對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相應的證據材料。承辦機構提出案件調查處理意見后,由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依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二條“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審核制度,重大水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本級水行政處罰機關的法制機構審核。”及我局《惠州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法制審核規定“以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列入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范圍”,修改此條款,以明確法制審核制度是自由裁量權實施的必經程序。
三、《標準》修訂了哪些內容?
《標準》共有105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按具體違法行為的違法情節和程度給予的裁量標準。其中對于《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自由裁量標準的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部署的需要。對于自由裁量情形的細化,是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重要體現,河道采砂管理必須突出保護生態環境,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及打擊非法采砂的力度。主要修訂內容:一是新增、完善了河道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自由裁量標準10條。二是刪除1部已廢止和1部不適用的法規依據:《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三是刪除了關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