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17
惠財規(guī)〔2021〕5號
市直有關單位:
《惠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關于惠州市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辦法》業(yè)經十二屆18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貫徹執(zhí)行。
惠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1月1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現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效規(guī)范政府財政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收支監(jiān)管,提高財政收支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規(guī)范操作原則。在不改變資金使用權限前提下,合理確定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使所有財政性資金都按規(guī)定程序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規(guī)范運作。
(二)有效管理監(jiān)督原則。在不改變預算單位預算執(zhí)行主體和會計核算主體權限前提下,使收入繳庫和支出撥付的整個過程都處于有效的管理監(jiān)督之下,增強財政收支活動透明度。
(三)方便單位用款原則。通過改變現行財政性資金繳撥方式,減少資金撥付環(huán)節(jié),使預算單位用款更加及時和便利。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單位是指納入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的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四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堅持“四按”原則,即按照財政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和規(guī)定程序支付。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財政性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資金;
(四)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yè)收入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六條 代理銀行是指市財政局通過招標確定的,負責具體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
第二章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設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節(jié)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設立
第七條 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是以財政部門國庫存款賬戶為核心的各類財政性資金賬戶的集合,國庫集中收支活動均在該體系下運作。市直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下列四類銀行賬戶構成:
(一)國庫單一賬戶,即市財政局在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開設的國庫存款賬戶。
(二)財政零余額賬戶,即市財政局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
(三)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即市財政局為預算單位在代理銀行開設的零余額賬戶。
(四)事業(yè)收入資金專戶,即市財政局在商業(yè)銀行開設的事業(yè)收入資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 零余額賬戶是財政部門為本部門和預算單位在商業(yè)銀行開設的賬戶,用于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及清算,該賬戶的資金支付由代理銀行先墊付,當日與國庫單一賬戶結算,當日余額為零。
第九條 財政性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國庫單一賬戶和事業(yè)收入資金專戶按專用存款賬戶管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立、變更或撤銷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對國庫單一賬戶和代理銀行的管理監(jiān)督。
第十一條 財政性資金的支付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
(一)財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財政局向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銀行簽發(fā)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勞務供應商等,下同)或用款單位(即具體申請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預算單位,下同)賬戶。
(二)財政授權支付是指預算單位按照市財政局的授權,自行向代理銀行簽發(fā)支付指令,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指令,在市財政局批準的用款額度和資金使用范圍內,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賬戶。
第二節(jié) 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國庫單一賬戶用于記錄、核算、反映財政預算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國有資本經營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銀行按日將支付的財政性資金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清算。
第十三條 財政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直接支付,該賬戶每日發(fā)生的支付,應于當日營業(yè)終了前由代理銀行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十四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辦理轉賬、匯兌、委托收款和提取現金等支付結算業(yè)務。該賬戶每日發(fā)生的支付,應于當日營業(yè)終了前由代理銀行在市財政局批準的預算單位用款額度內與國庫單一賬戶清算。
第十五條 事業(yè)收入專戶用于記錄、核算教育收費等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yè)收入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銀行應根據市財政局的要求和支付指令,辦理事業(yè)收入專戶的收支業(yè)務,收付程序參照國庫單一賬戶資金清算辦法執(zhí)行。
第三章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設立和開戶銀行選擇
第一節(jié)銀行賬戶的設立
第十六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設置應按照建立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要求,堅持“規(guī)范、高效、精簡”的原則,嚴格控制賬戶數量,規(guī)范賬戶管理。
第十七條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根據賬戶性質及用途,分為財政審批類賬戶、財政備案類賬戶分別管理。
(一)財政審批類賬戶。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開立情況應報市財政局備案,并按規(guī)定進行賬戶年檢。
(二)財政備案類賬戶。由預算單位自行按照相關規(guī)定開立財政備案類賬戶,不需報經市財政局審批。財政備案類賬戶開立情況應報市財政局備案,并按規(guī)定進行賬戶年檢。
第十八條 預算單位財政審批類賬戶包括:
(一)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應按照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在代理銀行開立一個零余額賬戶,賬戶性質為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授權支付業(yè)務。
(二)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原已開立的綜合性過渡賬戶變更為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所屬下級不具備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條件的法人單位,實行獨立核算管理的,可以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三)應繳財政收入匯繳賬戶。預算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收的非稅收入、教育收費等,暫未納入非稅收入系統管理的,經市財政局核準,可開立一個應繳財政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待非稅收入納入系統管理后應予撤銷。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guī)定及時上繳市級國庫或市級財政專戶,不得用于本單位的支出。
(四)異地機構往來資金賬戶。預算單位所屬異地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或派出機構,收支業(yè)務較頻繁、日常資金流量較大的,可在機構所在地開立一個往來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五)其他專用賬戶。預算單位的特定用途資金,按照法律、法規(guī)或國務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財政廳、市政府有關規(guī)定需要專戶管理使用的,可開立一個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九條 預算單位財政備案類賬戶包括:
(一)工會賬戶。預算單位成立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可以工會組織名義開立一個工會基本存款賬戶。
(二)黨費賬戶。預算單位可根據有關規(guī)定單獨設立一個黨費賬戶。
(三)住房基金賬戶。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guī)定,已歸集住房基金的,可開立一個住房基金賬戶,用于核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guī)定的售房收入、租金收入等。
(四)貸款賬戶。預算單位符合相關管理規(guī)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機構取得貸款的,可在該貸款銀行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該項貸款資金使用完畢后應撤銷該賬戶。
第二十條 預算單位必須由其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xù),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嚴禁單位內設機構開立銀行賬戶、分散管理。
第二節(jié) 開戶銀行的選擇
第二十一條 除國家政策已明確開戶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資金外,預算單位新開立銀行賬戶或者變更開戶銀行,應按照《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實施意見》(粵財庫〔2017〕59 號)的規(guī)定,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鼓勵有條件的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二十二條 集體決策方式是指預算單位組織對備選銀行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將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決定資金開戶銀行。
主要流程包括: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取備選銀行,一般不得少于3家,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開戶銀行,備選銀行的評分情況、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競爭性方式是指預算單位應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開戶銀行。
主要流程包括: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資金開戶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報名截止時間等事項,組建由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資金存放銀行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應在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范圍內,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四章 用款計劃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部門預算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編制用款計劃,并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財政性資金。用款計劃是辦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依據,包括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和財政授權支付用款計劃兩部分。
第二十六條 預算單位依據批復的年度部門預算和項目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并報市財政局審批。部門預算批復前,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原則上根據上年同期的支出數(剔除不可比因素)編制。
第二十七條 預算單位應于每月25日(節(jié)假日順延,下同)前將當月用款計劃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于每月28日前進行批復。
第二十八條 年度財政預算執(zhí)行中發(fā)生追加、追減調整變化,預算單位在收到市財政局預算調整文件后,及時調整本單位的用款計劃,按規(guī)定程序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九條 預算單位依據市財政局批復的用款計劃辦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手續(xù)。
第五章 財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三十條 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直接支付用款計劃,填寫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確認的直接支付申請書,生成直接支付憑證發(fā)送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支付;同時生成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送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十二條 代理銀行根據市財政局送達的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及時將資金支付給收款人或用款單位,并將當日實際支付的資金,按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匯總,附實際支付清單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并及時將支付信息反饋給市財政局備查。
第三十三條 代理銀行辦理資金支付后,應向預算單位發(fā)送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作為預算單位收到和付出相應款項的憑證。
第三十四條 預算單位應根據收到的入賬通知書做好相應會計核算工作;市財政局根據代理銀行的回單,生成各用款單位的支出明細賬。
第三十五條 代理銀行對當日收到的支付指令,應在當日及時辦理資金支付手續(xù);當日確實無法辦理的,應于下一個營業(yè)日10時前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應在財政直接支付匯總清算通知單確定的清算額度內,根據代理銀行每日按實際發(fā)生的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三十七條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或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fā)生資金退回財政零余額賬戶的,代理銀行應在當日將已清算的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并通知市財政局和用款單位,再由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恢復相應的財政直接支付額度。對確需支付的資金,市財政局與有關單位核實后重新辦理支付手續(xù)。
第六章 財政授權支付程序
第三十八條 市財政局應在月末3個工作日前,根據批準的預算單位用款計劃下達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分別向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代理銀行發(fā)送財政授權支付清算額度通知單和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
代理銀行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其所屬各有關分支機構,由各分支機構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到預算單位。
第三十九條 預算單位憑據財政授權支付到賬通知單所確定的額度支用資金;代理銀行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yè)務,控制預算單位的支付金額,并與國庫單一賬戶進行資金清算。
第四十條 財政授權支付通知單確定的月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在年度內可以滾存使用。年度終了,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銀行和預算單位對截至12月31日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的下達、支用、余額等情況進行對賬簽證,并根據對賬結果對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余額進行注銷和恢復,預算單位在下年度恢復額度繼續(xù)使用。
第四十一條 代理銀行應根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和預算單位發(fā)送的授權支付憑證,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代理銀行對預算單位超出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簽發(fā)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條 預算單位必須在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業(yè)務,同時應遵循轉賬、公務卡、現金支付的支付順序,積極推行公務卡結算制度,嚴格執(zhí)行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減少現金支出。
第四十三條 預算單位要切實加強對現金支出的管理,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門相關規(guī)定在限定的次數和金額內支用現金,禁止頻繁大額提現,禁止長期存有大量庫存現金。
第四十四條 預算單位不得違規(guī)從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支付財政資金。如發(fā)生緊急突發(fā)事項等需通過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墊付資金的特殊情況,應事先向市財政局報送資金歸墊申請,由市財政局審批后方可支付。代理銀行對于預算單位從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歸墊資金,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需辦理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業(yè)務的,可與代理銀行簽訂授權協議,授權代理銀行在接到煤、電、水等公用企業(yè)提供的收費通知單后,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內劃撥資金,并相應扣減預算單位對應科目(項目)下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應在財政授權支付清算額度通知單確定的累計余額內,根據代理銀行每日按實際發(fā)生的財政性資金支付金額填制的劃款申請與代理銀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四十七條 代理銀行按日向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發(fā)送財政資金支出日報表,反映財政資金實際支付情況并向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進行資金清算。
第四十八條 代理銀行每月初向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和預算單位發(fā)送財政資金月支出情況表,并進行對賬。
第四十九條 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因憑證要素填寫錯誤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或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由代理銀行支付后,因收款單位的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而發(fā)生資金退回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以及預算單位從其他賬戶向零余額賬戶轉入資金等業(yè)務,代理銀行應及時辦理劃退業(yè)務,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并通知預算單位,按原渠道恢復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第五十條 代理銀行受理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業(yè)務按規(guī)定收取的匯劃手續(xù)費,由市財政局統一與代理銀行主辦行結算,代理銀行不得向預算單位收取。
第七章 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五十一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和規(guī)章制度,管理和監(jiān)督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實施;
(二)審核辦理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設立和印鑒預留手續(xù);
(三)審批預算單位報送的用款計劃,根據年度支出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調度資金,辦理財政直接支付業(yè)務,下達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四)對預算執(zhí)行、資金支付、財政決算中的重大事項組織調查;
(五)選定代理銀行,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協調預算單位、代理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業(yè)務工作;
(六)提供財政信息管理查詢系統;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市政府授予的職責。
第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財政性資金支付銀行清算業(yè)務的制度規(guī)定,配合市財政局管理和監(jiān)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
(二)為市財政局開設國庫單一賬戶,辦理國庫單一賬戶與代理銀行的資金清算業(yè)務;
(三)監(jiān)督代理銀行代理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有關業(yè)務;
(四)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國庫單一賬戶收支日報表,核對國庫單一賬戶的庫存余額,確保數字一致;
(五)配合市財政局制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政策措施和認定代理銀行的資格。
第五十三條 預算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單位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編制用款計劃;
(三)負責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所需憑證,并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負責按照本單位的項目進度、工程質量申請撥付資金;
(五)根據財政授權支付管理規(guī)定,簽發(fā)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銀行支付資金。
第五十四條 代理銀行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與市財政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有關規(guī)定,及時、準確、便捷、高效、安全地辦理零余額賬戶、事業(yè)收入資金專戶的財政性資金支付、清算業(yè)務。根據賬戶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照市財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財政授權額度支付資金,不得違規(guī)支付資金,不得違規(guī)為預算單位開立或者變更賬戶。妥善保管市財政局及預算單位提供的財政支付的各種單據、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二)按要求開發(fā)代理財政業(yè)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市財政局聯網,向市財政局反饋財政直接支付與財政授權支付信息,提供資金支付實時動態(tài)監(jiān)測系統與信息查詢系統。
(三)與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簽訂銀行資金清算協議,按時向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報送報表,及時向預算單位反饋支出情況,提供對賬單并進行對賬。
(四)接受市財政局和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管理監(jiān)督。
第五十五條 預算單位的預算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并報市人大批準,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關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六條 預算單位不得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造成預算資金損失浪費的,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性資金支付管理、監(jiān)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八條 代理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市財政局或預算單位支付指令,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支付指令以外的單位、個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財政局取消該銀行的代理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關于惠州市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辦法》(惠財庫〔2019〕1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惠州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關于印發(fā)惠州市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辦法》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