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和修訂辦法的政策背景
為建立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國庫集中收付為主要形式的現(xiàn)代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效規(guī)范政府財政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收支監(jiān)管,提高財政收支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等有關規(guī)定,2019年惠州市財政局牽頭草擬了《惠州市市直財政國庫集中收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業(yè)經十二屆8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4月20日起施行。
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對《行政處罰法》進行修訂,于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根據(jù)市司法局《關于轉發(fā)<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函>的通知》(惠市司函[2021]62號)及相關規(guī)定要求,市財政局牽頭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制定及修訂政策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關于印發(fā)《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001〕24號)
(三)關于轉發(fā)《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涉及行政處罰內容的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函》的通知(惠市司函[2021]62號)
(四)關于印發(fā)《惠州市市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惠財庫[2019]26號)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辦法應遵循的原則。即:有利于規(guī)范操作原則,使所有財政性資金都按規(guī)定程序在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內規(guī)范運作;有效管理監(jiān)督原則,使收入繳庫和支出撥付的整個過程都處于有效的管理監(jiān)督之下,增強財政收支活動透明度;方便單位用款原則,通過改變現(xiàn)行財政性資金繳撥方式,減少資金撥付環(huán)節(jié),使預算單位用款更加及時和便利。
(二)明確財政性資金范圍。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國有資本經營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事業(yè)收入資金和其他財政性資金。
(三)明確國庫單一賬戶體系設立、使用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包括:國庫單一賬戶、財政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事業(yè)收入資金專戶。
(四)明確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設立和選擇開戶銀行。預算單位設立銀行賬戶分為兩大類,即:財政審批類賬戶,此類賬戶預算單位開立財政審批類賬戶應報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開立;財政備案類賬戶,由預算單位自行按照相關規(guī)定開立財政備案類賬戶,不需報經市財政局審批。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鼓勵有條件的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五)明確國庫集中支付的具體內容,以及各項工作步驟、流程。包括預算單位根據(jù)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用款計劃,按用款計劃申請財政直接支付或財政授權支付,資金支付過程中各項要求和工作流程,以及市財政局、預算單位、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商業(yè)銀行等資金清算具體工作。
(六)明確部門職責與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了財政部門、預算單位、人民銀行惠州市中心支行、代理銀行的工作職責,以及實施過程中各部門、各環(huán)節(jié)的管理、監(jiān)督和懲處,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高效運行。
四、本次修訂主要內容
(一)第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基本存款賬戶。預算單位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二)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應在市級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范圍內,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三)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單位的預算須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并報市人大批準,預算單位依法擁有相關的資金使用權,履行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職責,并接受財政和審計監(jiān)督”。
(四)第五十八條修改為“代理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市財政局或預算單位支付指令,將財政性資金支付給支付指令以外的單位、個人,情節(jié)嚴重的,由市財政局取消該銀行的代理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刪除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