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1-26
惠市住建〔2021〕195號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2月21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筑市場秩序,完善建筑市場誠信體系,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提高工程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3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認定、采集、共享、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相關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單位包括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個人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是指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建筑市場主體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記錄、采集、認定的反映建筑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建筑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按照類別分類實施。同一家企業同時具有多類資質的,應分別納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綜合管理工作,統一公布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管理及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與本市其他政府管理部門的聯系,加快推進信用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審慎”和“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妨礙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維護,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保證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運行安全和數據安全。
第九條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第十條 建筑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分為企業的基本信息和人員的基本信息。企業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注冊登記信息、聯絡方式、企業資質、人員條件、承接項目、工作業績、建筑業各類統計、信用承諾及其他有關信息。人員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聯絡方式、從業資格、執業狀況、參與項目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建筑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獲得縣級及以上行政機關、群團組織的表彰和工程類獎項等優良行為的信息;
(二)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遵守向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作出信用承諾的信息;
(三)建筑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中倡導性、鼓勵性規定形成的良好行為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優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建筑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受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信息,以及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采集應遵循“誰監管、誰采集、誰負責”的原則,信用信息由企業誠信申報、系統自動采集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采集。
建筑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市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筑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驗后錄入市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
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實施動態管理,及時予以更新和對外發布。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秩序,開展信用評價,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建立建筑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列入守信激勵主體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行政許可等方面實行優先辦理等。
第十六條 列入失信懲戒主體名單的建筑市場主體,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 建筑市場主體認為公布的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在信用信息公示后向產生信用信息的單位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存在錯誤或者遺漏的;
(二)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超過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產生信用信息的單位收到異議申請后,應依法依規對異議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核實,作出異議處理決定書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核查確認異議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信息存在錯誤的,予以更正;
(二)信息存在遺漏的,予以補充;
(三)公示的信用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處理;
(四)信息超過公示期限仍在公示的,停止公示。
確認異議信息不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應予以維持原有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