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35號)提出,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機制、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更好激發市場主體活力。2021年6月實施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信用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為基礎的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秩序。加快推進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是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需要,是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加快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信用監管機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更加突顯。
二、《辦法》制定的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3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惠府〔2021〕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二十條,從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職責分工、管理原則、信用信息分類及定義、記錄采集途徑、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異議處理途徑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
(一)第一條至第八條是《辦法》的總括性和原則性規定。分別規定了《辦法》制定的依據與目的、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職責分工、管理原則等。依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管職能,明確了建筑市場主體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明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對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依法認定、采集、共享、公開、使用及監督管理。
(二)第九條至第十三條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分類、定義、記錄采集、公示等方面的要求。明確了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對信用信息如何采集、記錄、公示等進行了規定。建筑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錄入市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筑市場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驗后錄入市建筑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筑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實施動態管理。
(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使用方面的規定。明確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依法依規建立建筑市場主體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工作機制。
(四)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是《辦法》關于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和《辦法》生效時間的規定。建筑市場主體可對公布的信用信息提出異議,產生信用信息的單位應依法依規對異議信用信息及時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