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6
關于印發《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幼兒園托班開設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惠市衛〔2024〕90號
各縣(區)衛生健康局、教育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局:
現將《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兒園托班開設與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
2024年8月6日
惠州市衛生健康局 惠州市教育局幼兒園
托班開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15號)、《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0〕5號)和省發展改革委等三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十四五”時期“一老一小”整體解決方案的通知》(粵發改社會〔2022〕440號)精神,規范和加強幼兒園托班的開設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范圍內各級各類幼兒園開設面向2-3歲嬰幼兒實施保育教育活動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幼兒園在滿足片區3-6歲幼兒入園需求后,需具備開展2-3歲嬰幼兒照護服務的班級教室和師資資源,且在申請開設托班前3年內無違法違規辦學記錄,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方可開設托班。
第四條 幼兒園開設托班,應當登錄廣東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統進行備案登記,衛生健康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操作指引或辦事指南。
第五條 幼兒園托班生活用房應布置在首層。當布置在首層確有困難時,可將托班布置在二層,按班級獨立成套,宜配活動、盥洗、就寢等空間及符合嬰幼兒月齡特點的教具設備,所設配置應符合國家相關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標準。
第六條 幼兒園托班應配備保育人員,保育人員與幼兒的比例應當不低于1:7,有條件可配備一名專任教師。
第七條 幼兒園托班每班幼兒人數不超過20人。新建幼兒園按照學位與托位配比5:1的標準配建托班,計算結果向下取整。
第八條 幼兒園托班入托年齡為2周歲及以上,以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為時間節點。幼兒進入托班前,應當完成適齡的預防接種,經醫療衛生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入托;離開幼兒園托班3個月以上的,返回時應當重新進行健康檢查。
第九條 幼兒園托班面向社會招生,符合資格的報名人數大于招生人數的,可采取分批次錄取、電腦隨機派位、抽簽搖號等錄取方式。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高校、村集體等舉辦的公辦幼兒園托班,可優先招收本單位、本村(居)戶籍適齡幼兒入園,剩余托位可向社會開放。
第十一條 幼兒園托班應遵循2-3歲幼兒生長發育和心理發展規律,把幼兒的安全、健康工作放在首位,重視幼兒早期情感關懷和回應性照護,讓幼兒在生活和游戲中體驗,促進其在身體發育、動作、語言、認知、情感與社會性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幼兒園托班保育工作應當根據嬰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制定科學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幼兒飲食、飲水、如廁、盥洗、睡眠、游戲等一日生活和活動,注意動靜結合,保證幼兒每日充足的戶外活動時間。全日制托班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日不少于2小時,寄宿制幼兒不少于3小時,寒冷、炎熱季節或特殊天氣情況下可酌情調整。
第十三條 幼兒園托班建立基于2-3歲幼兒特質的家園溝通合作機制,及時溝通反饋幼兒身體狀況、認知情緒發展等情況,指導和幫助家長提高日常養育、親子互動的能力。鼓勵幼兒園托班保教人員主動開展家園合作研究。
第十四條 幼兒園托班應當加強信息管理,依托廣東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統,及時采集錄入幼兒園托班基礎信息,建立電子信息檔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工作人員崗前培訓和定期培訓制度,通過集中培訓、在線學習等方式,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
第十七條 幼兒園托班的人員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納入幼兒園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幼兒園托班的設施設備條件、人員配備、衛生保健、膳食營養和疾病防控、照護與保育質量、保育人員衛生保健知識培訓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檢查;教育部門配合做好日常督導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