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10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惠州市科學
技術局關于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團隊)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4〕107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團隊)的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4年11月25日
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引進培育科技人才
(團隊)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推進新時代人才強市和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以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集聚科技人才(團隊),助力我市加快構建綠色低碳產業體系打造廣東高質量發展新增長極,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人才(團隊)包括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和戰略科學家團隊、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業團隊。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以項目形式資助科技人才(團隊)入選者創新創業。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支持惠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其他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等圍繞開展基礎研究、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等方向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團隊)。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科技人才(團隊)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科技人才(團隊)項目引進培育計劃,編制和發布申報指南,做好項目組織申報、評審、立項、簽訂合同書等工作,并根據合同書和有關規定開展項目過程管理、檢查考核、績效評價和結題驗收。
縣(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科技人才(團隊)的引進、培育、項目申報、初審推薦、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 戰略科學家團隊項目申報條件:
(一)戰略科學家在惠州組建的團隊,核心成員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2人為當年從市外引進人員或尚未來惠州人員。核心成員原則上應取得所實施項目專業領域的博士學位或副高級及以上職稱,項目實施期間全職在惠州工作。
(二)戰略科學家團隊項目的研究領域符合惠州產業發展規劃,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和知識產權,具有前沿性、突破性高水平科技創新成果,并能在惠州實現成果產業化,符合《惠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中特級人才申報條件,能在惠州持續穩定開展工作,每年累計在惠州工作時間不少于90天,與申報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聘任協議或合作協議。
(三) 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高等院校、省實驗室、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
2.戰略科學家或團隊的第一、第二、第三核心成員在惠州創辦的企業,且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團隊成員投入企業的實繳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3.如申報時尚未成立企業,可由戰略科學家本人或團隊的第一、第二、第三核心成員以個人名義先提出申報,并承諾在項目立項后6個月內在惠州注冊成立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團隊成員投入企業的實繳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第六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項目的人才應符合申報當年不超過60周歲。
(二)申請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類別的,要求人才近5年獲得不少于1項Ⅰ類知識產權或不少于2項Ⅱ類知識產權(以《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為分類標準)。
(三)在申報單位擔任研發機構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等職務。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
2.取得碩士學位、中級職稱或技師技能等級,且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惠州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4倍;
3.國內外重點大學(QS或泰晤士世界大學排名前200位、國內雙一流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學士學位,且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惠州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4倍。
(四)申報單位應為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其他建有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的單位。
第七條 科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科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的人才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具有高校、科研單位、知名企業核心崗位的研發、管理工作經歷或自主創業經歷,擁有至少1項主營業務相關知識產權或科研成果。申報當年不超過60周歲,是企業主要創辦者且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自然人股東。
(二)申報單位主營業務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申報時在惠州注冊不超過3年。
第八條 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申報條件:
(一)申報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的人才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并取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在申報單位擔任研發項目負責人或科研骨干。申報當年不超過40周歲;曾在重點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擔任學科帶頭人、項目帶頭人,或曾在知名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等擔任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申報年齡可放寬至45周歲。女性申報年齡要求可相應放寬2周歲。
(二)申報單位應為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其他建有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的單位。
第九條 科技創新團隊項目申報條件:
(一)團隊由1名帶頭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員組成,團隊帶頭人、第一核心成員和第二核心成員申報當年均不超過60周歲。團隊帶頭人應具有博士學位、副高級職稱或高級技師技能等級,應在申報單位擔任(擬任)高層技術管理人員或研發項目負責人等重要職務,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科技成果。團隊第一、第二核心成員應具有碩士學位、中級職稱或技師技能等級及以上條件。
(二)研究項目應為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發攻關項目,能有效解決核心技術、共性關鍵技術或“卡脖子”技術,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創新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
(三)申報單位與團隊帶頭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周期應能夠覆蓋團隊項目合同執行周期。
(四)申報單位應為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或其他建有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市級及以上創新平臺的單位。
第十條 科技創業團隊項目申報條件:
(一)團隊由1名帶頭人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員組成,成員間的專業結構合理,具有關聯性和互補性,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和明確的職責分工,申報當年均不超過60周歲。
(二)團隊帶頭人或第一核心成員、第二核心成員之一應為企業主要創辦者且為第一大股東或最大自然人股東,且入選后資助期內須持續滿足該條件。
(三)創業項目應具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相對完善的商業模式,且產品處于中試或產業化階段,有較好的市場前景,預期能夠在未來5年內實現產業化,帶來較大經濟社會效益。
(四)申報單位在惠州注冊時間不超過3年,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團隊帶頭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員均持有公司股權且總股權占比不低于30%。
第十一條 申報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的人才,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業團隊帶頭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全職來惠州工作不超過3年;
(二)尚未來惠州工作,已與我市申報單位簽訂意向工作協議,并承諾發布入選通知后1年內來惠州的。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創新團隊和科技創業團隊項目常年接受申報,集中組織評審。已通過惠州入選國家、省重大人才計劃(項目)的人才(團隊),不能申請惠州市科技人才(團隊)引進培育項目。
申報立項程序如下:
(一)發布指南。市科技局根據科技人才(團隊)年度工作安排,在市科技局網站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引進培育重點領域、申報條件、申報要求、推薦程序等,申報單位根據申報指南提交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縣(區)科技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審核轄區內申報單位項目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合理性,向市科技局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
(三)專家評審。市科技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組織開展項目評審工作,評審主要采取網絡評審、會議(答辯)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主要圍繞學術水平、創新能力、創新貢獻、工作基礎、創新潛力、申報單位支持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審;科技創新團隊和科技創業團隊項目主要圍繞團隊整體水平、團隊構成合理性、團隊到位可行性、實施項目的必要性、工作基礎、技術先進性、項目產業化前景、申報單位支持程度等進行綜合評審。
(四)名單審定。市科技局對申報單位、人才、團隊成員的社會信用進行核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入選人才(團隊)項目名單和資助經費額度。
(五)下達立項。由市科技局下達科技人才(團隊)項目立項文件。
第十三條 戰略科學家團隊項目常年接受申報,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立項及確定資助方式、資助資金。
第十四條 戰略科學家團隊項目根據團隊的創新影響力、投入程度以及預期產生經濟社會效益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給予不超過1億元的綜合性支持。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按A、B、C、D、E五檔分別給予500萬、400萬、300萬、200萬、100萬元資助,分五年等額發放。資助資金60%用于支持入選人才開展科研工作,40%用于入選人才個人生活補助。
第十六條 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給予50萬元的資助,分五年等額發放。資助資金60%用于支持入選人才開展科研工作,40%用于入選人才個人生活補助。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業團隊項目按A、B、C、D、E五檔資助,分別給予1000萬元、80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項目資助經費。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總投入的50%(高校、實驗室及非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不作要求)。經費分三期撥付,簽訂合同書后撥付30%,中期考核通過后撥付40%,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30%。
對創新成果有重大突破、后續有突出發展潛力的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業團隊項目,在項目驗收通過后,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其后續項目進行綜合評審后,可對團隊項目給予持續支持,項目資助經費最高可追加至3000萬元。
第十八條 經市政府同意新建的新型研發機構共建方案中確定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符合申報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由專家評審確定資助檔次予以資助。
第十九條 對由惠州推薦申報入選國家、省重大人才計劃(項目)的人才和團隊,按照國家或省補助標準給予1:1配套支持。配套資金按國家或省補助資金同期數、同比例、同類目撥付。
第二十條 資助經費發放按“就高、補差、不重復”最高總額限制原則發放,若存在享受市級其他同類型人才政策的情形,或是先入選市級人才計劃后入選國家、省重大人才計劃(項目)的人才(團隊)的情形,以最高資助金額為上限予以資助。
第二十一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和優秀青年科技人才項目由市科技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單位以及人才共同簽訂合同書,科技創新團隊和科技創業團隊項目由市科技局、縣(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單位以及團隊帶頭人及團隊第一、第二核心成員共同簽訂合同書。合同書約定人才(團隊)項目的工作計劃、績效目標、知識產權歸屬、各方權利義務等。人才(團隊)項目實施周期視具體情況約定為3—5年。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對項目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對資金支出負責;應為入選人才、團隊成員提供必要的支撐保障條件,做好入選人才或團隊成員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督促入選人才、團隊成員履行合同書約定,配合履行考核驗收等相關職責;做好相關重要信息的保密以及人才安全風險評估、防范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科技創業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在資助期間須全職在惠州工作;科技創新團隊、科技創業團隊帶頭人和第一、第二核心成員在資助期間須全職在惠州工作。
第二十四條 入選的人才要求全職的,須與申報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協議執行期內持續在惠州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協議執行期內惠州為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入庫實繳金額不為零)的唯一繳納地;
(三)從境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來惠州的,其人事關系若無法改變,需由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提供同意派出任職證明或同意離崗創業證明,且立項后僅在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或惠州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入庫實繳金額不為零);
(四)另有政策做出特別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人才、團隊成員或申報單位提供虛假材料,或剽竊、侵占他人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助經費的,一經發現,由市科技局終止其項目,并追回全部已資助經費,視情形階段取消或永久取消入選人才、團隊成員和申報單位申報我市科技人才(團隊)項目和科技計劃項目資格。違反社會信用有關管理規定的,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人才年齡、申報單位成立時間、人才來惠州等時間節點計算為項目申報當年6月30日。
第二十七條 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1月24日印發的《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團隊)的實施辦法》(惠市科字〔2024〕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