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12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印發《惠州市
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惠文廣旅體〔2024〕262 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本辦法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請認真貫徹執行。
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4年12月24日
惠州市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文化產業健康持續發展,推動市級文化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設,規范園區申報、認定和監督管理,參照《廣東省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文化產業園區”,是指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認定的、旨在進行文化產業資源開發、以文化創意為主要內容,主導產業明確、基礎設施完備、孵化功能較為突出、文化新業態和文化企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有機統一,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并出具初審意見,協助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轄區內市級文化產業園區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條 市級文化產業園區一般每2年申報、認定一次。已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的,考核工作從認定次年開始,原則上每2年考核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的認定條件:
(一)符合本省、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及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整體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能夠充分利用區域優勢,為文化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環境;
(三)有豐富的文化內容和明確的文化產業特色,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在本市及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規范運營2年以上,文化及相關產業主導明確;
(五)園區入駐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入駐企業總數量的51%以上,且文化企業產值(營業收入)占園區企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的51%以上。園區入駐文化企業自主創新和市場拓展能力強,擁有一定數量的自主知識產權,原創產品開發能力強。園區招商完成率50%以上;
(六)園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務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導向正確,內容健康;
(七)園區及其運營管理機構近2年沒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八)園區有專門的運營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運營管理機構應是法人單位;
(九)園區有配套的公共服務體系。包含但不限于具有以下功能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為入園文化企業,特別是中小微文化企業、初創型文化企業提供管理咨詢服務、投融資服務、專業技術服務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功能服務,能夠為創業者的創新創業提供多種支持;
(十)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報市級文化產業園區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惠州市市級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申請表》;由行政機關批準成立、運營管理機構是行政機關派出或所屬機構的園區,應提交行政機關批準設立園區的文件;其他類型的園區,應提交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二)運營管理機構基本情況,包括成立時間、主營業務、發展歷程、過往業績、股東情況及組織架構、從業人數、園區管理制度、園區常駐管理部門設置、近兩年年度財務報表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姓名、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聯系方式等情況。
(三)園區入駐企業情況,包括:入駐企業名稱、入駐時間、主營業務、股權構成(包括境外及港澳臺獨資、合資、合作情況等);企業在內容、技術、模式、業態、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創新情況;企業在本行業的地位、示范帶動作用及品牌影響力情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情況、經濟效益情況等。
(四)園區建筑面積及基礎設施配套情況,包括供電、供水、通訊、信息化系統、停車、公共休息和會議設施等情況。
(五)園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情況。
(六)園區中長期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七)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七條 市級文化產業園區認定程序:
園區認定工作以“自愿申報、嚴格標準、示范引領、動態管理”為準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施。
(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結合年度工作計劃,下發申報通知,明確具體要求,由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二)申報園區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由運營管理機構作為申報單位向園區所在地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一式2份,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報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
(三)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認定條件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將申請材料報送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四)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復審,對符合申報要求的園區,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與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擬定認定名單。
(五)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擬認定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并授予“惠州市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牌匾。
第八條 惠州市轄區內已獲得文化和旅游部、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后,直接成為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無須重復申報。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監督管理和考核。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相關考核工作,對新認定的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及積極招引、培育優質規上文化服務業企業入駐的市級文化產業園區,結合市級財政安排情況進行專項資金扶持、獎勵等。
各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協助指導轄區內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建設,推動落實相關扶持政策。
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對在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和在園區內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發現不當及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制止并第一時間報告市、縣(區)兩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第十條 園區對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須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其名稱、地址變更時,應持相關權屬機構同意園區運營管理機構變更或市場監管部門核準其名稱、地址變更文件,自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保留園區稱號的書面申請,經所在地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核準。
第十一條 園區應于每年4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經所在地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審核,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報送上一年度園區發展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以直接考核或委托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定期開展園區考核工作,對園區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建立退出機制。
第十三條 園區考核內容包括:
(一)園區發展方向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及本辦法要求。
(二)園區中長期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實施情況。
(三)園區整體運營、管理及效益情況。
(四)園區配套公共服務情況。
(五)園區內文化企業發展及創新成果轉化情況。
(六)園區知識產權保護情況。
(七)園區年度發展情況報告、入駐企業及相關數據統計分析情況報告。
(八)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園區建設、運營管理情況的評價和意見。
(九)其他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園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對其予以“警示”:
(一)未按要求及時報送園區發展情況報告、入駐企業及相關數據統計分析情況報告的,或報送情況、數據不真實的。
(二)園區規劃或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出重大調整,未按規定及時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的。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其名稱、地址變更,未在規定時間內向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報請核準保留稱號的。
第十五條 園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認定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未能達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二)后續建設未能按照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組織實施的。
(三)未能按建設發展目標和規劃,提供相關配套公共服務的。
(四)因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有不當及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傳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園區內文化企業存在重大侵權行為的。
(六)連續兩次考核被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給予“警示”的。
第十六條 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撤銷其認定,予以摘牌,且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報或考核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手段,騙取市級文化產業園區認定或考核合格結果的。
(三)不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法管理的。
(四)因園區經營方向或功能發生重大變更而導致園區性質改變,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認定范疇、第五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
(五)因園區內組織開展的文化活動、生產提供的文化產品有不當及違法違規行為,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出現嚴重意識形態問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包括損害消費者利益、傳播不良信息等)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