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惠州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9〕11號)于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根據《惠州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惠府辦函〔2018〕17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修訂該文件的必要性
因機構改革和部門職能調整以及公平競爭的有關要求,為繼續順利開展我市大病二次補償工作,需對《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3〕19號)進行修訂。
二、修訂該文件的依據
(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發改價監〔2017〕1849號);
(二)《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
三、修訂主要內容及理由
(一)將第二條“實施內容”第(四)項第4目中“在廣東省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中“廣東省境內”修改為“我國境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第十四條“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第(一)款“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務院規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條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第五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承辦方式”第(三)項規定:“嚴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準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根據以上文件規定,將原文件中“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大病保險投標的基本資格條件”中第(2)款“在廣東省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中“廣東省境內”修改為“我國境內”。
(二)將涉及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的有關單位名稱進行修改,具體為:
1.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局(部門)”(成員單位除外,成員單位仍包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衛生局”修改為“衛生健康局”;
3.將“社保基金管理局”修改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將“社保經辦機構”修改為“醫保經辦機構”;將“社保工作”修改為“醫保工作”;
4.刪除“監察局”、“審計局”,大病二次補償工作不涉及該部門的具體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