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風險,提高政府合同管理的有效性,需要對原《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規定》(惠府〔2014〕169號)進行修訂,現就修訂后的《惠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規定》(惠府〔2020〕9號,以下簡稱《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原《規定》于2014年12月26日開始實施,有效期5年。原《規定》在規范政府合同內容及管理、防范政府合同風險、減少政府合同糾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力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不斷提高,原《規定》個別內容存在與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相符的情況。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頒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對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明確的要求。鑒此,為繼續加強政府合同管理,有必要對原《規定》作出修訂。但根據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會議精神,政府合同管理規定作為政府內部工作制度不再納入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管理。鑒此,《規定》修訂后,不再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僅以市政府名義印發執行。
二、修訂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四)《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五)《惠州市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意見》(惠市委辦發〔2017〕7號)。
三、《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五章,三十四條,依次為總則,合同的起草、簽訂和履行,合同糾紛的處理,責任追究,附則。
(一)第一章總則。總則部分共九條。分別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政府合同的概念、合法性審查制度、訂立和履行政府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及各部門的職責。
(二)第二章合同的起草、簽訂和履行。第十條至第二十五條,對政府合同的承辦單位的具體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對政府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進行列舉,制定了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資信調查條款,并對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作出規定,強調承辦部門在合同簽訂后應當及時備案、歸檔。
(三)第三章合同糾紛的處理。第二十六條至二十九條,規定合同糾紛應首先采取協商、調解方式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承辦部門應及時依據合同約定提請仲裁或訴訟。未經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同意,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權益。
(四)第四章責任追究。第三十條對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同時規定市司法局、部門法制機構或部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在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工作中,除具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利益的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出具的審查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外,不因其合法性審查行為予以追究責任。對市政府法制機構、部門法制機構或部門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作出法律審查意見予以保障。
(五)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分別對《規定》中涉及的市政府所屬部門、專職或兼職法律顧問作出解釋,并對適用范圍、解釋部門及施行日期作出規定。
四、關于頒布形式
《規定》經過公開征求意見、多次論證、反復修改等,制定程序合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政府合同管理規定不屬于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頒布執行。
(來源: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