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健全惠州市困難家庭救助保障體系,根據《惠州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要求,市民政局草擬了《惠州市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草擬稿,下稱《辦法》),現就《辦法》的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聚焦脫貧攻堅、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講話精神和市領導提出“關注關愛城市夾心層困難家庭,健全救助保障體系”的指示精神,提高社會救助的覆蓋面,進一步加強低保邊緣群體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二、城鎮的范圍
《辦法》里指的城鎮地區,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用區劃代碼和城鄉劃分代碼》的規定為準。
三、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序
城鎮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程序,即審核審批程序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執行。
四、家庭財產認定問題
按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認定辦法》(粵民規字〔2019〕9號)規定執行。
五、在認定工作上如何區別
在家庭收入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員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低于低保標準1.5倍,即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800元低于1200元。
低收入家庭經認定后,家庭成員獲得與低保家庭相同的政策待遇,但不發放救助資金。
六、低收入家庭獲得哪些救助
符合條件的,經認定后成為低收入家庭的,其家庭成員享受以下救助:
1、臨時救助、養老服務、專業社工和巡訪探視服務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
2、醫療救助工作(醫保部門負責);
3、教育救助工作(教育部門負責);
4、住房救助、電梯加裝補貼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
5、就業救助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6、居家無障礙改造工作家庭認定工作(殘疾人聯合會負責)
《辦法》在草擬過程中,相關部門對救助內容作了進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救助措施,為保持政策的公平公正,該《辦法》里提及的救助內容,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同樣享受。
七、低收入家庭的管理
城鎮低收入家庭應在每年10月底前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申報家庭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未在10月底前申報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從次月起撤銷低收入家庭認定。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政策解讀部門
《惠州市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城鎮低收入家庭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