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一)修訂目的及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文化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廣東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關于規范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暫行規定》(粵文執法〔2012〕41號)、《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辦〔2013〕48號)、《市文廣新局關于貫徹落實惠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惠文辦〔2018〕4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市文化市場執法工作實際,我局修訂《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文化廣電出版電影領域)》。
(二)必要性
現行《關于印發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惠文〔2013〕439號)在2019年機構改革后及部分法律法規修改后,已不適應實際需要,有必要進行調整修訂,將原《惠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修訂為《惠州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文化廣電出版電影領域)》(以下稱《規則》)。
二、主要內容解讀
《規則》共38條,主要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定義進行解釋,明確裁量原則,規定處罰情形,文件有效期及《量化標準》。
《量化標準》主要明確了各項文化市場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依據、適用情形和裁量標準。針對每個處罰事項,結合違法行為發生次數、違法所得、危害程度等各種不同情節,在法定裁量范圍內,分解為輕微、一般、嚴重、特別嚴重等4個階次裁量標準。結構分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出版物市場、出版、電影、印刷業、音像制品、網絡文化、著作權、營業性演出、衛星電視廣播接收設施等11個類別,共涉及違法行為事項87項。
三、涉及修訂的法律法規
(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
(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
(三)《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
(四)《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3月1日修訂);
(五)《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6年2月6日修訂);
(六)《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3月1日修訂);
(七)《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6月1日修訂);(八)《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10月1日施行);
(九)《電影管理條例》(2002年2月1日施行);
(十)《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1月16日修訂);
(十一)《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1月16日修訂);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1 月30日修訂);
(十四)《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4年2月3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