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制定《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市參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落實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市完成義務教育后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升學的政策,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的需要。
二、主要依據
《通知》主要依據了《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和《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推進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教考〔2017〕15號)等規定。
三、起草過程
自2018年1月份開始修改,經過反復調研和修改,于2018年3月初完成《通知》修訂稿,經征求市相關職能部門和縣區政府意見、向社會公示、請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與司法局人員多次討論修改,2019年3月14日通過市司法局審核。
四、主要內容和解讀
《通知》共七項內容,明確了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界定,對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中考資格條件、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政策、服務保障、報考事項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針對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強。
(一)適用范圍
結合當前實際,本《通知》的適用范圍為我市行政區域。
(二)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界定
《通知》第一項界定了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概念。《通知》所稱“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是指在我市初中階段學校就讀的非廣東省戶籍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學生,不含在我市初中階段學校就讀的本省外市、香港、澳門、臺灣和外國戶籍學生。
(三)報名參加我市中考的資格條件
《通知》第二項規定,隨遷子女報名參加我市中考,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隨遷子女獲得我市初中學校三年完整學籍。
2.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于隨遷子女入讀初中一年級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領取了居住證,且在隨遷子女初中畢業當年的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證。
3.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含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下同)累計3年(含3年)以上(截止時間為隨遷子女初中畢業當年的8月31日);或者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于隨遷子女入讀初中一年級的次年5月1日前在我市參加了社會保險,至隨遷子女報名參加我市中考時沒有中斷過。
(四)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政策
《通知》第三項明確,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與我市戶籍學生同等填報普通高中學校志愿,同等享受優質普通高中學校直接分配給初中學校的招生指標,同等分數線錄取,同等繳交普通高中學費。
(五)管理部門的職責和任務
《通知》第四項對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進行了劃分。
1.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報名參加我市中考工作的統籌管理,做好報名、考試和錄取等服務工作。
2.公安部門負責核實異地務工人員居住證辦理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實異地務工人員在我市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六)報考事項
《通知》第五項明確了隨遷子女報名參加我市中考的工作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報名時需提交的材料與要求、考生生源地的確定等相關報考事項。
(七)對不符合報名參加我市中考資格條件隨遷子女的告知
《通知》第六項明確,不符合報名參加我市中考資格條件的隨遷子女有報讀普通高中學校意愿的,應盡早與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取得聯系,選擇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中考。
(八)有效期限
《通知》第七項規定了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往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