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解決多年來在涉農資金管理領域持續存在的多頭管理、交叉重復、使用分散等問題,促進涉農資金使用由分散到集中、從低效到高效轉變,2017年12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明確將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中央巡視組對省也提出需對涉農各領域財政資金進行統籌整合的要求。省財政廳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和中央巡視反饋意見,于2018年12月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3號),并要求各市縣參照省的做法,對涉農資金進行整合。為貫徹落實中央、省相關精神,按照市領導批示指示,市財政局在認真學習中央、省政策文件、到兄弟試點市清遠市進行調研交流、對2017-2018年市本級安排的涉農資金分配情況進行摸底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擬定了《實施方案》。
二、制定依據
(一)《關于探索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的意見》(國發〔2017〕54號)
(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粵府〔2018〕123號)
三、《實施方案》主要框架和內容
《實施方案》嚴格落實中央、省各項要求,分主要目標、推進行業內和行業間涉農資金整合、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保障措施四部分、15條具體措施,并附有市級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專項目錄、流程和責任單位。圍繞提升財政支農政策效果和支農資金使用效益的目標,通過“兩個比例”雙控要求,賦予縣(區)“三個權利”,解決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問題。其基本框架內容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涉農資金實現跨部門統籌整合。將現有農業農村局、林業局、水利局等12個部門近30項市級涉農資金(動態調整),一并歸納并入省設置的農業產業發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生態林業建設、農業救災應急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6大類內,明確每類資金牽頭部門,將上級與市級資金進行統籌。
(二)賦予縣(區)統籌的權利。為使涉農資金統籌整合“動真格”落實“放管服”,在實現跨部門整合涉農資金的基礎上,省《實施方案》提出“兩個50%”要求,即由省級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涉農資金總額的50%,由市縣統籌實施的每類資金中,省級下達的約束性任務所需資金占比不得超過50%,既保證保障省委、省政府的戰略意圖和工作要求,又賦予市縣“三個權利”(即結合實際,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具有確定項目規劃布局的權利,具有確定項目建設先后順序的權利,具有確定項目實際投資額度的權利)。我市《實施方案》根據我市實際,提出“一個30%,一個50%”的雙控要求,即在市級下達的約束性任務所需資金占比與省保持一致的基礎上,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在市級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不得超過涉農資金總額的30%,由縣(區)組織實施的項目資金超過涉農資金總額的70%,加大縣(區)的統籌力度。
(三)明確市級及縣(區)組織實施的項目范圍。市級組織實施的項目主要包括市委、市政府確定由市級單位組織實施的項目;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投資項目;需依靠市級單位資源及技術力量統籌實施以及示范推廣的重點綜合性項目等,其他項目為縣(區)統籌實施項目。
(四)細化界定了縣(區)統籌實施的約束性任務清單范圍。約束性任務需進行考核,指導性任務不作為考核硬性指標。約束性任務主要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項、重大規劃任務、新設試點任務以及應急救災類、對農民直接補貼類等任務。其他任務為指導性任務,可對任務方向、工作目標進行指導,但不可限定具體項目。
(五)明確市、縣(區)業務主管部門儲備項目庫要求。
縣(區)業務主管部門原則上應提前一年儲備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并對項目庫內的項目實施動態管理。縣(區)項目儲備要堅持規劃引領,與上級任務清單相銜接,歸并重復設置的涉農項目,避免重復投資,多方投資。
(六)改革完善涉農資金管理體制機制的措施。內容包括加強管理制度體系建設、進一步下放審批權限和加強涉農資金監管,建立與統籌整合相適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體系等。同時,明確縣(區)級按規定在統籌整合范圍內將剩余資金調劑用于其他急需實施的涉農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明顯的,審計、財政等部門在各類監督檢查中不作為違規問題處理。
(來源: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