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的政策背景
2019年12月,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9〕170號)。我市2017年出臺的《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惠府〔2017〕127號)已與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不相適宜,需重新出臺我市實施意見。我們草擬了《關于貫徹執行〈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實施辦法〉的實施意見》(送審稿)(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業經市政府黨組會議和十二屆13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市政府名義于2020年7月31日印發實施。
二、政策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9〕105號);
(二)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省稅務局印發了《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市級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9〕170號)。
三、《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問題。
省《實施辦法》規定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標準為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我市原辦法規定的代繳標準每人每年120元,此次《實施意見》代繳標準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提高了60元,所需資金按原我市規定由縣區政府負擔。
(二)關于提高喪葬補助金標準問題。
省辦法規定,參保人死亡應發放不低于其死亡時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三)關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問題。
按省規定,從2020年7月1日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管理。
(四)基礎養老金分擔責任。
一是明確了各級財政資金的分擔支出責任。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省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按省定標準對我市各縣區按分類分檔進行補助。二是明確了今后全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保險金的調整機制和標準。當年國家和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低于我市現行標準時繼續按現行標準執行,調整的標準高于我市現行標準時按國家和省的標準執行。
(五)關于制度銜接問題。
本《實施意見》中提出的制度銜接問題,除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計提保障金內容外,均與原《惠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惠府〔2017〕127號)一致。
(六)提高征地項目計提保障資金標準。
2013年以來,我市沒有提高計提標準,當前的計提標準與我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270元的差距較大。此次將計提標準由每月80元提高至120元,保障對象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提高至約160元,差額部分可減少至約110元。今后,將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報市政府同意適時提高計提標準,適當減輕財政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