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教育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教育局關于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背景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7〕180號)提出的“出臺《惠州市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工作要求,為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改造)、擴建的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管理,市自然資源局會同市教育局制定了本《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管理辦法》征求了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充分采納吸收了合理意見,對于未采納意見,與相關單位進行了協商溝通,形成了一致意見,并在在《惠州日報》、市政府網站和市自然資源局網站上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經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所提意見基本采納。《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后,按會議精神修改完善。
三、《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分五章,共二十九條。
(一)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主要闡明管理辦法制定的依據、界定了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單位的概念(本辦法所稱住宅項目是指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項目及自建房;配套教育設施是指配套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中小學及幼兒園的用地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單位是指建設單位是指住宅項目的投資開發單位),并明確其適用范圍、適用原則及各職能部門責任。
(二)第七條主要明確了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中小學、幼兒園布點的專項規劃。經批準的中小學、幼兒園布點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因公共利益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審批程序批準。
(三)第八條、第九條主要明確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擬出讓的住宅項目用地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時以及在招拍掛住宅項目用地時應履行的職責。
(四)第十條主要明確了規劃設計條件要求配建教育設施的住宅項目和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但出讓合同、規劃設計條件等均未要求配建教育設施,且尚未辦理規劃條件核實的住宅項目用地如何配建教育設施的問題。
(五)第十一條主要明確了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的產權歸屬問題。
(六)第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對于規模未達到《管理辦法》規定的需配套建設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最低標準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需承擔與其居住區人口規模(戶數)相適應的配套教育設施建設成本,解決其住宅項目內入學適齡人口的就學學位需求。鼓勵建設單位以自愿的方式,捐贈配套教育設施建設費用。
(七)第十三條明確了規劃確定的中小學、幼兒園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八)第十四條明確了配套義務教育學校及幼兒園的建設標準以及已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住宅項目,用地出讓時所依據的規劃設計條件中明確的配套教育設施用地規模無法滿足附錄l規定設置標準班級數的,可按規劃設計條件實施。
(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明確了審查住宅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注意的內容。
(十)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合同》的簽訂方、合同內容以及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等。
(十一)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明確了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建設與監督檢查要求以及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等。
(十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住宅項目配套教育設施的移交要求以及各職能部門應當履行的職責等。
(十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明確了建設單位、各職能部門等對配套教育設施建設監督檢查的責任追究。
(十四)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對在本市(以縣、區為單位)范圍內,投資房地產項目,其配套教育設施未按合同約定或規定按期建設或交付使用的處置規定。
(十五)第二十八、二十九條明確了《管理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以及《管理辦法》實施的時間以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