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關于印發〈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惠州市民政局商業保險機構承辦
醫療救助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方案修訂的背景
市民政局于2017年底經市政府同意后出臺了《惠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惠州市醫療救助保險服務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民〔2017〕259號),有效期5年,同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了醫療救助服務的承辦機構。
目前醫療救助業務由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市醫療保障局根據《廣東省民政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有效銜接的通知》(粵民發〔2017〕84號)和我市有關部門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等文件精神,為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二次補償銜接,發揮制度合力,結合我市醫療救助工作實際,制定了本方案。
二、方案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現有政策對有關內容進行明確。我市有關部門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對我市醫療救助對象、保障項目及標準、基金來源、基金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明確。根據現有政策,在本方案中明確保障對象、保障項目及標準、基金來源和基金管理按照我市城鄉困難人員醫療救助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建立績效評價和承辦情況報告機制。醫療救助管理服務的考核納入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一并進行。承辦機構應參照《惠州市開展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二次補償工作方案》的要求,書面向市醫療保障部門報告承辦情況。
(三)明確醫療救助費用和購買服務費用的預撥、結算方式。醫療救助費用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分別在每年的3月和9月按上年度醫療救助費用支出總額的50%、40%預撥,余額清算在年度結算時一并完成;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上年度的醫療救助費用年度結算。具體事項由市醫保部門和承辦機構在簽訂協議時明確。購買服務費用由各縣(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6月按上上年度服務費用的80%先行預撥,并在每年醫療救助費用年度結算后20日內與承辦機構按“多退少補”的原則完成上年度購買服務費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