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強監管”總基調,加強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強化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推動強監管常態化、規范化、成體系,切實“看住人為水土流失”。通過梳理現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惠州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辦法》。本《辦法》的出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明確了行業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職責權限,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區域評估、水土保持監測監理條件,規范了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設施驗收及核查程序,簡化了許可備案手續,壓縮了許可備案時限,為我市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生產建設項目服務提供科學、規范指引,確保水土保持管理“放得開、管得住、服務好”,保障我市經濟建設和生態環境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
(一)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強水土保持監管的意見》(水保〔2019〕160號)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化簡政放權、精簡優化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責任追究,優化政務服務、提升服務效能,嚴格督查督辦,建立完善水土保持監管逐級督查制度。按要求需制定水土保持履職逐級督查制度。
(二)根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辦法》(辦水保〔2019〕172號)規定,落實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報備管理和對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督查。按要求需建立完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備管理和履職督查等制度。
(三)根據《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印發2020年廣東省水土保持工作要點的通知》(粵水水保〔2020〕3號)要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系統梳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管政策制度,完善生產建設項目監管制度體系(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核查、履職督查等制度);積極推進已準予許可企業投資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核查;加強在建生產建設項目監管,現場檢查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推進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在出具驗收報備回執12個月內組織開展核查。按要求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核查、履職督查等制度。
(四)根據《廣東省水利廳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的通知》(粵水水保函〔2017〕2742號)要求,報備核查是自主驗收改革后的重要配套措施,各地應依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確定具體的核查辦法。按要求需制定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核查制度。
三、《辦法》主要規定了哪些規定措施
(一)明確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監理監測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條件。
《辦法》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和依法行政相關規定,對國家、省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進行梳理和優化,明確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監理監測和水土保持設施自主驗收具體條件和內容,簡化水土保持方案許可、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手續,進一步壓縮審批備案辦理時限,為生產建設單位、水土保持服務機構提供便利。
(二)規范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監督檢查、設施驗收和核查程序。
《辦法》進一步明確水土保持工作程序,對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監督檢查、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和核查程序、時限等進行了規定,規范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其他行政事項的程序和行為。
(三)明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管理職責。
《辦法》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相關規定,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管理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對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職權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