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醫療保障局 惠州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惠州市稅務局關于拆分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惠醫保發〔2021〕108號)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惠州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惠府辦函〔2018〕17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目前我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職工生育保險并軌運行,不向企業單獨征收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制度設計、統一征繳方式、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保障項目、統一支付辦法。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7號)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根據該規定,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并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未達到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職工(以下簡稱四類人員)或者其用人單位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
根據該規定,在保持現行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情況下,將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與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按現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拆分,明確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
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5%;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2%;生育保險費仍與職工醫療保險費合并征收。無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人員或其用人單位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的,其繳費比例分別在規定比例的基礎上進行下調,即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下調0.5%,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比例下調0.2%。如國家、省對職工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繳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