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小型水庫安全運行管理,保障水庫大壩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惠州市政府于2008年頒布了《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下稱《辦法》),2014年經修訂后繼續實施,各級政府和水利及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小型水庫運行管理人員經費不斷充實和落實,運行狀況和面貌得到較好的提升,市級還規定落實市級補助資金用于引導小型水庫加強日常管理,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該《辦法》已于2019年到期失效,我局及時啟動了修訂工作于2019年9月上報市政府審定。當時水利部、省水利廳正在啟動修訂現有和研究制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辦法》不宜倉促修訂實施,按照市府辦的辦文意見,《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結合上位法規修訂延期出臺。今年為同步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精神,我們重新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現將有關情況解讀說明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水庫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水庫在防洪抗旱、生產生活供水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市現有小型水庫大多建成于上世紀中葉,由當地鎮、村負責維護管理,小型水庫歷史欠賬多,長年失修失管,工程安全問題尤為突出。據統計,我市原有的481宗小型水庫,有49宗水庫功能喪失或調整已辦理了降等報廢注銷手續,現有小型水庫數量為432座。總庫容約4.8億立方米,水庫功能以灌溉、供水、區域防洪為主,設計灌溉面積約77萬畝,影響下游人口約170萬人。
當前,為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水庫大壩安全和“十四五”時期解決防汛薄弱環節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緊緊圍繞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壓實小型水庫管理各方責任,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強化部門監管,建立切實有效的大壩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修訂《辦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對新時期治水的響應和要求,實現“人員不傷亡、水庫不垮壩、重要堤防不決口、重要基礎設施不受沖擊”目標,保障工程安全、效益發揮。
二、《辦法》制定的主要依據
《辦法》主要依據《防洪法》、《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水利部印發關于健全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機制的意見》(辦運管〔2021〕263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參考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各部門(單位)的具體職責、明確了小型水庫運行管理和應急管理的重點環節、操作標準和要求,完善了監督機制,從制度上規范我市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
三、《辦法》的主要制度措施
《辦法》共26條,第1~2條明確了本《辦法》的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第24~26明確了名詞解釋和有效期;第3~23條分別對管理職責、運行管理、禁止行為、應急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主要依據《防洪法》《安全生產法》、水利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參考了《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重點落實了以下事項:一是規定了各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管理單位、租賃經營單位在小型水庫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責任;二是對水庫安全運行管理、經費保障涉及的安全鑒定、開發利用、禁止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更具體化的規定,對小型水庫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明確了劃定標準。三是明確了小型水庫的管理經費來源,按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除上級補助外,以縣(區)財政為主,市級補助資金起到引導拉動作用,是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1〕8號)和《發改委 財政部關于深化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管護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農經〔2019〕1645號)兩個重要文件的具體體現。
《辦法》創新了小型水庫管護機制,推行區域集中管護、政府購買管護服務、以大帶小等管護方式,在確保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小型水庫經營,用經營收益承擔部分管護費用,督促經營者參與管護工作。確保小型水庫多渠道籌集管護資金,落實專業化、標準化、規范化管護責任,確保小型水庫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