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征地留用地安置管理辦法》(惠府辦〔2023〕8號,以下簡稱《留用地安置辦法》)于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根據《惠州市政府系統政策解讀工作細則(試行)》(惠府辦函〔2018〕170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 制定背景
《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實施辦法》(惠府辦〔2015〕1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于2015年5月8日發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屆滿。
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16年4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印發實施以后,廣東省征地留用地政策有所調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自然資源廳于2020年8月12日印發《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因此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制定關于征地留用地的安置管理辦法。
二、 制定依據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三) 《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四) 《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粵府辦〔2009〕41號);
(五)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
(六) 《關于推進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高效開發利用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字〔2020〕4號)。
三、 主要內容
《留用地安置辦法》包括制定依據、留用地定義、部門職責、留用地落實方式、留用地安排標準、留用地置換物業、實物留用地選址、不安排留用地的情形等主要內容。
四、 主要內容解讀
(一) 留用地安置職責
各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留用地安置工作。
市、縣(區)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以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留用地安置的監督和管理。
(二) 留用地用途
留用地應當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建設用地,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利用。
(三) 安排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和置換物業的標準
按照以下標準安排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和置換物業:
1.選擇國有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0%確定,其中工業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業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業用途容積率不高于2.0;
2.選擇集體建設用地作為留用地安置的,按照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的12%確定,其中工業用途占比不低于80%、商業用途占比不高于20%,商業用途容積率不高于2.0;
3.選擇以折算貨幣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由各縣(區)政府按照市有關規定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4.選擇以置換物業安置的,以折算貨幣補償金額等值置換物業。
留用地面積為規劃確定的計算指標用地面積。
(四) 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貨幣補償的情形
1.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選擇折算貨幣補償而放棄留用地安置的;
2.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土地范圍內,沒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可供選址安排作為留用地的;
3.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留用地選址方案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安排,經充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五) 原則上采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的征地項目
1.線形工程(包括普通公路、高速公路、鐵路、河道整治等);
2.公共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消防、通信、廣場、綠化、公園等);
3.交通、能源、水利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城鎮道路、橋梁、機場、港口、碼頭、鐵路和汽車站場等);
4.特殊用地(包括軍事、監教場所、宗教、殯葬、風景名勝設施等);
5.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規定的其他用地。
(六) 留用地相關收益的使用和監管
留用地折算貨幣、置換物業及開發建設返還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補償款、物業、股權、分紅等相關收益,均應當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登記在其名下,作為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決定用于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或改善人居環境及教育、養老、醫療保障服務水平等,并由縣(區)農業農村及農村財務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收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七) 不安排留用地,不折算貨幣補償,也不置換物業的情形
1. 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集體土地范圍內征地作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
2.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的;
3. 征收土地用于農村基礎設施、農村公益事業、拆遷安置、舊村改造等建設,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表決通過不安排留用地并且出具書面意見的;
4.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留用地安排政策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