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與應用,滴滴、哈啰、嘀嗒等電子商務平臺相繼推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合乘出行迅速增長。《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然而實踐中,由于缺乏明確的邊界,私人小客車合乘容易與網約車等出租汽車、道路客運相混淆,順風車以私人小客車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行為的現象突出。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要求各地市盡快出臺政策規定,明確責任邊界和管理要求,規范順風車發展,各地市陸續出臺政策規定。為規范我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厘清私人小客車合乘與非法營運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權益,惠州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實際,制定了《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2.《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信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 2022年第42號)
三、主要內容
(一)合乘的定義和性質
一是合乘的定義。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是合乘的性質。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行使和承擔。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經營性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納入道路運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范圍。
三是合乘的主體。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二)合乘提供者的規定
一是應具備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二是合乘車輛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三是在合乘平臺實名注冊,并如實提供個人及合乘出行車輛等信息。
(三)合乘平臺的規定
一是建立并落實駕駛員背景核查動態機制。
二是制定在線合乘出行協議,明確合乘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三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乘出行提供者、合乘車輛與線上發布信息一致,保護合乘各方信息安全。
四是建立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制度,受理并及時處理合乘各方的投訴。
(四)合乘各方的規定
一是信息發布和合乘需求匹配。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不得同時使用多個平臺實現多批乘客合乘。同一合乘平臺實現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兩批次乘客。
二是合乘次數。為厘清私人小客車合乘與非法營運的界限,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省內城市普遍對分攤出行成本的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實行次數限制,同一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次數普遍限定2-4次。結合惠州實際,《規定》明確要求分攤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4次。針對跨市出行存在較大的安全風險等因素,借鑒廣州、東莞、茂名等市做法,明確有跨市出行服務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2次。《規定》明確對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三是合乘費用。根據國家對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定義,合乘者只需分攤部分出行成本,《規定》明確合乘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燃料(含油、氣、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單位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公里運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等候費、返空費、夜間補貼等費用,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通行費用由合乘各方協商分攤,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確認分攤比例。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五)非法營運行為的認定
明確禁止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或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對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六)跨市合乘出行的說明
明確跨市合乘出行的,起始地對合乘費用標準、合乘出行頻次有不同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規定》自2025年3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