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日前發布。根據《規定》,在惠州市內提供有償拼車、順風車服務的車主,每天最多服務4單,跨市最多服務2單。超出規定次數則屬于非法營運,交通執法部門將依法查處。《規定》自3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經營性行為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近年來,移動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與應用,滴滴、哈啰、嘀嗒等平臺相繼推出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合乘出行迅速增長。但是,由于缺乏明確的邊界,拼車、順風車容易與網約車等出租汽車、道路客運相混淆,順風車以私人小客車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現象突出。為規范我市拼車、順風車行為,厘清與非法營運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的合法權益,市交通運輸局結合實際制定了《規定》。
根據《規定》,拼車、順風車是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行使和承擔。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拼車、順風車不屬于經營性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不納入道路運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督范圍。
據了解,惠州私人小客車合乘平臺主要有哈啰、滴滴、嘀嗒、高德等。目前,各平臺合乘出行注冊車輛超17萬輛,月活躍約4000輛,注冊司機超150萬人,月活躍約2000人,合乘出行訂單量工作日1萬~2萬單,周末及節假日2萬~3萬單。
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設置起步價、等候費
針對合乘提供者,《規定》要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具備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合乘車輛應當使用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在合乘平臺實名注冊,并如實提供個人及合乘出行車輛等信息。
合乘出行提供者應當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不得同時使用多個平臺實現多批乘客合乘。同一合乘平臺實現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兩批次乘客。
為厘清拼車、順風車與非法營運的界限,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規定》提出,對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要求分攤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4次。明確有跨市出行服務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2次。
關于合乘費用,《規定》提出,合乘者只需分攤部分出行成本,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燃料(含油、氣、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單位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公里運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等候費、返空費、夜間補貼等費用,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通行費用由合乘各方協商分攤,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確認分攤比例。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市交通運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明確禁止以拼車、順風車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規定》,對非法營運行為或合乘出行行為進行認定,對以拼車、順風車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營運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記者戴建 通訊員陳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