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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1-04 14:45:42 來源: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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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惠府辦函〔2024〕8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惠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應急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惠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員會

2.2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2.3  專家組

2.4  工作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市級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5.2  Ⅱ級響應

5.3  Ⅲ級響應

5.4  Ⅳ級響應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響應聯動

5.7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資源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交通運輸保障

7.5  裝備和設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會動員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聯動保障

7.10 宣傳和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應對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范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廣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時的市級救助工作。當本行政區以外地區發生自然災害并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好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3)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建立健全左右協同、上下聯動、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

  (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員會

  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監督全市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以下統稱市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主任: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市領導。

  副主任:市政府協調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委外辦、市委軍民融合辦、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發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統計局、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市林業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監管分局、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市氣象局、惠州水文分局、惠州供電局、惠州軍分區、武警惠州支隊、團市委、市科協、市紅十字會、省機場集團惠州機場公司、中鐵(惠州)鐵路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

  有關單位:市委社會工作部、市郵政管理局、惠州海關、市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市市政園林事務中心、有關保險機構等部門和單位。

  2.2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

  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負責與市有關單位、地方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統計報送、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統計報送、會商核定、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市有關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并向市有關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和省、市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  專家組

  市減災委依托市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組建專家組,對市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市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2.4  工作組

  市減災委根據工作需要,視情成立綜合協調、災情管理、生 活救助、物資保障、救災捐贈、安全維穩、醫療防疫、新聞宣傳 等工作組,具體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必要時從市有關單位抽 調人員集中辦公。按照災害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原則,本預案工 作組與其他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工作組同步設置時,任務相近的工 作組可結合實際予以整合,在市減災委和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共同領導指揮下開展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水文、應急管理等有關單位強化自然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及時向市減災辦和市有關單位通報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水情預警信息、森林火險預警信息、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海洋災害預警信息、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等。

  市減災辦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減災委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盤點重要救災物資儲備庫存,做好救災物資運輸運力準備,必要時提前調撥;

  (4)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有關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減災辦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預報信息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發布責任,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于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組織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災情發布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協調和管理災情報告工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金融監管、氣象、林業、電力、通信管理、市政園林等相關涉災部門(行業)及時向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提供本部門(行業)的災情及其他相關數據,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2)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自然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2小時內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蹤或遇險被困的突發災害事件,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災害發生后1小時內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30分鐘內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必要時,縣級、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可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越級向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部報告,并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補報。

  (3)自然災害災情信息應當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首報要快,續報要勤,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報告,后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涉及自然災害因素的死亡失蹤人員,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先報后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后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不得以災種未確定、人員身份信息未確認、事件性質有待認定、“屬意外事件”等理由遲報、瞞報死亡失蹤人員。

  (5)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組織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6)對于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7日內將 經核定的災情和救援救災工作數據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2日內審核、匯總,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7)對于干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于啟動國家、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每5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旱情影響嚴重時,視情加密報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時核報。

  (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穩定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減災委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發布渠道包括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廣播電視、重點新聞網站、政府門戶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手機短信等。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市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響應級別最高。啟動、調整、終止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通知統一以市減災委名義印發。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全市范圍內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1)死亡(含失蹤)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人口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0間以上,或1000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30萬人以上;

  (5)其他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報市委、市政府決定。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市有關單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市減災委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統計匯總,實時向市減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迅速啟動救災資金預撥機制,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根據需要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局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市級預算內投資,積極爭取上級預算內投資資金。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單位迅速調派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協調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惠州軍分區、武警惠州支隊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危機干預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市發展改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市應急管理局、市發展改革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分局加強受災地區金融支持服務,指導保險機構做好保險標的損失評估和保險理賠。

  (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市交通運輸局組織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指導全市道路交通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市水利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指導啟用超標準洪水分洪措施運用及相應受災地區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指導能源企業做好受損能源基礎設施修復,協調煤電油氣供應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受災地區通信設施搶修和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9)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

  (10)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會同市委外辦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辦理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等對我市的國際援助事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12)災情穩定后,市減災委指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委、市政府和市減災辦,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市減災辦及時匯總各部門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減災辦報告。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全市范圍內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6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2000間以下,或500戶以上、1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20萬人以上、30萬人以下;

  (5)其他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市有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2)市減災委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有關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統計匯總,實時向市減災辦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迅速啟動救災資金預撥工作機制,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根據需要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局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市級預算內投資,積極爭取省預算內投資資金。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單位迅速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資委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葜蒈姺謪^、武警惠州支隊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危機干預等衛生應急工作。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分局加強受災地區金融支持服務,指導保險機構做好保險標的損失評估和保險理賠。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后,受災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市減災委。市減災辦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其他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市減災辦及時匯總各部門災害救助工作情況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減災辦報告。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或250戶以上、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5)其他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市減災委主任報告。

  5.3.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減災辦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市有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受災地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減災委主任并通報市有關單位。

  (2)市減災辦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市有關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統計匯總,每日兩次向市減災辦報告有關情況,根據情況加密報告。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迅速啟動救災資金預撥工作機制,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局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根據需要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發展改革局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市預算內投資,積極爭取省預算內投資資金。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單位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葜蒈姺謪^、武警惠州支隊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市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危機干預等衛生應急工作。市政府辦公室(金融)、市財政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監管分局加強受災地區金融支持服務,指導保險機構做好保險標的損失評估和保險理賠。

  (7)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減災辦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其他市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造成全市范圍內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0間以上、500間以下,或100戶以上、25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5)其他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情況。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建議,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減災辦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市有關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市減災委主任并通報市有關單位。

  (2)市減災辦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地方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市有關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統計匯總,每日兩次向市減災辦報告有關情況,根據情況加密報告。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迅速啟動救災資金預撥工作機制,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會同市發展改革局根據需要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消防救援支隊等有關單位根據需要調派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

  (6)市衛生健康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危機干預等衛生應急工作。

  (7)市其他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5.5.1當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5.3.1(1)和5.4.1(1)情況時,結合實際受災情況以及造成的影響程度,經減災辦會同有關部門綜合會商研判,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減災辦主任)決定是否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

  5.5.2當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革命老區、民族地區、欠發達地區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區,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地震、突發地質災害、森林火災應急響應的,市減災辦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省對我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我市要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市級應急響應??h(區)啟動Ⅲ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應及時向市減災辦報告。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減災辦立即向省減災辦報告,向相關縣(區)通報,所涉及縣(區)要視情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并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響應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由市減災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減災辦立即部署開展災后救助工作,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根據省、市級救助指導標準、各級財政資金安排、需救助情況等,科學制定救助方案,明確具體補助標準,規范救助資金管理,有序開展各項救助工作,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災地區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建立需救助臺賬,統計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據受災地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4)市應急管理局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組織對救助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1)受災地區將基本住房因災倒塌、損壞,需要重建、修繕的受災家庭納入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范圍,把房屋修繕加固重建作為災后恢復重建的頭等大事,精心謀劃部署推進,力爭在次年春節前完成重建任務。

  (2)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3)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4)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區對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5)根據受災地區的資金申請,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地方做好災后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及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用地指標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規劃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7)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受災地區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逐級上報至市應急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收到受災地區的績效評價情況后,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報省應急管理廳。

  (8)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災地區將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納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圍。

  (2)市應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下旬組織受災地區開展受災群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

  (3)受災地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群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根據受災地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市級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5)受災地區向冬春生活困難的受災群眾發放衣被等物資,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局根據地方申請視情調撥市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資源保障

  (1)市、縣(區)、鄉鎮(街道)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建立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救援、 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隊伍,重點開展災情會商、 災情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3)建立覆蓋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各級災害信息員配置,設立災害信息員A、B角,鄉鎮(街道)災情管理工作由具有應急職能的機構承擔,村(社區)、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災害高風險地區要適量增配。落實災害信息員分級培訓制度,市、縣(區)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災害信息員培訓,確保各級災害信息員每年度至少參加一次專題培訓。

  7.2  資金保障

  (1)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市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地方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專項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3)市財政局、市應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災資金預撥工作機制,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需要。災情穩定后,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市發展改革局及時下達災后應急恢復重建市級預算內投資。

  (4)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3  物資保障

  (1)市、縣(區)、鄉鎮(街道)根據行政區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規劃、建設本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完善儲備庫(點)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或儲備計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自然災害救助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優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托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臺,完善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數據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緊急采購供應、應急征用和補償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4)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運輸保障

  (1)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強化緊急情況下災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員、物資、設備緊急運輸工作。

  (2)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緊急情況下交通運輸管理,指導、協調相關單位為災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線路保障,保障災害救助車輛優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裝備和設施保障

  (1)市有關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2)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依據相關技術標準,結合轄區人口數量、分布等情況,利用學校、公園、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等,設置統一、規范、明顯的標志。

  (3)災情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及時啟用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區等,防范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完善公用通信網絡和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鎮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備衛星電話、對講機等必要通信裝備,并確保通信暢通有效。

  (2)指導各地基于應急寬帶VSAT衛星網和戰備應急短波網等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絡,確保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導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7  社會動員保障

  (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2)完善非受災地區支援受災地區、輕受災地區支援重受災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8  科技保障

  (1)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衛星遙感、航空遙感等高新技術,建立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救助決策支持系統。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全球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4)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防災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災情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9  聯動保障

  市減災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與相鄰市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動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警、應急救災協調聯動機制。

  7.10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1)本預案由市減災辦負責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減災辦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2)市有關單位應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職責的工作手冊與行動方案,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3)各級減災辦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級減災委備案。市減災辦加強對地方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4)市減災辦協調市有關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5)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減災委發生調整更名的,市減災辦及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其調整后的職責范圍和機構設置開展工作,確保預案順利承接和執行。

  (6)本預案由市減災辦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21年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惠州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惠府辦函〔2021〕78號)同時廢止。


  附件:惠州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自然災害救助職責


  惠州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

  自然災害救助職責


  惠州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根據任務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確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順利完成。各單位主要職責是: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市委社會工作部:負責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網上有關救災輿論的引導和管控,承擔網絡輿情監測、搜集、研判和信息報送等工作。

  4.市委外辦:負責配合做好在惠外國僑民受災、外國駐華使領館與我市聯系溝通通報等涉外工作;協助做好外國媒體采訪報道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5.市委軍民融合辦: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放政府投資的公共人防工程作為應急避難場所。

  6.市政府辦公室(金融):負責配合受災地區政府和中央駐惠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穩定受災地金融秩序相關工作,協調各金融機構做好災后金融服務、災后信貸支持、金融風險防范,指導做好政策性農房保險理賠工作。

  7.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協調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后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及有關重大問題;編制重大防災及災后重建基建項目計劃,協助爭取省級預算內投資資金支持;負責根據市應急管理局有關市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保障受災地區糧食市場供應。

  8.市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學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兒園學生和教職員工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及災后復學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教育系統災害損失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

  9.市科技局:負責將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活動列入市科技計劃支持范圍,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持,為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10.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裝備生產供應;對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配置和管理,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及時統計報告全市工業災害損失情況。

  11.市公安局:負責受災地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受災地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相應做好交通疏導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災工作。

  12.市民政局:負責指導受災地區將災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難并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及時納入臨時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圍;發動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

  13.市司法局:負責指導自然災害救助相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4.市財政局:負責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市應急管理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并開展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

  15.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協調、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技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及災后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做好搶險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

  16.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海洋災害預警預報;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做好應急測繪保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地質災害損失情況;負責災后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協助市發展改革局、受災地區政府等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

  1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局做好受災地區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

  18.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管理;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不含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房屋和城市供水、排水、城鎮污水、燃氣、市政綜合管廊設施及工程的災害損失情況。

  1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運輸車輛、船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人員及物資緊急運輸工作;開辟救災“綠色通道”,按照有關規定對救災車輛免費通行;組織、指導、協調搶修損毀的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確保重要線路暢通;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道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組織協調全市道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20.市水利局:負責汛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做好農村受災地區生活、生產水源保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組織災后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2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組織種子、消毒藥品等物資調撥;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市市場監管局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農業災害損失情況。

  22.市商務局:負責配合應急管理、救災物資儲備部門協調、指導災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23.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指導A級旅游景區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指導A級旅游景區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負責指導受災地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協助做好災情發布、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業災害損失情況。

  24.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危機干預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等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及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25.市應急管理局(含地震職責):負責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發布預警預報信息;核定、報告、發布全市災情;指導做好受災人員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聯合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救災物資;及時下撥中央和省、市級救災款物;必要時,會同市發展改革局開展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協調救災力量參與救災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督促指導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及時報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現場余震監視和震情分析會商,及時提供震后震情發展趨勢判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地震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和災情報告工作;參與制訂震區恢復重建規劃。

  26.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

  27.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害影響期間價格監督檢查,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28.市統計局:負責向有關單位開展災情統計工作提供業務指導。

  29.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負責協助各業務部門依托“一網共享”平臺做好政務數據資源的匯聚共享,為市減災委有關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30.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能源企業做好因災毀損基礎設施設備搶險修復工作,做好受災地區煤電油氣供應保障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能源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

  31.市林業局:負責火災預防,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火情早期處理等工作并督促檢查;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林業災害損失情況;督促指導災后森林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和檢疫、防治工作。

  32.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災,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受災人員。

  33.惠州海關:負責協調全市各關區落實救災人員、物資和裝備應急通關手續。

  34.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惠州監管分局:負責指導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災后保險理賠事宜。

  35.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支持做好自然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發送、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和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保障救災現場應急指揮通信暢通;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通信行業災害損失情況。

  36.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減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重大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

  37.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郵政快遞企業參與運送救災人員和物資等工作。

  38.惠州水文分局:負責江河洪水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信息報送、發布工作;開展區域旱情的監測及水文干旱的預警; 協助做好沿海河口風暴潮的監測和分析。

  39.惠州供電局:負責本單位受損電力設施搶修,調整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配合做好受災地區用電保障。

  40.惠州軍分區:負責組織所屬民兵分隊參加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受災人員。

  41.武警惠州支隊:負責組織參加救災工作;協助地方政府轉移受災人員;運送重要救災物資;在武警廣東省總隊領導下,參加受災地區聯合指揮部,參與處置因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42.團市委:負責組織青年志愿者開展應急救援、安全避險、突發疾病救護等技能培訓;有序引導團員青年、志愿者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相關志愿服務工作;深入開展青少年防災減災救災教育。

  43.市農業農村綜合服務中心: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工作。

  44.市市政園林事務中心:負責開展惠城中心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景區公園、城市照明、市政綠化及其附屬設施的應急搶險工作;災后市政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恢復重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時統計上報市政園林設施的災害損失情況。

  45.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工作,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傷病員救治、受災人員心理救援。

  46.市科協:協助配合應急管理部門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47.省機場集團惠州機場公司:負責指導、協調搶險救災隊伍和搶險救災物資的空中緊急運輸。

  48.中鐵(惠州)鐵路有限公司: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受災期間救災人員、物資鐵路運輸保障;及時修復因災損毀鐵路基礎設施;及時統計報告所轄鐵路基礎設施災害損失情況。

  49.有關保險機構:負責開通理賠“綠色通道”,及時開展保險標的損失評估,簡化理賠申請手續,切實做好災害保險理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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