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4-8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市場主體
住所登記管理規定的通知
惠府〔2024〕4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和管理,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主體,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本規定所稱住所,是指市場主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場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住所,合伙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以及各類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
本規定所稱登記機關,是指承擔本市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市、縣(區)市場監管局。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住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市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應當經登記機關登記,申請人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六條 市場主體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的住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第七條 市場主體的住所依法應當經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許可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的,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筑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筑物,不得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住所。建筑物存在上述不得登記為住所情形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根據通報情況依法做好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工作。
第九條 我市市場主體住所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
以申報承諾方式辦理住所登記的,應當向登記機關如實申報住所的場所地址、法定用途、產權人及聯系方式、使用權取得方式及期限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有關情況,簽署提交《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信息表》《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書》。
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住所申報承諾制:
(一)從事生產加工、住宿服務、餐飲服務、歌舞娛樂、酒吧服務、網吧活動、游戲游藝、桑拿按摩、棋牌、沐足、美容美發、醫療服務、托育服務、教育、培訓、危險化學品經營、煙花爆竹經營、民用爆炸物品經營、電鍍、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紙、電力生產、垃圾處理、再生資源回收與批發、貨物倉儲、動物診療、寵物經營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或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等經營活動的;
(二)以法定用途為住宅的城鎮居住用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政府保障性住房、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
(三)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用途為醫院、學校、宗教場所、車庫、車房等作為住所的。
第十一條 不適用住所申報承諾制的,辦理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使用相關文件:
(一)使用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產的,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和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材料復印件;
(三)使用賓館、飯店的,提交租賃合同和賓館、飯店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交《軍隊房地產使用許可證》復印件;
(五)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和購房合同復印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或其組成部門、派出機構出具的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住所的場所地址、法定用途、權益人。
通過部門間數據共享等方式,能夠驗證核實申請人提交的住所客觀存在且申請人有權合法使用的,登記機關可以簡化免收住所使用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以申報承諾方式辦理住所登記的,市場主體變更住所或經營范圍后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簽署提交《惠州市市場主體申請住宅作為住所承諾書》。
第十四條 申請將住宅登記為住所的,不得從事制造業,娛樂業,再生資源回收與批發,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經營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或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可以在其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增設經營場所的,可以申請“一照多址”登記,也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申請“一照多址”登記的,參照變更住所登記有關規定辦理。
市場主體可以在設立登記時申請辦理“一照多址”。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可以通過申報承諾方式辦理“一照多址”。
第十六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一照多址”登記:
(一)涉及市場主體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
(二)增設的經營場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
(三)市場主體類型為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兩個以上市場主體的住所,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與市場主體取得聯系的,應當依法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市場主體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在申請辦理其他變更登記時,應當依法及時申請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住所依法應當具備特定條件但不具備的,或者利用違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性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處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許可審批部門依法監管。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住所登記的,或者變更住所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市場主體住所的登記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并視實施情況作適時評估調整。本規定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惠州市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規定》(惠府〔2021〕60號)同時廢止。
附件:1.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信息表
2.惠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申報承諾書
3.惠州市市場主體申請住宅作為住所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