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0-9
關于印發《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國家安全局 惠州市氣象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惠市住建〔2020〕8號
各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部門、氣象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國家安全局 惠州市氣象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國家安全局
惠州市氣象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
2020年1月20日
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惠州市自然資源局 惠州市國家安全局 惠州市氣象局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
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效能,打造一流營商環境和政務服務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9〕49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廣東省檔案局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的管理辦法(試行)》(粵建規范〔2019〕3號)、《惠州市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惠府〔2019〕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施工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各縣(區)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條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包括規劃驗收、質量安全驗收、消防驗收、結建式人防工程驗收、城建檔案預驗收、國家安全事項驗收、光纖到戶驗收、防雷驗收等內容。
未納入聯合驗收管理的其他專項驗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驗收主管部門管理規定另行組織驗收。其他專項驗收主管部門需要將驗收事項納入聯合驗收管理的,根據聯合驗收工作進展,經協調統一認定后,再納入聯合驗收管理。
第四條惠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部門)負責建立聯合驗收工作機制,會同各專項驗收部門制定聯合驗收辦事清單,制定驗收工作程序和辦事指南,保證聯合驗收工作規范、高效、有序、依時完成。
在市行政服務中心整合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以下簡稱為“服務窗口”),統一接收聯合驗收材料,統一發放驗收結果文書,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線上線下融合。
匯總各專項驗收部門預審意見,作出業務受理決定,組織協調各專項驗收部門開展聯合驗收工作,完成部門業務范圍內的驗收內容。各專項驗收通過后,向建設單位出具《惠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文件和各有關驗收部門出具的專項驗收文件。
第五條規劃驗收、質量安全驗收、消防驗收、結建式人防工程驗收、城建檔案預驗收、國家安全事項驗收、光纖到戶驗收、防雷驗收等主管部門應明確各專項驗收事項受理條件、申請材料、法律法規依據等,制定專項驗收事項辦事清單和辦事指南。內容在實施過程需要變更的,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牽頭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后予以變更。
各專項驗收部門依時開展和完成驗收事項材料預審、現場聯合勘驗(核驗)、材料審核和專項驗收審批,按規定時限出具驗收結論意見。
專項驗收事項已委托或移交縣(區)實施的,市級相關部門負責協調、督促、指導各地按規定開展聯合驗收,確保本系統聯合驗收工作順利開展。
各專項驗收部門負責解釋涉及本部門專項驗收事項的有關問題。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聯合驗收需具備以下條件: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配套設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環衛設施、通信設施、燃氣管道、供電設施等)已按批準的施工圖(或設計方案)建成,滿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的驗收條件。
消防設施已按施工圖和審批條件施工完畢,各項設施已經通過調試且運轉正常,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或監測單位出具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監理單位簽章認可。
人防設施已按主管部門批復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設,符合人防工程設計、施工規范及驗收標準。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時的位置、范圍、建筑形態等要素,智能化集成、辦公自動化、信息網絡及通信系統等設備設施情況與準予許可時的申請項目相符;國家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與整改方案相符。
光纖到戶通信設施按照光纖到戶國家標準建設完成,經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光纖到戶通信設施進行檢測,符合相關驗收標準。
氣象部門負責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審核的工程項目,防雷裝置按核準的設計要求建成,經有資質的單位檢測,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建設工程已按規劃許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具備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審核條件;或未按規劃許可文件要求全部完成,但規劃、消防、人防、質監等部門認定能夠滿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功能、具備分段(分期)驗收條件的,可進行分段(分期)驗收。
施工場地已清理、裝飾完畢。用地范圍內的臨時用房、臨時建筑、臨時圍墻和其他規劃要求應拆除的建(構)筑物已拆除。
已完成法律法規規定測量、測繪,相關信息已導入“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聯合驗收系統”(以下簡稱“聯合驗收系統”)。
各聯合驗收部門規定的其他驗收條件。
第七條建設項目具備聯合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在“聯合驗收系統”中提出申請,并在系統中上傳一套驗收圖紙(含消防、人防等專業部分)、項目施工圖、聯合測繪信息(前期系統自動導入)和各專項驗收材料(附件1),統一推送至各專項驗收部門審核。
涉及到國家安全事項的驗收材料(附件2),建設單位應在同期將紙質版材料單獨向惠州市國家安全局相關部門報送,不得上傳至“聯合驗收系統”。
第八條各專項驗收部門接到建設單位聯合驗收申請后,在3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中完成材料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含建設單位提出的“不涉及”事項)。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各專項驗收部門應在“聯合驗收系統”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
涉及到國家安全事項的,惠州市國家安全局應同期徑向建設單位提出預審意見,并將“是否通過”的意見在“聯合驗收系統”中反饋。
第九條各專項驗收材料經預審符合要求后,牽頭部門應向申請單位發出受理通知。建設單位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各驗收部門規定的紙質資料(不含國家安全事項)一次性提交服務窗口。若有特殊原因需延期提交的,應及時向服務窗口提出延期申請(原則上可提出1次延期申請),經牽頭部門同意可延期5個工作日,建設單位在延期規定時間仍不能報送材料的,牽頭部門作出取消受理決定。
第十條服務窗口收到驗收材料后應立即受理,同時作出受理決定,各驗收部門原則上不允許再次發出補正通知或不受理通知。若建設單位提交的紙質材料與網上申報的電子版材料不一致,相關驗收部門可以容缺受理,容缺材料在各驗收部門出具驗收意見前補齊。建設單位不能按時補齊有關材料的,相關驗收部門不予出具驗收合格結論。
第十一條牽頭部門在作出受理決定同時,應協調建設單位確定現場統一驗收時間,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各專業驗收部門可根據項目特點,提前在系統中提出現場勘驗(核驗)具體要求,由建設單位梳理匯總,在勘驗(核驗)現場時一并協調。牽頭部門組織現場勘驗(核驗)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作出受理決定起4個工作日,并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通過“聯合驗收系統”向各專項驗收部門發出通知。各驗收部門認為不需現場勘驗(核驗)的,應自作出受理決定起3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中確認。
第十二條牽頭部門按約定時間統一組織各專項驗收部門赴現場聯合勘驗(核驗),驗收人員按職責分工在現場完成本部門的勘驗(核驗)工作,存在的問題可快速整改的,及時指導建設單位在現場勘驗(核驗)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并由相關專項驗收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各驗收部門自作出受理決定起8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中填寫各專項驗收意見。驗收通過的,填寫通過意見,驗收不通過的,填寫不通過的理由、法定依據及整改意見。在規定時限內形成驗收結果文書,加蓋公章原件的掃描件同期上傳至“聯合驗收系統”,原件同步流轉至服務窗口。
第十四條牽頭部門確認所有專項驗收通過后,自作出受理決定起12個工作日內,在“聯合驗收系統”中出具《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文件。建設單位可在“聯合驗收系統”中自行下載打印,如需結果文書原件的,可到服務窗口領取。
第十五條聯合驗收中有部分專項驗收不通過的,牽頭部門應匯總問題,形成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整改意見,由服務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并且未在整改后發生修改或者變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復提交。已驗收通過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如果能夠確認工程整改后不影響首次驗收結論的,可不參加復驗;需要參加復驗的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赴現場復驗,并且將驗收結果文書送交牽頭部門,由服務窗口發送給建設單位。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實際,提前與各專項驗收部門工作對接。各專項驗收部門可提前介入服務,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聯合驗收審批時限原則上不超過12個工作日。因聯合驗收審批不通過,經建設單位整改重新提出聯合驗收申請的,可參照聯合驗收審批時限執行,不計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規定時限。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1
惠州市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事項材料清單通用申請材料
材料名稱 | 要求 |
竣工聯合驗收申請表 | 由申請單位網上填寫相關資料后,在系統上打印生成,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掃描上傳。 |
申請單位證照 | 1.申請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照,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同時提供變更證明。2.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
工程竣工圖 | 1.上傳PDF格式的工程竣工電子圖紙一套(涉及消防、人防等專項驗收,一并提供對應的專項驗收圖)。2.同時提交建設單位對圖紙的告知承諾(承諾上傳的竣工圖紙與各專項驗收的圖紙相一致,與提交聯合測繪并經確認的圖紙相一致)。 |
2. 規劃驗收(市自然資源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合格證核發
| 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 | 1.申請函 | 1份,原件 | 1.《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
2.竣工圖 | 2份,原件 |
3.四個外立面及夜景燈光的彩色相片一套 | 1份,原件 |
4.經測繪部門實測的竣工測量圖 | 1份,原件 |
5.規劃放線.驗線材料 | 1份,原件 |
6.《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 | 1份,原件 |
3. 質量安全驗收(市住建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 | 1.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報審表 | 1份,原件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十九條;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 3.《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七條。 |
2.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 1份,原件 |
3.單位(子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 1份,原件 |
4.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觀感檢查記錄 | 1份,原件 |
5.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 1份,原件 |
6.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證明文件 | 1份,復印件 |
7.勘察單位出具的勘察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 1份,復印件 |
8.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 | 1份,原件 |
9.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 1份,原件 |
10.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 1份,原件 |
11.單位(子單位)工程預驗收質量問題整改報告核查表 | 1份,原件 |
12.建設主管部門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報告核查表 | 1份,原件 |
13.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法定文件核查表 | 1份,原件 |
14.市政基礎設施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 1份,復印件 |
15.住宅質量保證書 | 1份,圖片 |
16.住宅使用說明書 | 1份,原件 |
17.電梯建筑檢驗報告 | 1份,原件 |
18.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檢測報告 | 1份,原件 |
19.永久性標牌安裝完成現場照片資料 | 1份,圖片 |
20.工程竣工驗收方案及驗收組名單 | 1份,原件 |
21.工程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使用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場試驗報告齊全有效 | 1份,原件 |
22.施工單位具備完整的工程施工技術檔案和管理資料 | 1份,原件 |
23.一般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新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竣工檢測報告。 | 1份,原件,需附上廣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識。 |
24.一般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防雷裝置隱蔽工程跟蹤檢測報告(檢測手冊)。 | 1份,原件 |
25.廣東省建筑工程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 | 1份,原件 |
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及備案(市住建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及備案 | 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 | 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 1份,原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五十六、五十七條; 2.《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19號修訂)第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二條。 |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 1份,原件 |
3.驗收申請函(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 1份,原件,蓋建設單位章 |
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 | 1份,復印件,蓋建設單位章 |
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消防設施的工程竣工圖紙 | 1份,原件 |
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出廠合格證 | 1份,原件 |
7.符合要求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消防設施及系統檢測合格文件 | 1份,原件 |
8.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備案表(需要進行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 | 1份,原件 |
9.設計單位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等級證明文件(需要進行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 | 1份,原件 |
5.結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市住建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結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 | 由自然資源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人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 | 1.竣工驗收(人防部分)通知書 | 1份,原件 | 1.《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
2.人防設計檢查報告 | 1份,原件 |
3.人防監理質量評估報告 | 1份,原件 |
4.人防施工竣工報告 | 1份,原件 |
5.主體施工竣工報告 | 1份,原件 |
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人防部分) | 1份,原件 |
7.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 1份,原件 |
8.人防部分的施工圖會審記錄 | 1份,原件 |
9.平戰轉換實施手冊 | 2份,原件 |
10.人防孔口防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 1份,原件 |
11.規劃總平面圖及設計變更圖 | 1份,復印件 |
6. 城建檔案館預驗收(市住建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建筑類別 | 材料清單 | 歸檔范圍 | 檔案編制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檔案預驗收 | 由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 | 1.建筑工程 | 1.工程準備階段文件 | 歸檔范圍應符合《附錄A惠州市建筑工程編制目錄》 | 1.《惠州市建設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檔案移交規定》; 2.《惠州市建設工程電子檔案編制及移交規定》。 | 1.《惠州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2.《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90號令); 3.《建設工程文件歸檔規范》(GB/T 5038-2014)。 |
2.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
3.監理文件 |
4.工程施工技術文件 |
5.工程竣工圖紙 |
6.電子檔案 |
2.市政工程 | 1.工程準備階段文件 | 歸檔范圍應符合《附錄B惠州市市政工程編制目錄》 |
2.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
3.監理文件 |
4.工程施工技術文件 |
5.工程竣工圖紙 |
6.電子檔案 |
3.管線工程 | 1.工程準備階段文件 | 歸檔范圍應符合《附錄C惠州市管線工程編制目錄》 |
2.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
3.監理文件 |
4.施工技術文件 |
5.工程竣工圖紙 |
6.電子檔案 |
容缺項目 | 1.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2.工程結算定案書(政府投資項目);3.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意備案見書;4.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5.建設工程防雷驗收意見書;6.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
7.建設工程光纖入戶驗收(市通建辦)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驗收備案 | (2013年4月1日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建設單位) | 1.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備案申請表 | 1份,原件 | 1.《關于貫徹落實光纖到戶國家標準的通知》(建標[〔2013〕36號); 2.《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通信管理局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貫徹落實光纖到戶國家標準的通知》(粵建科〔2013〕32號); 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我省寬帶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粵府辦〔2014〕8號); 4.《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我市寬帶網絡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惠府辦〔2014〕22號); 5.《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GB 50846-2012)、《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847-2012); 6.《園區和商業建筑內寬帶光纖接入通信設施工程設計規范》( DBJ/T15-131-2018); 7.《園區和商業建筑內寬帶光纖接入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和驗收規范》(DBJ/T15-132-2018)。 |
2.光纖到戶工程概況表 | 1份,原件 |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1份,復印件 |
4.通信工程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 | 1份,復印件 |
5.光纖到戶材料檢測報告 | 1份,復印件 |
6.光纖到戶已安裝設備明細表 | 1份,原件 |
7.光纖到戶隱蔽工程檢測記錄表 | 1份,原件 |
8.光纖到戶工程變更單 | 1份,原件 |
9.光纖到戶工程開工報告 | 1份,原件 |
10.光纖到戶工程完工報告 | 1份,原件 |
11.光纖到戶建設工程驗收項目明細表 | 1份,原件 |
12.光纖到戶工程驗收證書 | 1份,原件 |
13.光纖到戶項目竣工圖紙 | 1份,原件 |
14.光纖到戶通信設施產權承諾函 | 1份,原件 |
15.光纖到戶施工委托合同 | 1份,復印件 |
16.光纖到戶檢測委托合同 | 1份,復印件 |
17.合同付款憑證 | 1份,復印件 |
18.檢測機構出具的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合格檢測報告 | 1份,原件 |
8.建設工程防雷裝置驗收(市氣象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適用于新建、擴建的下列場所,且于竣工后提出申請; 1.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2.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 3.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4.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1.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 1份,原件 | 1.《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第十八條; 2.《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四條; 3.《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第412號)第三百七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主席令第23號修訂)第三十一條; 5.《氣象災害防御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570號修訂)第二十三條 6.《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二條;7.《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3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修改)第十七條; 8.《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第一條; 9.《廣東省防御雷電災害管理規定》(粵府〔1999〕21號)第九條; 10.《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第十五條 11.《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惠府辦〔2017〕11號)。 |
2.授權委托書(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 1份,原件 |
3.《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 1份,復印件 |
4.施工單位的資質證 | 1份,復印件加蓋公章 |
5.防雷產品安裝記錄 | 1份,原件施工人員簽字 |
6.防雷產品合格證 | 1份,原件 |
7.竣工圖紙 | 1份,原件并蓋有設計核準章.竣工章 |
8.新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竣工檢測報告 | 1份,原件,需附上廣東省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標識 |
9.防雷裝置隱蔽工程跟蹤檢測報告(檢測手冊) | 1份,原件,加蓋檢測單位及建設單位公章 |
附件2
建設工程國家安全事項驗收(市國安局)
驗收事項 | 受理對象 | 材料清單 | 要求 | 法律法規依據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 由惠州市國家安全局核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許可證的房屋市政工程的項目建設單位 | 1.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申請書 | 1份,原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2015年主席令第29號)第五十九條;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國務院令412號)第66項; 3.《廣東省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管理規定》(2013年粵府令第193號)第二條。 |
2.建設項目的建施圖(竣工圖) | 1份,原件 |
3.建設項目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及通訊系統和維護國家安全的防范設施圖紙資料 | 1份,原件 |
4.《惠州市國家安全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予以許可決定書》 | 1份,原件 |
5.國家安全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1份,原件 |